索引号: | 014207264/2014-1601 | 分类: | 其他\其他;人群\儿童 意见 | ||
发布机构: |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通政发〔2014〕50号 | ||
成文日期: | 2014-11-11 | 发布日期: | 2014-11-14 | 有效性: | 2023-01-19失效 |
名称: | 市政府关于推进困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的意见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落实国家一系列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探索建立新型困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制度,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根据民政部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优先,立足于源头保护、预防保护、主动保护,帮助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解决生活、监护、教育和发展等问题,逐步提升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的安全感、幸福感,最大限度减少未成年人流浪乞讨和因监护缺失受侵害以及各类恶性事件的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困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积极拓展困境未成年人救助内容,有效落实城乡低保、孤儿保障、临时救助等各项社会保障制度;充分发挥现有救助保护机构职责作用,进一步强化社区保护和服务,构筑网络化的发现、保护、救助机制;凝聚相关职能部门、司法机关、群团组织的合力,帮助遭遇生存和发展困境的未成年人维护合法权益,推动形成“家庭、社会、政府”三位一体的困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格局。
三、困境未成年人的界定
(一)散居孤儿、处于流浪或者有流浪经历的未成年人;
(二)因监护人服刑、吸毒、重病、重残等原因导致监护缺失的未成年人;
(三)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拐卖、性侵、故意伤害等侵害的未成年人;
(四)自身遭遇重病重残等特殊困难的未成年人;
(五)低保户家庭因贫困难以健康成长的未成年人;
(六)被法院判处刑罚、在社区接受矫正的未成年人;
(七)因涉嫌轻微违法犯罪由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急需帮抚、帮教、就业培训以及法定代理人不尽监护义务的未成年人;
(八)尚未被民政部门认定为孤儿但事实无人监护的未成年人;
(九)由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提出,经市困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联席会议研究确定的其他未成年人。
四、工作内容
(一)发现、报告和响应
1.民政部门会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社区(村居)为单位,对困境未成年人进行排查摸底,建立并及时更新困境未成年人基本信息档案。
2.教育部门对在校困境未成年人,公检法司等机关对服刑人员子女和在执行公务中发现的困境未成年人,各类医疗机构对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的被遗弃未成年人,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民政部门。
3.民政部门依托救助机构建立未成年人保护中心,会同共青团组织建立以12355热线为核心的未成年人综合在线服务体系,24小时畅通接受社会各界和困境未成年人的报告和求助,与相关部门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落实好困境未成年人档案收集、整理、分类、接受求助和转介工作。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教育局、公安局、司法局、卫生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支持单位:市中级法院、检察院〕
(二)救助保护
1.民政部门要组织社区(村居)开展困境未成年人随访和定期回访,对困境未成年人有可能受到侵害或面临重大困难的,社区(村居)要及时向民政和公安等部门报告;对尚未落实监护人的困境未成年人,要按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落实监护人。
2.落实流浪未成年人各项救助保护工作,劝告、引导流浪未成年人向公安机关、未成年人保护中心求助,或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对确实无法寻找到亲属的流浪未成年人,有户籍的协调流出地政府妥善安置,无户籍的由流入地政府妥善安置。
3.民政部门要统筹开展困境未成年人家庭监护能力和寄养、收养家庭监护能力评估工作,发动社会力量对监护人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特别是要督促家长依法履行第一保护人的职责和义务。
4.立足未成年人生存与发展需要,全面建立以困境未成年人为重点的儿童福利制度和应急救助机制,按规定落实好困境未成年人基本生活保障。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公安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三)教育保护
1.对困境未成年人提供教育资源支持,做好困境未成年人义务教育或特殊教育、职业教育,协助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做好教育矫治工作,依法保障困境未成年人入学机会公平。
2.提高低保户家庭幼儿学前教育补助标准。
3.落实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政策。
4.结合阳光助学活动,对应届中、高考阶段的困境未成年人给予资助,向民政部门及时报送信息,落实对接工作,按照困境未成年人分类保障制度要求予以落实。
5.依托自身资源优势,在原有基地中开展专项的课程和项目。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四)司法保护
1.公安机关接到未成年人遭受暴力、虐待、遗弃、拐卖、性侵、故意伤害或携带、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案件报警后,应立即处置、制止侵害行为并审查、立案。
2.公安机关在处警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严重威胁或无人照料时,应将其带离,送至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亲属处照料或护送至未成年人保护中心予以临时应急庇护和短期生活照料。
3.对被解救且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并已安置到福利机构抚育的未成年人,要按规定为其办理户口登记。
4.对因监护缺失、监护失当面临侵害的未成年人,在发现单位、个人或社区(村居)劝诫、制止无效时,公安部门接警后应快速处置,协同报案单位、个人或社区(村居)落实监护干预和保护,及时与民政部门对接予以临时安置照料,法院、检察院应及时受理、裁决相关案件,并协同社区(村居)或民政部门实施监护权转移。
5.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对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人子女进行帮扶,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困境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加强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推进落实。
6.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严格依法落实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做好犯罪记录的封存,非因法定原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阅未成年人犯罪档案。
7.司法行政部门要抓紧研究司法体制改革后犯罪青少年的教育、管理和服务问题,尽快形成科学有效的工作机制。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司法局、民政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支持单位: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
(五)就业保护
1.人社部门对困境未成年人家庭中符合条件的有劳动能力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提升其自我生存能力。
2.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困境未成年人家庭成员,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等援助措施,尽快帮扶就业。
3.对困境未成年人实施就业技能培训。对年满16周岁未成年人开辟特殊服务通道,依托各级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开展技能培训工作,按规定将符合条件且有就业愿望的未成年人纳入就业服务体系,提供职业培训。
4.残联要积极采取措施为残疾未成年人提供技能培训、康复训练服务。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市妇联、团市委、残联,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六)医疗保护
1.对流浪乞讨或无监护的未成年人的救治开通绿色通道,实行首诊负责制和先救治后结算制度,任何医疗机构不得延治,民政、财政部门要对承担监护责任的困境未成年人的医疗费用予以保障。
2.加强医疗机构管理,对在医疗机构被遗弃的婴儿要及时发现、报案,并配合公安部门将弃婴护送至辖区福利机构,有效制止私自提供信息或中介行为,预防私自收养、私下买卖等行为的发生。
〔责任单位:市卫生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七)精神保护
1.加大对留守儿童、残障儿童、服刑在教人员子女和监护失当等未成年人的精神关爱和思想道德教育。
2.针对留守儿童长年处于亲情缺失、家庭教育缺失、安全监管缺失等问题,妇联牵头开展“爱心妈妈”活动,实行“一对一”结对教育保护和帮助扶持,帮助困境未成年人改善家庭教育和抚养功能。
3.加强志愿者服务建设,充分发挥文明办、妇联、共青团现有平台优势,积极为困境未成年人提供资源支持,强化宣传引导,帮助困境未成年人克服成长过程中出现的人格发展、人际交往、升学就业等问题,营造关爱和保护困境未成年人的良好氛围。
4.充分发挥各级未成年人成长指导中心作用,加强困境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育。
〔责任单位:市妇联、团市委、文明办,市民政局、教育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五、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级层面建立由分管副市长牵头,分管副秘书长、民政局局长及其他职能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困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困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负责信息通报、议题征集、工作督办等日常工作。各地也要结合实际,建立相应的组织协调机构,抓好工作推动和疑难问题的解决。
(二)健全工作网络。民政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在联席会议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信息沟通和协作配合,广泛动员社会参与,形成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市、县(市、区)、乡镇(街道)、社区(村居)之间要坚持四级联动,上下衔接,有效呼应,避免帮扶盲区,加快建立形成齐抓共管、覆盖城乡的服务体系。共青团、文明办、妇联、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教育等部门和单位结合职能,建设困境未成年人保护的工作平台,实现社会保护、家庭保护、学校保护和司法保护的有效衔接。
(三)强化社区保护。各地要按照网格化、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推动工作重心下移,充分发挥社区(村居)的主体作用,组织指导社区(村居)做好入户走访、摸底排查、监护干预、帮扶转介、心理疏导、档案管理、跟踪回访等工作,履行法律赋予的监护责任。要明确社区(村居)干部具体负责困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建立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联络机制,及时掌握上级要求,反馈基层信息。要加强社区志愿者服务和信息员队伍建设,组织开展本辖区困境未成年人巡查、发现、报告和护送保护工作。在困境未成年人集中区域,协同民政、妇联、共青团等部门共同建设“傍晚学校”。
(四)鼓励社会参与。各地要协调相关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社工志愿服务等方式为社会组织搭建平台,积极动员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专业组织等方面的资源,鼓励企事业单位、公益慈善组织、热心人士参与,为困境未成年人提供家庭监护评估、监护干预、心理咨询、康复训练、就业、安置、助学、司法援助等方面的救助保护服务。加强业务培训,对从事困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相关工作的人员,特别是社区工作者、社会志愿者等进行法律法规政策辅导以及未成年人心理咨询等方面的指导。
(五)广泛宣传动员。大力弘扬中华民族诚信友善、恤孤慈幼的传统美德,发动全社会监督家长依法履行第一保护责任人的义务。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积极宣传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政策,每年开展以有利于困境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免受侵害为主题的专项活动,形成全社会关心关爱未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的良好氛围。
(六)落实资金保障。各级政府要切实保障困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经费,财政部门统筹使用本级财政资金和上级专项资金,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确保困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的有序开展。
六、实施步骤
(一)调查准备阶段(2014年9月~2014年10月)。各地要依托街道、社区等基层组织的力量,围绕困境未成年人的详细情况和实际诉求,进行全面排查,建立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的专项档案和信息库。以政策宣讲、法律普及、心理知识辅导为重点,同步开展对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社区工作者、社会志愿者的业务培训。结合调查摸底情况,搭建工作框架,制定实施方案,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二)推进实施阶段(2014年11月~2015年5月)。各地召开动员部署专题会议,统一思想认识,明确职责分工,分解工作目标,落实推进节点。要加强工作研究,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相关部门、基层组织、社会组织、专业机构、各类志愿者的工作职责和协作程序,逐步完善监测、预防、报告、转介、处置等保护体系。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和业务指导,定期搜集和研究各地各部门工作推进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提出完善政策措施、强化部门职责、推进社会协同的新举措。各地每季度向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阶段性工作进展。
(三)总结提升阶段(2015年5月~2015年7月)。科学建立绩效评价机制,开展周期性效果评估,进行试点前后比较,全面总结提炼试点工作成效和经验,认真分析存在问题,提出全面推进困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的意见和建议,为进一步促进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事业发展奠定实践基础。
南通市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