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07264/2025-06875 | 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通政发〔2025〕7号 | ||
成文日期: | 2025-07-08 | 发布日期: | 2025-07-11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市政府关于委托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行使部分自然资源管理权限的通知 |
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为保证江苏省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以下简称通州湾示范区)内自然资源管理工作顺利开展,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通州湾示范区自然资源管理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将部分自然资源管理权限委托给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行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委托事项
通州湾示范区代管通州区辖区内建设用地使用权批准、收回及通州湾示范区内县级权限用海审批等3项自然资源管理事项的审批权限,由市政府委托给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行使和组织实施,委托期限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5年。具体如下: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批准。通州湾示范区代管通州区辖区内的产业类项目建设用地供应方案(含招拍挂出让、土地划拨、土地租赁等),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通州湾分局制订,报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审批后组织实施;在办理土地出让、划拨、租赁等审批手续时,涉及内部相关呈报材料依法须报市政府批准的,直接使用“南通市人民政府土地审批专用章3”。其中,涉及房地产开发、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等城市建设项目的,土地供应方案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通州湾分局制订,经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通州湾示范区代管通州区辖区内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时,依法须报市政府批准的,使用“南通市人民政府土地审批专用章3”。
(三)县级用海审批。通州湾示范区内县级用海审批权限由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行使。
二、印章使用与保管
市政府2019年刻具的“南通市人民政府土地审批专用章3”,继续交由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保管使用,用于通州湾示范区代管通州区辖区内建设用地使用权批准和收回。
三、法律责任和工作职责
行使委托权限所引发的信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因行政不作为等引起的行政管理和法律事务,均由受委托单位即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负责具体承办。同时,根据行政权力网上公开运行的要求,由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做好受委托事项网上公开运行工作。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要完善受委托事项的相关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并健全印章使用办法,严格用印管理。
四、委托事项的业务指导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履行受委托事项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加强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健全实施重大委托事项事前备案的相关工作机制。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市政府关于委托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行使部分自然资源管理权限的通知》(通政发〔2019〕36号)同时废止。
南通市人民政府
2025年7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