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07264/2016-9507 | 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意见 | ||
发布机构: |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通政发〔2016〕19号 | ||
成文日期: | 2016-03-18 | 发布日期: | 2017-12-21 | 有效性: | |
名称: | 市政府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是促进各级人民政府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举措,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保障。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省委十二届九次、十次、十一次全会的要求,根据《省政府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精神,现就我市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重大意义
(一)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关键环节,是政府行使行政权力的基本准则。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推行法律顾问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是规范政府行为的重要保证,是促进政府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手段,是维护政府经济活动安全的重要保障,对完善政府行政管理方式,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二)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决策部署,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和对江苏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要求,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的作用,促进行政机关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职责,保障行政机关依法管理和科学决策。
(三)工作目标。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要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在2016年年底前,市政府工作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全部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需要形成多种形式的政府法律顾问服务方式。
三、组织形式和队伍建设
(四)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为本级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机构。各地应当依托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级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的聘任、联络、组织和协调等具体工作。
(五)聘任法律顾问。政府法律顾问应当从精通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民商法等理论和实务的政府法制机构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高等院校或者科研机构的法学专业知名学者以及律师事务所知名执业律师中产生,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所属部门批准后聘任。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法制机构要严格按照聘任条件和程序,做好政府法律顾问的遴选工作。
(六)加强政府法律顾问队伍主体力量。各地、各部门要从促进改革发展稳定、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高度,调整、充实法制机构人员力量,县(市、区)政府没有落实法制机构人员的,要抓紧落实法制机构人员,使法制机构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中真正发挥主体作用。
政府法律顾问队伍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同时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聘请一定数量的专家、律师协助法制机构承担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为适应政府法治工作任务日益繁重的新形势,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一定数量的法律专业人士作为法律助理,协助政府法制机构处理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四、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保障
(七)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将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作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研究制定推进计划,确定推进目标,切实抓出成效。将建立和实施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纳入年度依法行政目标考核范围。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加强对全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推进和管理工作,并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进行指导和规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指导和规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上一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报告法律顾问制度相关工作情况。
(八)落实工作保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要建立和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和相关配套制度。各级财政要将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设立法律顾问工作专项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各地、各部门要重视和支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为政府法律顾问发挥职能作用提供便利和创造条件,确保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真正发挥作用。
南通市人民政府
2016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