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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东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政策出台
来源:启东市 发布时间:2018-07-05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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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东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试行)

为适应社会发展,完善我市既有多层住宅的使用功能,方便居民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提出本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市已建成投入使用,且未设电梯的非单一产权既有多层住宅,在符合城市规划、建筑设计、结构安全、消防安全、防雷安全和本意见相关条件等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原项目土地权属范围内申请增设电梯。对已列入拆迁改造计划或经鉴定为危房以及由于既有住宅周边空间不足,无法满足消防和通行要求的,不列入增设电梯的范围。

二、部门职责

行政审批局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组织联审、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和牵头组织联合竣工验收及备案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年度计划编制、规划许可的技术审查、施工图审查、涉及人防工程的相关管理和管线搬迁协调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局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线搬迁补贴资金计划编制及拨付工作。

消防大队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统筹协调;辖区居委会负责政策宣传、业务咨询、矛盾协调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对既有住宅违规增设电梯的查处工作。

三、实施原则和资金筹集

1.本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应当遵循“业主自愿、充分协商、安全可靠”的原则。

2.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所需资金由电梯业主按照谁受益谁出资以及所住楼层受益大小等因素,协商确定分摊比例,共同出资。

3.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涉及管线搬迁以幢为单位由管线单位实施,费用市财政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另行制定。

4.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尽量减少对相邻业主通风、采光、通行等不利影响;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协商解决。

5.既有住宅增设的电梯间应位于住宅区原用地红线范围内。城市主次干道沿线的既有住宅,如申请增设电梯的,电梯间不得设置在面向主次干道的一侧。

四、申请人

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可以幢或楼道为基本单位,由本幢或楼道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或其书面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代表、其它法人(如电梯加装企业、设计单位等)作为申请人申请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申请人应当作为建设单位具体负责增设电梯项目的各项工作,承担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和责任。

五、申请条件

(一)经具备建设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出具符合城市规划、建筑设计、结构安全、电梯救援通道、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等相关规范、标准要求的规划图和施工图。

(二)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应就以下事项达成书面协议:

1.增设电梯工程费用的预算及其筹集方案;

2.电梯投入使用后的运行、保养、维修、更新等费用的分摊和管理方案;

3.落实电梯安全管理责任主体和日常维保单位及人员;

4.异议人协商情况说明。

(三)增设电梯须经本幢或楼道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书面同意,其他业主无明确反对意见。

(四)增设电梯影响相邻建筑通风、采光、日照、通行等权益的,申请人应与受影响相邻业主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意见书。

(五)小区物业管理单位提供的无拖欠物业管理费、无小区毁绿种菜、无楼道堆积物、无违章建筑的证明及承诺书。

六、公示

社区居委会负责对申请人的申请条件进行核查,确认其真实性后在拟增设电梯所在物业管理区域及本幢或楼道主要出入口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日。居委会在公示期内收到异议的,应当召开座谈会,听取当事人意见。当事人双方取得一致意见后,居委会应签署增设电梯的意见,并提交沟通协调情况的说明。

七、申报程序

(一)在满足本指导意见第三、四、五、六项的前提下,申请人可向市行政审批局申请办理增设电梯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提供下列材料: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书;

2.本幢或楼道业主身份证、房屋权属证明复印件;

3.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

4.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符合国家设计规范的建设施工图设计文件;

5.业主就增设电梯所达成的书面协议;

6.公示报告、辖区居委会意见以及异议人协商情况说明;

7.住宅小区原有红线图。

如原住宅报建时已预留了电梯井的,不需要办理规划审批。未预留电梯井的,应当办理规划审批。

(二)市行政审批局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申请后,应当组织召集市发改委、环保局、住建(规划)局、城管局、市管局、国土局、消防大队、供电公司等相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施工图进行论证,提出会办意见。

(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依法对增设电梯的施工图进行审查。

(四)申请人向市行政审批局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提供下列材料:

1.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施工合同、方案(含工程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及资质证书;

4.监理合同、方案及资质证书;

5.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6.建设资金筹措到位;

7.安全监督通知书;

8.质量监督通知书。

(五)电梯业主在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应向市消防大队申请办理消防设计备案手续。如需对防空地下室进行改造的,申请人还需申请办理人防备案手续。

(六)电梯安装前,电梯安装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向市管局办理施工告知,向有法定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监督检验,并提交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及电梯土建图纸、电梯井道布置图等技术资料。

(七)电梯正式投入使用前,应取得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合格证,向市管局办理使用登记手续。未经监督和检验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同时由行政审批局牵头组织联合竣工验收,申请人向行政审批局申请备案。

八、不动产权益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后新增面积为加装范围内(本楼道)全体业主共有,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容积率增加部分不再征收土地出让金,免于补缴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九、使用和监督管理

电梯使用人应当保障电梯的安全使用,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运行监察管理。

十、协调解决机制

因增设电梯及运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通过协商解决。要求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应当依法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附则

(一)专有部分面积和建筑物总面积,按照下列方式认定:

1.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物权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2.建筑物总面积,按专有部分面积之和计算。

(二)业主人数和总人数,按照下列方式认定:

1.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

2.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启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启东市行政审批局

启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启东市财政局

启东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8年6月25日

启东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政策出台
来源:启东市 发布时间:2018-07-05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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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东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试行)

为适应社会发展,完善我市既有多层住宅的使用功能,方便居民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提出本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市已建成投入使用,且未设电梯的非单一产权既有多层住宅,在符合城市规划、建筑设计、结构安全、消防安全、防雷安全和本意见相关条件等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原项目土地权属范围内申请增设电梯。对已列入拆迁改造计划或经鉴定为危房以及由于既有住宅周边空间不足,无法满足消防和通行要求的,不列入增设电梯的范围。

二、部门职责

行政审批局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组织联审、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和牵头组织联合竣工验收及备案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年度计划编制、规划许可的技术审查、施工图审查、涉及人防工程的相关管理和管线搬迁协调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局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线搬迁补贴资金计划编制及拨付工作。

消防大队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统筹协调;辖区居委会负责政策宣传、业务咨询、矛盾协调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对既有住宅违规增设电梯的查处工作。

三、实施原则和资金筹集

1.本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应当遵循“业主自愿、充分协商、安全可靠”的原则。

2.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所需资金由电梯业主按照谁受益谁出资以及所住楼层受益大小等因素,协商确定分摊比例,共同出资。

3.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涉及管线搬迁以幢为单位由管线单位实施,费用市财政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另行制定。

4.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尽量减少对相邻业主通风、采光、通行等不利影响;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协商解决。

5.既有住宅增设的电梯间应位于住宅区原用地红线范围内。城市主次干道沿线的既有住宅,如申请增设电梯的,电梯间不得设置在面向主次干道的一侧。

四、申请人

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可以幢或楼道为基本单位,由本幢或楼道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或其书面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代表、其它法人(如电梯加装企业、设计单位等)作为申请人申请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申请人应当作为建设单位具体负责增设电梯项目的各项工作,承担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和责任。

五、申请条件

(一)经具备建设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出具符合城市规划、建筑设计、结构安全、电梯救援通道、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等相关规范、标准要求的规划图和施工图。

(二)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应就以下事项达成书面协议:

1.增设电梯工程费用的预算及其筹集方案;

2.电梯投入使用后的运行、保养、维修、更新等费用的分摊和管理方案;

3.落实电梯安全管理责任主体和日常维保单位及人员;

4.异议人协商情况说明。

(三)增设电梯须经本幢或楼道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书面同意,其他业主无明确反对意见。

(四)增设电梯影响相邻建筑通风、采光、日照、通行等权益的,申请人应与受影响相邻业主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意见书。

(五)小区物业管理单位提供的无拖欠物业管理费、无小区毁绿种菜、无楼道堆积物、无违章建筑的证明及承诺书。

六、公示

社区居委会负责对申请人的申请条件进行核查,确认其真实性后在拟增设电梯所在物业管理区域及本幢或楼道主要出入口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日。居委会在公示期内收到异议的,应当召开座谈会,听取当事人意见。当事人双方取得一致意见后,居委会应签署增设电梯的意见,并提交沟通协调情况的说明。

七、申报程序

(一)在满足本指导意见第三、四、五、六项的前提下,申请人可向市行政审批局申请办理增设电梯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提供下列材料: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书;

2.本幢或楼道业主身份证、房屋权属证明复印件;

3.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

4.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符合国家设计规范的建设施工图设计文件;

5.业主就增设电梯所达成的书面协议;

6.公示报告、辖区居委会意见以及异议人协商情况说明;

7.住宅小区原有红线图。

如原住宅报建时已预留了电梯井的,不需要办理规划审批。未预留电梯井的,应当办理规划审批。

(二)市行政审批局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申请后,应当组织召集市发改委、环保局、住建(规划)局、城管局、市管局、国土局、消防大队、供电公司等相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施工图进行论证,提出会办意见。

(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依法对增设电梯的施工图进行审查。

(四)申请人向市行政审批局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提供下列材料:

1.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施工合同、方案(含工程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及资质证书;

4.监理合同、方案及资质证书;

5.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6.建设资金筹措到位;

7.安全监督通知书;

8.质量监督通知书。

(五)电梯业主在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应向市消防大队申请办理消防设计备案手续。如需对防空地下室进行改造的,申请人还需申请办理人防备案手续。

(六)电梯安装前,电梯安装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向市管局办理施工告知,向有法定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监督检验,并提交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及电梯土建图纸、电梯井道布置图等技术资料。

(七)电梯正式投入使用前,应取得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合格证,向市管局办理使用登记手续。未经监督和检验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同时由行政审批局牵头组织联合竣工验收,申请人向行政审批局申请备案。

八、不动产权益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后新增面积为加装范围内(本楼道)全体业主共有,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容积率增加部分不再征收土地出让金,免于补缴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九、使用和监督管理

电梯使用人应当保障电梯的安全使用,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运行监察管理。

十、协调解决机制

因增设电梯及运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通过协商解决。要求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应当依法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附则

(一)专有部分面积和建筑物总面积,按照下列方式认定:

1.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物权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2.建筑物总面积,按专有部分面积之和计算。

(二)业主人数和总人数,按照下列方式认定:

1.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

2.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启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启东市行政审批局

启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启东市财政局

启东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8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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