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07264/2005-0435 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通知
发布机构: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通政办发〔2005〕123号
成文日期: 2005-12-19 发布日期: 2008-05-27 有效性: 2010-02-08废止
名称: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安委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南通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等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安委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南通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等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
来源: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8-05-27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恪尽职守,勤勉尽责,推动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步好转。为进一步明确职责、落实责任,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安委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南通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等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明确南通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等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的意见

(市安委会  二○○五年十二月)


  为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职责,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和《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81号),结合各部门、各单位工作职责,现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安监局:负责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监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全市工商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军分区:依照市政府商请,负责协调驻通部队参与安全生产事故救援等工作。

  三、市公安局:负责全市道路交通、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

  (一)负责指导全市机动车注册登记、检验,驾驶员安全教育、考核,道路交通安全宣传,负责查处交通违法行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等工作。

  (二)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的公共安全管理和使用、运输环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侦查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民用爆破器材的刑事案件;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许可烟花爆竹运输和确定运输路线,许可焰火晚会燃放,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

  (三)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负责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并负责监督检查。

  (四)参加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的施救和调查处理。

  四、市监察局:负责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参加重大事故调查,会同有关部门对不履行或未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责任而发生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调查和实施责任追究,并对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五、市总工会:负责对全市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实施群众监督。会同有关部门参与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参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三同时”审查、验收和监督检查;参与企业职工职业病伤残和因病退养等级的鉴定工作;参与生产性行业的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和验收工作;参与事故调查。

  六、市委宣传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指导、协调新闻出版单位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知识、先进典型及重大活动,协调新闻媒体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实施舆论监督。

  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将安全生产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在对重大建设工程项目核准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的有关规定。

  八、市经贸委:负责电力企业、商贸流通企业等工商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九、市教育局:负责全市各级各类学校的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工作。

  十、市科学技术局:负责把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全市科学技术发展计划,给予择优支持。

  十一、市民政局:负责民政直属单位的安全管理,组织、协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疏散人员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十二、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经费,并列入年度预算,保障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十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组织实施企业职工工伤和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负责职工工伤保险的实施。

  十四、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不予批准采矿权。

  十五、市建设局:负责全市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和局系统直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管工作。负责建设市场准入、工程施工许可、工程监理以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城市供水、城市燃气、市政设施、城市公交、风景园林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施工和拆除的安全;组织建设工程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或参与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六、市城管局:负责对市区户外广告、霓虹灯的安全管理,参与市区机动车辆清洗站(点)的安全管理。

  十七、市交通局:负责全市内河通航水域(国家海事部门管辖水域除外)的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和道路交通行业有关安全政策法规的执法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一)负责全市内河通航水域(国家海事部门管辖水域除外)的交通安全监督管理,水路客(货)运输船舶及设施的法定检验;负责全市内河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船员适任资格培训、考试、发证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负责全市内河(国家海事部门职责管理范围的除外)渡口及乡镇渡口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全市道路、水路客(货)运输及相关运输辅助业经营资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配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做好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

  (三)依法对公路桥梁等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四)负责交通部门管理的公路(包括桥涵)、航道交通安全设施(包括路标、航标、交通安全标志、标线、安全护栏等)的设立、维护与管理,对不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公路路段和危险桥梁逐步实施改造。

  (五)参加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八、市水利局:负责全市水利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管理;指导全市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安全管理与保护;组织、协调全市防汛防旱工作。

  十九、市农业局:负责全市农林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林业防火工作;负责综合协调毒鼠强专项整治的相关工作。

  二十、市文化局:负责指导管理全市博物馆、图书馆、剧院、文化馆等社会文化事业单位的安全工作,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做好文化市场、文化娱乐场所和市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管理。

  二十一、市卫生局:负责食品等相关产品及生产经营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卫生审查,协助做好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协助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重大突发事故实施紧急医疗救护。

  二十二、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全市环境保护系统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全市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突发性事件和有毒化学品事故应急监测以及调查处理;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协助上级做好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和监督工作;负责全市放射源及射线装置安全统一监督管理,参与辐射环境事故应急监测和处置工作。

  二十三、市广播电视局:负责对广播电视系统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负责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公益性宣传教育;协调、指导广播电视媒体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舆论监督。

  二十四、市房管局:负责市区范围内各类房屋的安全管理和鉴定,房管系统所属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协助负责城市房屋拆迁安全管理。

  二十五、市旅游局:负责全市旅游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做好旅游黄金周期间旅游行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十六、市粮食局:负责市区粮食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指导各县(市)、区粮食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十七、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全市渔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渔港安全监督和渔业船舶初次检验、职务船员培训;指导海洋防灾减灾工作,负责海洋生态环境监测和预报警报;负责指导和组织重大渔业事故抢险救助和调查处理;在全市渔港和管辖水域内依法实施巡查监视。

  二十八、市宗教局:负责全市宗教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十九、市人防办:负责人防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十、市铁路办:负责管辖范围内铁路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十一、市地震局:负责全市防震减灾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强地震灾害的监测、预报;负责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负责制定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指导和监督本市地震应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

  三十二、市气象局:负责全市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组织、管理雷电灾害的防御工作;负责对新、改、扩建(构)筑物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负责防雷装置的检测工作;负责对防雷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

  三十三、市农机局:负责全市农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拖拉机(含拖拉机变型运输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理,负责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的考核审验、核发牌证、安全教育与检查等工作,负责农业机械作业事故处理,参与农机事故的调查处理。

  三十四、市物资总会:负责本系统所属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十五、市供销合作总社:负责全市供销系统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十六、市港务管理局:负责全市港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港区危险货物作业泊位、库场区域范围的划定及作业资质认定,并实施监督管理;参与港口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

  三十七、南通盐务局:负责全市盐务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十八、南通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生产经营单位的登记注册,严格市场主体准入。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前置审批的生产经营项目,而未取得前置审批的生产经营单位,不予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对不符合安全生产经营条件的单位,根据相关部门的提请,依法责令变更生产经营范围或吊销营业执照。

  三十九、南通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全市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协助上级质监部门对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以及防爆电气产品发放生产许可证并进行监督管理。

  四十、南通烟草专卖局:负责全市烟草系统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四十一、南通海事局:负责辖区内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船舶登记、船舶法定配备的操作性手册与文书审批、船舶所有人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与监督和船员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在市政府组织领导下负责辖区内水上搜救工作。

  四十二、民航南通站: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四十三、南通供电公司:负责公司所属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做好供电安全和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四十四、南通邮政局:负责全市邮政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保证有关邮运车辆的运输安全。

  四十五、江苏电信南通分公司:负责公司所属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保障通信安全畅通。中国移动、中国联通要不断增加投入,增强如东、启东等近海信号的覆盖能力。

  四十六、南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做好食品、药品生产、流通、使用各个环节上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四十七、人行南通市中心支行:负责人行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四十八、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南通市分公司:负责依照有关规定,协助有关部门和投保方做好保险责任事故防范工作;参与保险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四十九、市人民检察院:负责对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构成犯罪的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必要时参加事故调查。

  五十、市消防支队:负责依法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履行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建筑工程项目进行消防设计审核、验收,组织实施火灾事故的扑救及调查处理,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十一、市妇联:负责维护女职工在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督促有关部门消除和减少影响女职工安全的事故隐患。

  五十二、市国资委:对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做好监管企业负责人的安全业绩考核;配合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督促监管企业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参与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督促监督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参与监管企业安全事故的调查,负责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督促监管企业搞好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健康与安全。

  五十三、南通工贸公司、众和公司、港口集团、江苏大生集团、文峰集团:负责本公司全资、控股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五十四、长江航运公安局南通分局:负责辖区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中外民用船舶、水上设施、趸船、码头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火灾事故的扑救及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