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继去年6月出台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15条意见之后,5月11日,海门市又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新十条”),旨在稳定市场预期,促进海门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培育和发展多元化房地产市场。
房地产项目预(销)售价格
备案更加全面
“新十条”规定,房地产项目涉及商品房以及附属的地下室、地下车位(库)、阁楼等设施,应全部纳入房地产项目预(销)售价格的备案管理体系。申报时须填报《海门市房地产项目商品房明码标价表》《海门市房地产项目一房一价公示表》,并提供项目开发建设成本,全装修住宅还须提供装修清单及成本资料。价格主管部门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科学合理定价,防止虚高申报价格。对不接受合理定价指导的,将不予受理房地产项目商品房及附属的地下室、地下车位(库)、阁楼等价格备案的申报。同一项目分期申请价格备案,前后批次申请间隔时间在六个月以内的,后批次申报备案价格不得超过前批次备案价格;超过六个月的,价格主管部门也需综合考虑周边楼盘实际销售价格等因素。
去年的政策是这样规定的:商品住房确定备案价格后,实际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备案价格。同一项目分批申请预售的,前后批次申请间隔时间在6个月以内的,本批次申请备案平均单价不得超过上批次同类型房屋的实际成交平均单价。
楼盘预售资格有硬条件
预售房源须全部公开
“新十条”规定,房地产预售许可项目的建设工程形象进度须达到如下标准: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房地产项目预售许可,主体结构7层(含7层)以下的完成4层封顶;7层以上的,完成主体结构的一半,但最低不得少于7层;低层建筑完成结构封顶;装配式建筑房地产预售项目建设工程形象进度达到完成底部加强层施工且施工形象进度需达到主体结构的25%以上。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即时在媒体和售楼现场显著位置向社会公示房地产项目商品房预售许可、申报备案的《海门市房地产项目商品房明码标价表》和《海门市房地产项目一房一价公示表》等,并须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公示销售进度信息表。
新规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受托销售代理机构要严格执行房地产销售明码标价、一房一价的规定。对存在以下价格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予以整治。销售现场以及各种宣传载体公示的销售价格与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的备案价格不一致;销售报价或实际销售价格高于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的备案价格;使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和标价手段误导购房者;明码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或者强制捆绑销售、强制服务收费;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抬高商品房明码标价的房价,并将咨询费、代理费、服务费、网签费、超标准装修费等经纪服务费转嫁给购房者;通过“毛坯改装修”“抬高车位、车库、储藏室等配套设施价格”“工程款抵扣”“员工福利房”等方式变相抬价。
楼盘销售实名制
期房转让遭禁止
“新十条”对房地产项目楼盘销售行为实行有效监管。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受委托销售代理机构对房地产项目楼盘的登记、认购和销售,全面实行实名制。供求矛盾突出的楼盘宜通过公开摇号方式确定选房顺序。完成选房并达成认购协议的,不得增加、减少及更改认购人姓名(直系亲属除外)。开盘次日必须将所有购房人详细信息及未售房源等清单报送房产主管部门备案,作为网签合同备案核查信息。购房人预交的保证金(定金)、预交房款、一次性付款等资金,全部纳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范畴,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新规明确,严禁期房转让,暂停受理房地产项目销售合同网签备案注销手续。但三类情况除外: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生效的判决、裁决,认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解除的;因购房人死亡,继承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情形。以上三类情况所退房源及公开销售方案须在“海门住房保障与房产信息平台”网站公示十五个工作日,且均须公开销售。销售价格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调整,但不得超过备案的价格。
去年的政策是这样的:严禁期房转让,已备案的网签购房合同,如确需变更或撤销的,房源变更或撤销的次数仅限于一次。同时,须在“海门房产信息网”公示两个月后,以不高于原销售价格面向市场公开销售,不得指定购买人。相比之下,新政更加规范。
不得拒绝贷款购房
建立“失信黑名单”
“新十条”规定,将建立信用评价体系,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进一步规范代理行为和房源发布,加强门店和经纪人员管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须依法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经纪服务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利用虚假信息等进行欺诈,不得捆绑和强迫其他服务和收费,不得在发布的房源信息中使用“可更名”等字样。
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一律不得拒绝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消费者使用公积金贷款、公积金和商业组合贷款。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及经纪机构违规提供购房首付融资,严禁变相规避调控政策和住房信贷管理规定。
“新十条”首次提出建立“失信黑名单”。通过加强住建、市场监督、价格等部门协调配合,推进建立联合惩戒机制,将房地产销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纳入诚信不良信用记录。依法打击房地产开发企业各种形式的囤积房源、捂盘惜售、炒买炒卖、价外加价、价格欺诈、捆绑搭售、违法广告以及其他侵害购房人合法权益等违法违规销售行为;严厉查处房地产经纪机构违规代理、虚假宣传、价格欺诈、诱骗购房人交易、哄抬房价、订立阴阳合同、不按规定明码标价、违规开展金融业务等行为。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房地产经纪机构,将依法严肃查处,视情节给予警示、约谈、公开通报、列入失信名单、暂缓办理预售许可、暂停或取消网签资格以及其他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