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07264/2012-0307 分类: 综合政务\应急管理    通知
发布机构: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通政办发〔2012〕137号
成文日期: 2012-06-14 发布日期: 2012-07-20 有效性:
名称: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水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水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2-07-20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

  《南通市水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南通市水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国际公约,建立健全南通市水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体系,强化预防、预警、预测机制,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应急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及由此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水域环境损害。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江苏省水上搜寻救助条例》、《江苏省内河水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以及《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南通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南通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1.3.1本预案所称的水上危险化学品事故是指船舶及水上浮动设施引起的污染事故和人员操作引起的污染事故,包括油污染事故和化学品污染事故。(码头自身的污染事故不在本预案适用范围内)

  1.3.2南通市管辖水域和承担的水上搜救责任区内水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反应行动。

  1.3.3发生在南通管辖水域和水上搜救责任区外,对我市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水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反应行动。

  1.3.4参与水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反应行动的单位、船舶、航空器、设施及人员。

  1.4工作原则

  在南通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总体框架下,依托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发挥市水上搜救中心的专业职能,贯彻政府领导、社会参与、依法规范,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属地为主,防救结合、资源共享、团结协作,以人为本、科学决策、快速高效的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南通市水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反应组织指挥体系由应急指挥机构、运行管理机构、咨询机构、现场指挥(员)和应急救助力量等组成。

  2.1应急指挥机构

  市水上搜救中心是全市水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反应工作的应急指挥机构,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领导全市水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反应工作。

  市内河水上搜救分中心负责我市内河水域(长江除外)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处置;市海洋渔业搜救分中心负责涉及海洋渔业船舶的水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

  2.1.1市水上搜救中心职责

  (1)贯彻落实水域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国际公约。

  (2)编制、管理和更新《南通市水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3)组建全市水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专家库。

  (4)在市政府和江苏省水上搜救中心的领导下,统一组织、指挥、协调水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反应行动。

  (5)及时向省水上搜救中心、市政府报告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及处置情况。

  (6)组织开展水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演习及相关应急技能培训。

  (7)负责较大及以下级别水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反应行动的信息发布。

  (8)负责对市内河水上搜救分中心、海洋渔业搜救分中心、各县(市)水上搜救分中心及应急救助力量进行业务指导。

  2.1.2主要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1)市应急办:统筹协调水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应急处置过程中的信息流转。

  (2)市安监局: 负责水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相关资源的调配,负责应急处置技术指导,协助做好应急抢险相关工作,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处理。

  (3)南通海事局:负责组织、协调相关船舶、设施参加水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反应行动;负责管辖水域内事故现场的交通管制;负责管辖水域内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调查处理。

  (4)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港口、水路、公路及其它交通资源参加水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反应行动;负责管辖水域内事故现场的交通管制;参与管辖水域内水上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调查处理。

  (5)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渔业船舶水域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协调渔业船舶参与水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反应行动,并对渔业船舶参加应急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负责组织海洋水质、海潮、海浪等监测。

  (6)江苏省海洋渔业指挥部:负责指导南通市海洋渔业船舶水域污染事件应急处置。

  (7)市公安局:参与船舶大范围污染水域应急反应行动的组织指挥协调;负责现场的治安、交通秩序维护和管控,组织公安边防、消防和武警等依据法律法规参加沿海、长江和内河的水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反应行动;负责“110”接报水上险情信息的传递工作;负责船舶、设施火灾现场扑救的组织和指挥。

  (8)市港口管理局:负责协调港口经营人参与水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反应工作;负责协调港口经营人优先安排水域污染防治抢险、救灾物资作业;负责组织协调码头、泊位、装卸点等区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处置。

  (9)市委宣传部:协助有关部门负责重大水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反应行动的新闻发布相关工作。

  (10)市发改委:负责防治水域污染应急资源的保障工作和有关项目立项工作。

  (11)市经信委:负责防治水域污染应急资源的调配工作;负责协调水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反应通信保障工作和技术支持工作。

  (12)市民政局:负责协调做好中国籍获救人员的临时生活救助工作;负责中国籍遇难人员的殡葬等善后处置工作。

  (13)市财政局:负责为水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反应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14)市环保局:负责协调组织水质监测,提供监测数据和必要的环境保护技术支持;负责参与危险化学品水域应急反应行动的组织协调指挥。

  (15)市商务局:负责在经贸工作中贯彻国家有关防治船舶大面积污染水域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参与船舶大面积污染水域应急反应行动的组织、指挥和协调。

  (16)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获救伤病员医疗救治及水上紧急医疗工作。

  (17)市信访局:负责因危险化学品事故引发的信访等社会事件的处置工作。

  (18)市水利局:负责提供水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反应行动所需的水情信息。

  (19)市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自来水公司等相关单位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应对水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对城市供水可能造成的影响。

  (20)南通海关:应市水上搜救中心要求,组织海关船艇参加水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反应行动。

  (21)市气象局:负责提供南通地区的天气预报和灾害性气象信息,并提供水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反应行动所需的应急气象服务。

  (22)南通军分区:负责协调组织驻通部队、南通军分区所属部队、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参加水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反应行动。

  (23)江苏海警支队第二大队:负责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参加船舶大面积污染水域应急反应工作;负责警戒区域的安全保卫工作。

  (24)市武警支队:负责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参加船舶大面积污染水域应急反应工作;负责警戒区域的安全保卫工作。

  (25)市消防支队:负责码头发生的火灾、爆炸事故现场的组织指挥工作;负责为水上火灾、爆炸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消防支持,参与火灾、爆炸事故的认定。

  (26)市边防支队:负责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参加船舶大面积污染水域应急反应工作;负责警戒区域的安全保卫工作。

  (27)南通边防检查站:负责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参加船舶大面积污染水域应急反应工作;负责警戒区域的安全保卫工作。

  (28)长江航运公安局南通分局:负责组织公安民警和船艇参加水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反应行动;负责事故现场的治安保卫工作;依法对涉及危险品事故的刑事案件进行立案侦查;对肇事逃逸船舶实施追逃;具体负责水上消防方案的制定,现场组织指挥及火灾、爆炸事故的调查认定工作。

  (29)长江南通通信管理处:负责协调水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反应通信保障和技术支持工作。

  (30)港航企业:根据水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反应需要,迅速组织、安排单位拥有的应急资源参与水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反应。

  2.1.3市内河水上搜救分中心

  在市水上搜救中心的领导下,承担全市内河(长江除外)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水域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2)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应急值守,收集内河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

  (3)负责内河(长江除外)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及管理。

  (4)在上级水上搜救机构、地方人民政府指导下,负责管辖水域内水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反应行动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

  (5)及时向市水上搜救中心报告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及处置情况。

  2.1.4市海洋渔业搜救分中心

  在市水上搜救中心的领导下,承担或参与全市涉及海洋渔业船舶的水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水域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负责水域污染防治相关应急预案的编制及管理。

  (2)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应急值守,收集海洋渔业船舶污染水域事件信息。

  (3)在上级水上搜救机构、地方人民政府指导下,具体负责或参与涉及海洋渔业船舶的水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反应行动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

  (4)及时向市水上搜救中心报告涉及海洋渔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及处置情况。

  2.1.5县级水上搜救分中心

  县级水上搜救分中心是本搜寻救助责任区域内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指挥机构,在当地政府和市水上搜救中心的领导下,承担本搜寻救助责任区域内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水域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国际公约。

  (2)编制、管理和更新县级水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3)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应急值守,收集搜寻救助责任区域内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

  (4)在上级水上搜救机构、地方人民政府指导下,组织、协调、指挥本搜寻救助责任区域内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反应行动。

  (5)及时向市水上搜救中心报告海洋渔业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及处置情况。

  (6)负责一般级别水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反应行动的信息发布。

  2.2运行管理机构

  市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设在南通海事局,负责市水上搜救中心的日常运行管理工作。在危险化学品水域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中,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市水上搜救中心的规定和决定,制订水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相关工作制度。

  (2)承担市水上搜救中心应急值守工作,接受水上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并按规定处置。

  (3)协助市安监局拟订全市水上防污力量的组织、动员、储备、调动和建设方案。

  (4)指导下级水上搜救机构做好水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5)完成上级水上搜救机构及当地人民政府交办的工作任务。

  2.3咨询机构

  咨询机构包括水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专家组和其他相关咨询机构。

  2.3.1水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专家组

  市水上搜救中心根据水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需要,从市水上搜救中心专家库抽调专家成立专家组,提供水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反应行动的技术咨询和建议。必要时,从省水上搜救中心专家库中抽调专家提供技术咨询。

  2.3.2其他相关咨询机构

  其他相关咨询机构应市水上搜救中心要求,提供相关的水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咨询服务。市水上搜救中心可与其他咨询机构就提供技术咨询事项达成协议。

  2.4现场指挥(员)

  水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的现场指挥(员)由应急指挥机构按照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指定。被指定的现场指挥(员)按照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承担现场协调工作。主要职责是:

  (1)执行应急指挥机构的各项应急指令。

  (2)确定现场通信方式,负责现场信息的采集和传递。

  (3)及时向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水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行动的进展情况和结果。

  (4)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向应急指挥机构提出下一步应急反应行动及中止、终止行动的建议。

  2.5应急救助力量

  2.5.1水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助力量的组成

  各级政府部门建设的专业救助力量及军队、公安救助力量,政府部门所属公务救助力量,其他可投入救助行动的民用船舶与航空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人力、物力资源。

  2.5.2应急救助力量的职责

  (1)建立健全应急值班及通信联络制度,确保通信畅通。

  (2)配备水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并进行定期维护,保持良好的状态。

  (3)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具有水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技能的应急救助人员,并进行防化知识、技能及日常的搜救知识、技能培训。

  (4)配备必要的人员安全防护装备和器材。

  (5)为水上应急人员办理保险。

  (6)将本单位应急力量的基本情况定期报当地水上搜救机构备案。

  (7)服从当地水上应急机构的协调、指挥,参加水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反应行动。

  (8)参加水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反应行动时,保持与水上搜救机构和现场指挥的联系,及时报告动态情况。

  (9)根据要求,参加当地水上搜救机构组织的水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应急演练。

  3 预警预报

  3.1预警信息来源

  3.1.1市内信息来源

  海事、气象、水利、海洋渔业、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职责收集、监测、分析并提供可能引起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预警信息。

  3.1.2市外信息来源

  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江苏省水上搜救中心、国内其他有关机构通报的水上灾难信息。

  3.2预警级别

  根据水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反应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本市危险化学品事故预警级别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3预警信息发布机制

  3.3.1海事、气象、水利、海洋渔业、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通过信息播发渠道,及时发布相应的危险化学品事故预警信息,并向南通市水上搜救中心通报。

  市水上应急专项指挥部对预报预警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对可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及时进行预警,并研究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3.3.2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按照发布程序和渠道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等方式进行发布。

  3.4预警预防行动

  从事与危险化学品事故相关的作业单位、船舶、设施和人员应当注意接收预警信息,根据不同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防止人员伤亡、水域污染和财产损失等危害。

  各级水上搜救机构、各相关部门、社会应急力量应当收集掌握水上最新的预警信息,根据不同预警级别有针对性地做好应急准备,并及时向市水上搜救中心通报。

  3.5预警支持系统

  预警支持系统由公共信息播发系统、水上安全信息播发系统等组成,相关风险信息发布责任部门应制定预案,保证信息的及时准确播发。

  4信息处理

  4.1事件分级

  水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分为船舶油污染事故和船舶化学品污染事故。

  沿海水域船舶油污染事故按照《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分为四级: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

  内河水域船舶油污染事故按照现行交通行业推荐标准JT/T-2001分为四级:重大事故(I级)、大事故(Ⅱ级)、一般事故(Ⅲ级)、小事故(Ⅳ级)。

  船舶化学品污染事故按照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四级: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

  (1)特别重大船舶化学品污染事故(I级)

  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

  1.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10000总吨以上散装液体化学品、液化气船舶发生重大火灾、爆炸事故;

  3.发生剧毒化学品泄漏事故;

  4.发生10吨以上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造成水域严重污染;

  (2)重大船舶化学品污染事故(Ⅱ级)

  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

  1.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3000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散装液体化学品、液化气船舶发生重大火灾、爆炸事故;

  3.发生5吨到10吨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造成水域污染。

  (3)较大船舶化学品污染事故(Ⅲ级)

  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

  1.中毒(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

  2.3000总吨以下散装液体化学品、液化气船舶发生火灾、爆炸事故;

  3.船舶发生危险化学品集装箱、包件火灾爆炸事故;

  4.发生0.5吨到5吨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造成水域污染;

  (4)一般船舶化学品污染事故(Ⅳ级)

  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

  1.中毒(重伤)10人以下;

  2.发生0.5吨以下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造成水域污染。

  4.2信息的接收

  市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南通海事局)、市内河水上搜救分中心办公室(市交通运输局)、市海洋渔业水上搜救分中心(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24小时值守,接收危险化学品事故报警信息。

  4.3报告与通报

  各级搜救机构接到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后,应当对信息进行分析与核实,并按照国务院、上级搜救机构及同级人民政府的信息报告规定和程序逐级上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以及相关气象和水文情况;

  (2)所涉及的船舶名称、国籍、呼号或者编号;

  (3)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的名称、地址;

  (4)事故性质、原因或者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5)船舶上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装载位置等概况;

  (6)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和发展趋势;

  (7)已经采取或者准备采取的污染控制、清除措施和污染控制情况以及救助要求;

  (8)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

  4.3.1发生或可能造成水域污染的IV级及以上船舶油污染事故或者船舶化学品事故,县(市)级水上搜救分中心应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和市级水上搜救机构报告。需要通报相关部门的,应及时通报。

  4.3.2辖区发生或可能造成水域污染的IV级及以上船舶油污染事故或者船舶化学品事故,市海洋渔业水上搜救分中心、内河水上搜救分中心应立即向市水上搜救中心报告,并同时报告市政府。需要通报相关部门的,应及时通报。

  4.3.3市水上搜救中心收到发生或可能造成水域污染的IV级及以上船舶油污染事故或者船舶化学品事故,应立即向市政府和省水上搜救中心报告,需要通报相关部门的,应及时通报。

  4.3.4各级水上搜救机构接到发生或可能造成水域污染IV级及以上船舶油污染事故或者船舶化学品事故信息报告后,向上级水上搜救机构报告的同时,应向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直接报告。

  5应急响应

  5.1先期响应

  事故发生后,涉及企业和船舶应立即启动本单位预案,积极开展救助和处置工作,并及时向所在地搜救机构报告,同时向应急相关部门求救。

  5.2应急响应

  5.2.1分级响应的原则

  (1)根据事故分级标准,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2)任何水上危险化学品事故,事故区域内最低一级水上搜救机构应首先进行响应。

  (3)上一级搜救机构应对下一级搜救机构的应急响应行动给予指导。

  (4)无论何种情况,均不免除各级水上搜救机构对其搜寻救助区域内水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承担的责任,亦不影响各级水上搜救机构先期或将要采取的有效应急行动。

  5.2.2 Ⅰ级响应

  沿海水域船舶油污染事故达到重大及以上等级;内河水域船舶油污染事故达到大事故及以上等级,或者化学品事故达到重大船舶化学品污染事故及以上等级,需要江苏省水上搜救中心、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统一协调、救助的,启动Ⅰ级响应行动。

  (1)市水上搜救中心应立即将事故信息报市政府、江苏省水上搜救中心,并启动《南通市水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2)市水上搜救中心主要领导进入指挥位置,并派工作组到现场。

  (3)市水上搜救中心按照要求,全力配合上级搜救机构开展现场救助工作。

  (4)南通市应急管理办公室视情通知相关机构启动环境污染事件、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港口码头重特大事故等应急预案。

  5.2.3 Ⅱ级响应

  沿海水域船舶油污染事故达到较大等级;内河水域船舶油污染事故达到一般事故等级,或者船舶化学品事故达到较大等级,需要市水上搜救中心统一协调、救助的,启动Ⅱ级响应行动。

  (1)市水上搜救中心应立即将事故信息报市政府、省水上搜救中心,并启动《南通市水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2)市水上搜救中心责任领导进入指挥位置,承担指挥工作,并派工作组到现场协调、指导。

  (3)南通市应急管理办公室视情通知相关机构启动环境污染事件、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港口码头重特大事故等应急预案。

  5.2.4 Ⅲ级响应

  沿海水域船舶油污染事故未达到较大等级;内河水域船舶油污染事故未达到一般事故等级,或者船舶化学品事故未达到较大等级,启动Ⅲ级响应行动。

  事发地水上搜救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调集力量全力开展搜寻救助工作。必要时,上级水上搜救机构给予相应的指导。

  5.3扩大响应

  如果事态进一步扩大,现场应急力量不足以有效控制事故,需要调动周边地区应急力量和资源,由市政府向省政府报告,请求支援。

  5.4船舶油污染事故的处理策略

  5.4.1参与油污染应急反应的现场作业和救护人员应优先考虑船舶和人员的安全,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事故升级。

  5.4.2油污事故后必须在第一时间划定警戒区,在内河(饮用水)水域的警戒区范围应不小于1000米。在取水口上下1000米范围内发生的油污染事故,涉及到关闭或可能关闭取水口的,立即启动《南通市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中的相应程序。

  5.4.3油污事故的处理必须考虑到持久性油类和非持久性油类的不同,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形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浮油一般采取围油栏、浮油回收船、撇油器、油拖把、油拖网、吸油材料以及人工捞取等方式进行回收。

  5.4.4当人工清除比自然清除更有害以及不能确定清除方法的有效性时,需评估后再采取清除行动。

  5.4.5注意事项

  (1)在溢油的初期,是油气蒸发最大的阶段,所有作业人员和救护人员应尽量处于浮油的上风处。关闭船上不必要的进风口,消除所有可能的火源,采取措施防止易燃气体进入住舱室和机舱处所。

  (2)在大规模溢油的初期,禁止任何人和船舶违章进入浮油区域内,清污工作应在浮油的边缘地区,在浮油经过一定时间的自然挥发后,方可进入浮油区域内进行清污作业。

  (3)所在参加消污的船艇及动力设备工具必须具备火星消除装置,防止清污作业产生火种。

  (4)现场指挥人员应密切注意浮油和清污作业的动态,制止在危险的条件下进行清污作业。

  (5)使用消油剂必须按照有关要求,规范有效使用。

  (6)对回收的污染物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

  5.5船舶化学品污染事故处理策略

  发生涉及船舶化学品的事故,应急时通常遵从以下基本方法:

  1.对形势进行快速全面评估,判断火灾、爆炸、溢漏以及健康危害和附近区域面临的风险,根据需要采取最有效行动的,如对受害者进行救护、限制人员进入、人员疏散、减少溢漏等。

  2.划定警戒区,警告过往船舶、船员、公众等,在内河(饮用水)水域的警戒区范围应不小于1000米。对沙滩、泳区、渔区等地也做好适当的安排。

  在取水口上下1000米范围内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涉及到关闭或可能关闭取水口的,立即启动《南通市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中的相应程序。

  3.对发生事故的危险化学品进行鉴定;评估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排放率、体积、性质和反应性,持续监测溢漏物的漂浮、扩散和蒸发(方向、距离、体积),评估风险,并依据评估结果,不断采取相应措施。

  4.预先就人员、物料和装备使用及更换等制定相关程序。

  5.在进行应急处置的同时开展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调查。

  6.对回收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7.对污染区域进行环境修复。

  5.6水上应急行动的中止

  受气象、海况、水情、技术状况、污染物的危害等客观条件限制,危险化学品水上应急行动无法进行的,承担应急指挥的水上搜救机构可以决定中止水上应急行动;中止原因消除的,应当立即恢复水上应急行动。

  5.7水上应急行动的终止

  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结束后,市水上应急专项指挥部应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监测、评估和鉴定,确定事故已得到控制,报市政府批准后,总指挥发布终止行动的命令。

  现场指挥部组织各应急力量清理事故现场后有序撤离。

  5.8信息发布

  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水上搜救机构向社会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事态发展以及与水上应急工作有关的虚假信息。

  5.8.1信息发布原则

  (1)各级水上搜救机构应指定专人依法及时发布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水上搜救机构其他成员单位及各种应急力量均不得以任何名义通过任何方式对外提供、发布有关水上应急行动的报道;

  (2)各级水上搜救机构可根据需要授权下级水上搜救机构向社会发布本应急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

  (3)信息发布应及时、主动、客观、准确,注意社会效果,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有利于社会各界了解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真实情况和发展趋势,有利于社会稳定和人心安定,有利于事件的妥善处理。

  5.8.2信息发布内容

  (1)水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相关气象和水文情况;

  (2)事故原因或者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3)污染程度;

  (4)已经采取或者准备采取的污染控制、清除措施和污染控制情况;

  (5)涉及到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的,还应通报船舶上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装载位置等概况;

  (6)善后处理情况;

  (7)公众关心的其他问题。

  6 后期处置

  6.1善后与恢复

  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和责任单位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善后工作,包括:人员安置与补偿、社会救助、卫生防疫、保险理赔、环境恢复等。及时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6.2调查评估

  市安监局应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起因、性质和责任等进行调查,对应急行动相关部门行动和应急效果等进行科学评估,评估报告报市政府。

  7 应急保障

  各有关单位、部门和各相关县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本预案的要求,切实做好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保障工作,保证应急急需。

  7.1宣传教育

  政府相关部门要积极组织和指导相关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努力提高企事业单位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救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

  7.2应急队伍保障

  7.2.1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有关单位和部门按照“政府主导、侧重公益、市场运作、有偿服务”原则指导、支持和鼓励相关单位和个人建立危险化学品清除作业单位等污染事故应急专业队伍,从事水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工作,危险化学品清除作业单位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急清污能力评价导则》的要求。

  7.2.2市安监局、南通海事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卫生局、市港口管理局、市消防支队、港航企业等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负责组建和完善本行业污染事故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发展污染事故应急志愿者队伍。

  7.2.3各应急响应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组建的应急队伍应坚持“规模适度、工种配套、设备齐全”的原则,开展水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理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加强演练,不断提高应急处置和现场能力。

  7.2.4各级水上搜救机构应收集本地区可参与危险化学品应急行动人员的数量、专长、通信方式和分布情况信息,建立本地区水上应急保障队伍信息库。

  7.3装备保障

  7.3.1各相关县级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在市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按照“整合资源、合理配备、快速反应、按需增补”的原则,针对沿海和内河特点参照海港应急资源配备标准和河港应急资源配备标准,加强应急设备设施建设,配备包括围油栏、收油机、围油栏布放艇、浮油回收船等在内的装备、器材,确保在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时,能迅速、及时、有序地作出应急反应,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水域的污染。

  7.3.2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掌握特种装备情况,各专业队伍按规定配备必要的装备。市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队伍的装备配备情况。

  7.3.3各相关县级人民政府、有关单位和部门在市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对涉险人员和应急人员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7.3.4各级水上搜救机构应收集本地区各类危险化学品应急装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和布局信息,建立信息库。

  7.4技术保障

  7.4.1市水上搜救中心负责建立水上防污应急处置专家库,成员主要由海事、法律、救助、打捞、清污、环保、农业、公安、消防、气象、医疗、安全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与其他相关的专家机构建立必要的联系。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市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根据需要召集专家库成员成立应急专家咨询小组。

  7.4.2应急专家咨询小组负责在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防治对策、应急反应、清除作业、污染损害评估、索赔和赔偿方面提供建议,并为应急预案的启动和终止提供专家意见;负责为日常培训演练提供技术支持。

  7.5物资保障

  各相关县级人民政府、有关单位和部门在市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制度,按照职责分工和预案要求,做好相关应急物资储备工作,保障对事故的物资供应。市民政部门应会同各县级人民政府做好相关应急物资的储备和筹集工作。

  7.6财力保障

  7.6.1水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资金应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所需财政担负的经费,应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7.6.2凡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及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急所需的设备经费属于固定资产支出部分的,在企业自有资金中列支;不属于固定资产支出部分的经费及企业组建队伍的人员经费在企业成本中列支。

  7.6.3在应急抢险过程中需要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和配合。事后由有关部门按规定给予补偿。

  7.7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运输局、铁路办、港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应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完善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和补偿机制,确保应急物资、器材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运达,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7.8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有关单位应加强通信线路、设备、设施等的日常管理和保养;在危险化学品应急时提供通信和信息保障。

  7.8.1通信管理部门

  通信主管部门应指导电信运营企业保障水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的公共通信畅通。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体系;根据水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行动的需要,提供临时应急通信线路和设备及手机定位等技术支持。

  通信管理部门作为水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通信管理机构,必要时可以进行通信管制,强制遇险区域内的所有船岸电台保持静默,确保水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通信指挥畅通。

  7.8.2应急通信和联系方式

  市水上搜救中心应配备能保证水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行动通信畅通的相关设备,建立本地区水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通信联系网络;有关部门应提供保障,确保市水上搜救中心与有关部门之间、市水上搜救中心与应急力量之间、应急力量与应急力量之间的通信畅通;有关单位与人员的通信联络方式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报市水上搜救中心。

  市水上搜救中心实施水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行动时,可根据现场具体情况,指定参加水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行动所有部门的应急通信方式。通信方式包括:

  (1)水上通信,包括全球水上遇险与安全系统、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通信方式。

  (2)公共通信网,包括电话、传真、因特网。

  (3)其他一切可用手段。

  7.9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局负责组建医疗卫生队伍,根据需要及时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等卫生应急工作。

  7.10治安保障

  公安局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治安维护和相关应急处置工作。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正常社会秩序。

  7.11培训与演练

  市水上搜救中心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相关单位危险化学品应急专业知识、事故应急和处置知识培训。进一步提高危险化学品应急处置能力,增强相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防范意识。

  市水上搜救中心定期组织水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队伍及相关联动单位,开展水上及船岸界面污染事故应急演练,提高各联动单位和生产经营(运输)单位的实战应对能力。做好实施应急处置的各项准备,确保一旦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能迅速投入应急。

  8 附则

  8.1预案管理

  8.1.1预案编制

  本预案由市水上搜救中心负责编制,报市政府审定。

  相关县级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应的处置水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8.1.2预案修订

  本预案由市水上搜救中心适时组织评审与修订,报市政府审核、备案。

  8.2 责任与奖惩

  8.2.1水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8.2.2对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8.2.3对迟报、瞒报、漏报和谎报重要情况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与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南通市水上搜救中心负责解释。

  8.4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9 附件

 

 

通政办发[2012]137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