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07264/2022-12053 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其他    通知
发布机构: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通政办发〔2022〕108号
成文日期: 2022-10-28 发布日期: 2022-11-07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若干措施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若干措施的通知
来源: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11-07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直属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南通市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通市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若干措施

为有效破解银企信息不对称,提升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服务中小微企业融资效率,力争用三年左右时间,实现南通市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实名注册中小微企业达到10万户,平台普惠贷款余额超过500亿元,推动中小微企业融资可得性、便利度明显提高,信用贷款持续提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1〕52号)和《江苏省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若干措施》(苏政办发〔2022〕59号),提出如下工作措施。

一、建立健全融资信用服务平台

1.推进市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落实《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江苏省地方金融条例》规定,依托市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和南通市公共信用信息市县一体化平台,建设市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市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作为地方金融基础设施,在切实加强监管的基础上,体现公益性原则,稳妥引入企业征信机构依法依规参与平台建设和运营。聚焦接入机构业务需要,建立中小微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对平台注册的中小微企业开展信用评价,供接入机构使用,为金融产品开发、贷前贷中贷后信用管理等提供便利。〔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大数据管理局(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人行南通中支、南通银保监分局,市大数据集团(南通征信有限公司)〕

2.促进市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规范发展。市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要落实信用信息分级分类管理、授权管理和平台服务等规范要求,强化对接入机构信用信息服务,建立完备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强化信息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处置能力。〔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大数据管理局(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市大数据集团(南通征信有限公司)〕

3.加强省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对接。推动市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规范对接省级节点,实现与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互联共享。落实省统一制定的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接入管理、授权管理等制度,按照国家、省要求做好市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安全评估、授权评估等接入审查工作。推动市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做好企业授权工作并开展信用信息共享应用相关业务。〔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大数据管理局(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人行南通中支、南通银保监分局,市大数据集团(南通征信有限公司)〕

二、推进信用信息共享应用

4.实施信用信息清单管理。立足我市中小微企业融资信用服务工作实际,在国家、省信用信息共享清单基础上,编制我市信用信息共享清单,明确信用信息共享内容、方式、责任部门和完成时限等要求,根据工作实际实施动态调整。在企业充分知晓、明确同意、主动授权的基础上探索开展部分经营类信息(不涉及商业秘密)共享,确保企业信息安全。〔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行政审批局(市政务办)、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大数据管理局(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税务局、人行南通中支、南通银保监分局等相关部门,市大数据集团(南通征信有限公司)〕

5.压实信用信息共享责任。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地区按照市信用信息共享清单,通过南通市公共信用信息市县一体化平台及时、准确、完整、安全共享相关信息。〔责任单位:市中级法院、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行政审批局(市政务办)、市市场监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大数据管理局(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税务局、人行南通中支、南通银保监分局等相关部门,市供电公司,市县负责水、燃气等公共事业缴费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大数据集团(南通征信有限公司)〕

6.优化信用信息共享方式。市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立足工作实际,灵活采取物理归集、系统接口调用、数据核验等多种方式共享相关信息。按照公益性原则,依法依规向接入机构提供基础性信息服务。对依法公开的信息,应当整合形成标准化信用信息报告供接入机构查询,根据接入机构需求,按照区域、行业等维度批量推送相关信息。对涉及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信息,未经信息主体授权不得向接入机构提供原始明细数据,主要通过数据提供单位与市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联合建模等方式供接入机构使用,或经信息主体授权后提供数据查询、核验等服务,实现数据“可用不可见”。〔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行政审批局(市政务办)、市市场监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大数据管理局(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人行南通中支、南通银保监分局等相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大数据集团(南通征信有限公司)〕

7.提升信用信息共享质效。充分利用现有信息共享机制和渠道,发挥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作用,推进与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市互联网+监管平台、市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市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等互联共享,依法依规同步共享所归集的信用信息,加强信息使用和管理的有效衔接,不断提升信息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在依法依规、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加强市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与省级节点信息共享,为中小微企业融资提供信用信息支撑。支持有需求的银行、保险、担保、信用服务等机构接入市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行政审批局(市政务办)、市市场监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大数据管理局(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人行南通中支、南通银保监分局等相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大数据集团(南通征信有限公司)〕

三、优化信用信息服务

8.完善信用评价和风险监测体系。市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按照省企业信用评价指引要求,对平台注册企业开展基础性信用评价,供接入机构参考使用。引导市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与接入机构合作,针对不同规模、行业、业态、融资对象、融资需求等融资服务场景,充分挖掘信用信息价值,开展针对性个性化信用评价,提升金融机构对中小微企业信用状况的识别能力。按照省获得贷款企业风险研判指引,市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加强对获贷企业信用状况的动态监测,分析研判风险,及时推送接入机构参考。〔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大数据管理局(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人行南通中支、南通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大数据集团(南通征信有限公司)〕

9.引导金融机构应用信用信息。鼓励金融机构将企业信用作为风控体系重要参考因素,将企业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于业务审核、管理,降低金融机构对传统抵质押物的依赖,增强客户识别能力和信贷投放能力,提高信用贷款和首贷比重。鼓励金融机构根据市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推送的风险研判信息,加强风险管控,优化融资产品,提升银企对接精准度。金融机构要将融资成效、获得贷款企业履约情况等共享至市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平台反馈至省级节点。〔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南通中支、南通银保监分局,市大数据集团(南通征信有限公司)〕

10.探索建立金融纠纷高效处置机制。支持市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结合金融案件诉讼、仲裁流程及特点,运用(开发)实现中小微企业贷款“线上公证”“线上仲裁”机制的相关功能,积极探索金融数据直达线上诉讼、仲裁、调解接口,高效处置金融纠纷。依法依规对认定的恶意逃废债等行为开展失信惩戒。积极运用区块链赋强公证,协助金融机构风险处置前置,高效服务中小微企业。〔责任单位:市中级法院、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南通银保监分局等相关部门,市大数据集团(南通征信有限公司)〕

四、建立长效规范管理机制

11.加强授权管理。市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加强企业信用信息授权统一管理,拓展平台功能,对平台注册企业信息授权情况进行监管。按照授权管理规范要求制定授权书文本,满足信息提供部门和单位对信息共享应用的授权管理要求。市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要完善平台注册企业身份认证和授权动态管理功能。〔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大数据管理局(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等相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大数据集团(南通征信有限公司)〕

12.加强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市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要建立信息分级分类管理和使用制度。市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和接入机构要制定符合国家规范要求的安全管理制度。市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要加强常态化安全评估和日常监测管理,实现信息来源可溯、去向可查,对接入机构信息使用情况进行安全管理,保证信息合规共享应用。接入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完善信息使用安全管理机制,严格遵守国家和省信息安全管理要求。〔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大数据管理局(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人行南通中支、南通银保监分局等相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大数据集团(南通征信有限公司)〕

13.切实保障信用主体权益。严格执行授权制度,未经脱敏处理或信息主体明确授权,市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不得向接入机构提供企业非公开信用信息原始明细数据。市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要为注册企业免费提供其自身信用信息查询服务。市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和接入机构要畅通信用信息异议申诉渠道,2个工作日内将企业提出的异议申诉转交省级节点,配合做好异议处理和信息更新。引导企业进行信用修复。〔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大数据管理局(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南通中支、南通银保监分局等相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大数据集团(南通征信有限公司)〕

14.加强信用信息应用监管。加强对市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和接入机构的监管,严肃查处非法获取、传播、泄露、出售信息等行为,严肃查处市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未经脱敏处理或未经信用主体授权对外提供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信息等行为,严肃查处接入机构将获取的信用信息用于提供融资支持以外的活动等行为。造成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大数据管理局(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人行南通中支、南通银保监分局等相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大数据集团(南通征信有限公司)〕

五、加大协调推进力度

15.加强组织协调。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领导下,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行政审批局(市政务办)、市市场监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大数据管理局(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人行南通中支、南通银保监分局要会同市相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我市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工作协调机制,持续推动相关信息共享,定期通报工作成效,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行政审批局(市政务办)、市市场监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大数据管理局(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人行南通中支、南通银保监分局等相关部门,市大数据集团(南通征信有限公司)〕

16.强化政策支持。建立信贷风险分担机制,持续推广“小微贷”“苏科贷”“苏信贷”“苏农贷”“苏服贷”等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相关产品,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出台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风险分担政策措施。充分发挥融资担保业务降费补贴、市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池等政策作用,强化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增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增信能力。〔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等相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17.开展推介活动。持续开展中小微企业融资信用服务推广活动,引导金融机构入驻市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组织动员银行、保险、担保、信用服务等机构广泛参与,加强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供给,不断提升中小微企业获得感。深入产业园区、科创园区等中小微企业聚集区开展市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推介和银企对接活动,引导企业在市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实名注册。举办“金融知识普及月”“信用记录关爱日”等主题活动,宣传推广信用信息共享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典型做法。〔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行政审批局(市政务办)、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大数据管理局(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人行南通中支、南通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大数据集团(南通征信有限公司)〕

18.开展示范创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部署,组织各地区、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和金融机构争创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示范,及时总结推广示范经验和创新做法。〔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行政审批局(市政务办)、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大数据管理局(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人行南通中支、南通银保监分局等相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大数据集团(南通征信有限公司)〕

19.加强监测通报。开展市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和接入机构服务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效监测,定期通报各地各部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市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实名注册企业、融资规模、信用贷款余额等情况,对工作力度大、成效明显的部门和地区工作经验予以推广。〔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行政审批局(市政务办)、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大数据管理局(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人行南通中支、南通银保监分局等相关部门,市大数据集团(南通征信有限公司)〕



通政办发〔2022〕108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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