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07264/2017-9531 | 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通政发〔2017〕68号 | ||
成文日期: | 2017-12-27 | 发布日期: | 2018-01-02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市政府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
现将《关于贯彻落实〈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南通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7日
关于贯彻落实《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快推进我市建筑垃圾管理步入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生态宜居城市建设的基本要求,坚持建筑垃圾处置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紧紧围绕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消纳、利用等监管环节,着力构建“政府主导、市场运作、行业管理、属地负责”的监督管理体系,不断提升建筑垃圾执法管理水平,为改善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城市形象,建设“美丽南通”提供保障。
二、职责任务
(一)落实属地政府管理责任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按照《条例》要求,组织编制建筑垃圾管理专项规划,制定建筑垃圾分类标准、分类方案和收运体系规范性文件,并负责组织实施。建立建筑垃圾管理协调机制,研究处置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组织制定建筑垃圾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强化对建筑垃圾处置活动突发事件的预防和监测。加强对房屋建筑拆除管理,督促房屋建筑拆除工程建设单位选择相应等级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拆除任务,并按照先外后内,先上后下的步骤,先收集清运生活垃圾,再拆除装潢垃圾,最后拆除建筑主体。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合理设置装饰装修集中收运点,严格合同管理,按照分层分类拆除原则,将生活垃圾、装潢垃圾、建筑垃圾在源头实现分类。
(二)落实部门监管责任
城市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建筑垃圾处置行为的指导、监督、考核,切实加强对房屋建筑拆除垃圾源头分类的监管。严格执行建筑垃圾运输处置单位准入许可规定,加快推进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许可准入工作。编制建筑垃圾处理规划,推进中转调配场、资源化处置场、固定填埋场建设并加强日常管控。依法对建设工程、拆除工程建筑垃圾排放以及发生在城市道路上的建筑垃圾运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城乡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工程、拆除工程等施工现场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协同城市管理部门对建筑垃圾排放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装饰装修垃圾处置行为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协同城市管理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建筑垃圾排放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及其车辆(船舶)运输经营行为的指导和监督管理,依法对运输企业的道路(水路)运输经营违法行为和发生在公路、航道范围内的建筑垃圾运输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建筑垃圾运输中的道路交通安全行为的指导和监督管理,依法对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协同城管部门对从事建筑垃圾及将生活垃圾、装潢垃圾、建筑垃圾混运处置的运输车辆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价格部门要加强对建筑垃圾相关价格活动的监督管理,会同城市管理部门适时发布当地建筑垃圾运输价格市场平均水平。
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质量监督、海事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处置活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三)落实单位主体责任
建筑垃圾产生单位要建立源头分类工作责任体系,规范分类堆放、分类处置、分类运输管理。规范排放责任,严格落实建筑垃圾排放单位承担的排放主体责任、处置费用缴纳、许可审批等相关规定。规范建筑垃圾运输管理,施工单位必须选择经城市管理部门许可,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许可证》运输单位开展运输活动,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许可的运输单位运输。规范消纳管理,施工单位或者运输单位建筑垃圾消纳应当选择城市管理部门公布的中转调配场所、资源化处置场所、固定填埋场所或者经接受地城市管理部门核实的受纳地点处置建筑垃圾,并签订消纳合同。
三、工作措施
(一)强化《条例》宣传培训工作。市、县两级要结合《条例》,组织开展全方位、全覆盖、全领域的宣传发动。要积极组织本级城管执法队伍、有关部门、行业单位负责人专题培训,提高知晓率和普及率,引导广大市民和各责任主体单位共同参与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二)强化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各县(市)要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于2018年3月底前完成本地区建筑垃圾处置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明确建筑垃圾中转调配场所、资源化利用场所、固定填埋场所、集中收运点布点与建设,报属地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加快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基础设施建设,确保2018年底,市区建筑垃圾中转调配场、通州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利用厂建设到位;到2019年底,各县(市)全部建成建筑垃圾中转调配场和综合利用厂。鼓励镇一级建设规范化的建筑垃圾集中收运点。
(三)强化行政许可审批。市、县两级要加快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许可和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许可工作对接,确保《条例》规定的许可事项顺利实施。崇川区、港闸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向市行政审批局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许可证》,县(市)和通州区、通州湾示范区范围内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在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市、县(市)和通州区、通州湾示范区要在2018年3月底前,完成《条例》规定的相关工作。
(四)强化工程渣土调剂机制建设。市、县两级要建立区域范围内的工程渣土调节和信息平台互通机制,对市县两级政府重点建设工程、交通工程、市政绿化工程,要加强信息收集和现场服务指导工作,最大限度调剂利用好工程渣土;对不能就近就地利用的,要合理选择经属地政府批准的临时堆放场所,强化安全监管,落实防尘抑尘措施。
(五)强化拆除垃圾、装修垃圾管理机制建设。针对拆迁地块产生的建筑垃圾、居民装饰装修产生装潢垃圾,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建立完善责任监管体系。要根据辖区内拆迁地块、装修垃圾集中收运点管理现状,提前介入制定建筑垃圾分类要求和清运方案,督促责任单位及时组织清运。组织开展对辖区内运输小区及背街后巷建筑垃圾小型车辆的规范整合工作,根据《条例》规定,实行资格管理。拆迁地块建筑垃圾不分类不清运不得收储或挂牌出让。不得随意填埋建筑垃圾。凡跨市、县(市)区处置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应征得建筑垃圾接受地城管部门的意见。
(六)强化联合执法机制建设。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加快以城管部门为主、其他相关部门参与的联合执法队伍建设,制定建筑垃圾联合整治行动方案,建立联勤联巡执法机制,组织开展建筑垃圾违章行为联合执法行动,严厉打击无证处置、偷倒乱倒等违法行为,提高建筑垃圾联合执法管控效果。
(七)强化队伍管理建设。要以《条例》颁布为契机,理顺建筑垃圾执法队伍体制,建立健全建筑垃圾专业执法队伍,组织开展建筑垃圾执法管理业务培训,规范队伍执法、管理、查处工作程序和标准,落实基层执法中队的日常监督管理责任。提高执法队伍正规化管理水平。
(八)推进信息化综合监管平台建设。市、县(市)区要在2018年底前,完成城管部门建筑垃圾服务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组织协调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按照《条例》要求,向建筑垃圾信息平台提供相关信息,促进建筑垃圾全过程管控。
(九)强化运输单位监管。市、县要根据《条例》对运输单位许可准入的有关规定,结合所在辖区运输单位许可准入的数量,建立建筑垃圾行业协会自律组织,制定行业协会监管办法和运输单位日常动态考核细则,指导运输单位制定相关规章制度,落实运输单位车辆GPS全程监控平台建设,实现运输单位公司化、规模化、专业化运营管理,提升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运输管理水平。
(十)强化建筑垃圾资源化产品的推广使用。凡市、县(市)区政府性资金建设的工程项目,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应当优先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不断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综合利用水平。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市、县(市)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管委会)分管领导任组长。领导小组对全市建筑垃圾管理进行统筹规划、政策研究、协调处置、监督考评,并应对处理建筑垃圾管理中突发事件。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城管局,由市城管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建筑垃圾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实施方案要求,制定落实工作计划,细化工作目标、压实工作责任,确保任务分解到位、责任落实到位、压力传导到位;同时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工作高标准、高质量落到实处。
(三)强化督查问责。要加强对建筑垃圾管理的全过程检查,制定考核标准,定期组织开展督查,通报检查考核结果。对违法行为较多且整改不力的各类建设(施工)单位、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要依法追究责任,并纳入全市社会信用体系管理,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不断增强监督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