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07264/2019-01864 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水资源;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通知
发布机构: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通政办发〔2019〕15号
成文日期: 2019-03-07 发布日期: 2019-03-07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江(南通段)岸线综合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江(南通段)岸线综合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来源: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03-07 累计次数: 字体:[ ]

沿江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长江(南通段)岸线综合整治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7日

长江(南通段)岸线综合整治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落实《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国家、省、市关于长江保护工作相关要求,积极推进长江(南通段)经济带水生态保护及专项修复整治工作,进一步推动长江(南通段)岸线资源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重要指示为基本遵循,紧紧围绕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的战略思想与目标任务,理清思路、凝聚共识,突出重点、综合施策,实现岸线资源的合理规划、有效保护和科学利用,切实达到长江河势稳定、防洪安全、供给到位、环境优良、生态健康、管理有序的目标,真正把长江南通段建设成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绿色生态走廊。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整治工作在市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沿江各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为专项整治行动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全面负责本辖区内长江岸线综合整治行动工作。市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二)坚持系统治理,保护优先。遵循长江河势演变的自然规律和岸线的自然条件,统筹协调环境保护、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建设、土地利用、港口航运等方面对长江岸线的要求和需求,坚持系统治理,保护优先,促进岸线资源科学有序利用。

(三)坚持依法依规,综合施策。加强岸线依法管理,把整治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与加强长江岸线保护和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水生态保护、江滩湿地资源保护以及推进长江生态安全相结合,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治措施,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综合施策。

(四)坚持远近结合,长效管理。统筹地方经济社会绿色发展需要和岸线资源有序利用要求,既要立足当前,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又要兼顾长远,科学规划,理顺体制,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对岸线实行动态管理,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整治范围、内容及措施

(一)整治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等有关法律规章和规划要求,此次整治范围为长江及其堤防管理范围,即:堤防迎水侧的水域、沙洲、滩地,堤防及其背水坡堤脚外10米至15米,背水坡有顺堤河的,以顺堤河为界。

(二)整治内容:主要包括沿江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垃圾,以下简称固废)排查清理、沿江“三乱”(乱占、乱建、乱排)“两违”(违法圈圩、违法建设)长江岸线生态林整治、防汛通道贯通、堤防工程防洪能力提升、建设等。

(三)整治措施:主要是开展4项专项行动,实施1项建设工程。

一是开展沿江固体废物排查清理专项行动。在前阶段全市长江经济带固废大排查行动的基础上,对长江及堤防管理范围内“回潮、反弹”的固废进一步进行排查,并鉴别分类,确定重点监管点位。对排查中发现的固废倾倒、填埋点,按照“发现一处、处置一处”的原则,由各地及时合法处置。同时,进一步厘清固废非法转移产业链条,分析在控制固废非法转移倾倒方面存在的监管漏洞和薄弱环节,强化监管执法,依法坚决严厉打击各类“污染转移”行为,研究提出控制固废污染转移的政策措施。开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长效机制,坚决保护长江水环境安全。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配足堤防管理单位的人员和设备,制定巡查制度,落实责任机制,进一步加强对长江堤防的巡查,及时发现长江及堤防管理范围内的固体废物倾倒、填埋行为。对巡查发现的问题,由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向属地政府通报,由属地政府迅速依规处理处置,切实做到长江及堤防管理范围内固体废物排查、清理全覆盖、无死角。

二是开展沿江“三乱”、“两违”整治专项行动。贯彻落实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江干流岸线利用项目清理整治工作方案》(第83号)文件,继续推进长江岸线利用项目清理整治工作,确保列入清单的93个项目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清理整治任务。在此基础上,要进一步深入排查长江及堤防管理范围内的“三乱”“两违”等违法占用河道管理范围行为、违法建设涉水建筑物行为、违法圈圩、违法向河道排放废污水、倾倒废弃物行为以及有碍观瞻的破旧构(建)筑物,切实采取措施,加强河道生态空间管控。通过全面排查,形成问题清单,编制整改方案,全面开展整治。要全面摸清“三乱”“两违”和破旧构、建筑物的位置界限、占用岸线长度、建设内容、建设时间、运行状态等特征参数。对于能够立即整治的,应于2019年底前整治到位。对于立即整治确有困难的,要明确整治时间和整治要求,所有“三乱”“两违”和有碍观瞻的破旧构(建)筑物,应于2020年底前全面整治到位。同时,建立健全河道空间管控和长效管护机制,全面遏制违法侵害河道行为,逐步修复河道生态,保护河道综合功能。

三是开展防汛通道贯通专项行动。对全市长江防汛通道畅通情况再次进行排查,对防汛通道不畅通、阻碍严重,长期被企业占用又疏于日常管护,企业擅自拆墙建门且无人值守以及堤顶道路破损严重等情况,各地要深入排查,逐一梳理防汛通道阻断点的具体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对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恢复原有防汛通道的,要寻求并采取替代措施。对位于企业内部、确因生产工艺需求短期内不能畅通的,应就近画线划定替代通道。长江(南通段)全线要确保在2019年汛前打通所有防汛通道的阻隔,确保防汛通道畅通,满足日常巡查和防汛抢险时“厂区进得去、通道走得通”的基本要求。

四是开展沿江堤防工程防洪能力提升专项行动。各地要组织对长江险工险段、重点堤段、涵闸、泵站、涉水工程等进行全面检查,查清工程险工隐患和防汛薄弱环节,做到全面掌握工程的具体情况。对去年汛期已发生的水毁工程以及工程标准不足、历史险工隐患段、沿江易崩坍段等防汛薄弱环节进行重点检查。对带病运行的沿江涵闸制定维修养护或拆除重建计划,并按计划分步实施;做好防汛通讯、预警及水文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确保各类设施正常运行;做好防汛物资、器材、设备等储备和管理工作,认真查验,不符合要求或储备不足的应当及时增储到位。针对检查发现的安排部署备汛工作不扎实,防洪设施修复建设进展缓慢等问题,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抓好各项措施落实,夯实防汛安全基础,不断提高防汛应急指挥调度能力,充分做好防大汛抗大洪抢大险准备。2020年底前,对影响工程效益正常发挥的病险工程要完成除险、维修,确保水利工程效益正常发挥,确保防洪安全。

五是实施长江岸线生态林建设工程。根据有关要求,在不影响河道行洪及防洪功能有效发挥的基础上,各地对长江及堤防管理范围内尚未绿化的地段有针对性地开展绿化,健全长江生态防护体系;全面实施岸线复绿,统筹谋划长江干流岸线清理整治及各类专项整治后岸线复绿工作,针对清理整治完毕且有条件实施生态复绿的岸线利用项目,坚持因地制宜,推进岸线生态修复;充分挖掘沿江企业的绿化潜力,拓展绿化空间,实施规划建绿、见缝插绿、见空补绿、拆违还绿,科学配置阔叶树种、彩叶树种,着力推进岸线绿化美化。2019年4月底前,全面完成长江堤防管理范围内绿化任务。

四、整治步骤

(一)开展调查摸底(2019年3月15日前)

各地要组织专门力量,采取部门联合、上下联动的方式,按照查全、查细、查实的要求,对辖区段长江岸线逐一排查,分级负责、分片包干,并对发现的相关情况,全面登记、分类,摸清底数,依法提出分类处理建议,并梳理形成主体明确、工作量清晰、责任可追溯的问题清单(详见附表),确保排查不遗漏。对排查的情况,由各地汇总后,于3月10日前报送市水利局(对于排查出的固废垃圾,按照“发现一处、处置一处”的原则,须按职责立即鉴别分类,立即清理处置到位)。

(二)制定整治方案(2019年3月20日前)

各地对排查出的问题,制定综合整治方案,逐一落实责任单位,明确工作标准、具体措施和进度安排。整治方案应于2019年3月15日前编制完成并行文上报南通市水利局。

(三)发布整治通告(2019年3月31日前)

各地要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宣传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的目的意义,同步发布涉河违法行为综合整治通告,向所有违法主体宣传长江岸线综合整治的目的意义,明确综合整治的具体要求和政策措施,劝导违法主体在规定时间内停止违法行为,依法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自行拆除。

(四)全面组织整治(2019年4月~2020年底)

综合整治工作在市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市水利局负责具体组织推进。各地要结合实际,建立党委政府牵头抓总、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整治工作机制,层层压实责任、传导压力。要实施联合执法,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对重大违法案件挂牌督办。要紧扣时间节点,精心组织,合理安排,压茬推进。

(五)严格验收标准(持续进行)

各地要分类施策,针对不同的专项行动项目,尽快制定具体的验收标准。要实行分级验收,按照“完成一个、验收一个”的原则,及时组织验收,及时销号;对于体量较小的整治项目可集中组织验收。要严格验收标准,整治项目涉及违法占用和违法圈圩的,要清理到现状河底,并提供资质单位出具的测量报告。

(六)强化涉河违法行为执法(持续进行)

各地要明确长江岸线长效管理的责任主体,建立网格化管理模式,强化日常监管巡查和空间动态监管。要建立“发现—交办—处置—督查—销号”工作机制,通过“闭环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新增违法项目,做好防范预警,查早查小,立足将问题解决于萌芽状态,在清除违法存量的同时,坚决遏制违法增量。

五、组织保障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在市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建立长江(南通段)岸线综合整治行动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包括市发改委、工信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港口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公安局、南通海事局等。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主要负责协调部门协作,组织召开工作例会,组织督查、核验,跟踪专项整治进展,负责信息汇总和情况上报等工作。

(二)明确责任主体。沿江各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长江岸线综合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将长江岸线综合整治工作摆到全局工作的突出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强化党政领导负责制,沿江各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是长江岸线综合整治行动的第一责任人,牵头部门和各相关部门要落实工作责任,为综合整治提供有力组织保障,切实把专项整治工作抓实抓好。

(三)强化部门联动。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依据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抓好相关统筹、协调和治理工作,依法履职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同时,要注重加强日常工作资料整合、叠加,建立并完善长江岸线动态管理档案,并根据需要编印动态管理台账。

(四)完善制度机制。实行工作例会制度,联席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督查协调例会,对整治过程中遇到的有关事项进行协调,对完成情况进行督查通报和跟踪督办。联席会议办公室定期召开例会,通报整治工作情况,研究日常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加以协调解决,推动工作落实。落实巡查巡防机制,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是长江堤防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配足、配齐堤防管理单位的人员和设备,制定巡查巡防制度、发现交办制度、履职问责制度,进一步强化责任担当。要引入卫星遥感遥测、无人机航拍等创新手段,对长江(南通段)岸线实行严格的动态监管。要建立联合执法监管机制,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衔接,共同打击长江违法犯罪行为。

(五)严肃督查考核。各地要强化对综合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建立定期通报和约谈制度。落实领导干部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制,严格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沿江各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作为长江岸线综合整治行动的第一责任人,对此项工作负总责,其他有关负责同志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对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表扬;对责任落实不力、推诿扯皮、没有完成工作任务的,将依法依纪严格问责。

(六)引导公众参与。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强宣传引导,深入宣传“长江大保护”的重大意义,营造全社会共同保护长江的良好氛围。鼓励公众参与长江的保护和管理,广泛听取公众的合理建议,接受公众举报,公开曝光涉江违法案件,宣传保护成效,增强公众对保护长江的认同和支持,营造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共治氛围。


通政办发[2019]015.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