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税收相关热点问答
来源: 南通市税务局 发布时间:2024-05-23 累计次数: 字体:[ ]

1、符合条件的资源回收企业从什么时候可以实行“反向开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2024年第5号,以下简称5号公告)规定,自2024年4月29日起,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向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符合条件的资源回收企业可以向出售者开具发票。


2、如何界定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政策中的“报废产品”?

答:5号公告明确,报废产品,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的产品。


3、如何界定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政策中的“出售者”?

答:5号公告明确,出售者,是指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报废产品或销售收购的报废产品、连续不超过12个月“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的自然人。


4、实行“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应符合什么条件?

答:5号公告明确,实行“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包括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符合以下三项条件之一,且实际从事资源回收业务:

(一)从事危险废物收集的,应当符合国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二)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的,应当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要求,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

(三)除危险废物、报废机动车外,其他资源回收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要求,进行经营主体登记,并在商务部门完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5、出售者“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如何处理?

答:5号公告明确,自然人销售报废产品连续12个月“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资源回收企业不得再向其“反向开票”。资源回收企业应当引导持续从事报废产品出售业务的自然人依法办理经营主体登记,按照规定自行开具发票。


6、符合条件的资源回收企业如何开通“反向开票”功能?

答:5号公告明确,资源回收企业需要“反向开票”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申请表》,并提供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或商务部门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


7、已取得“反向开票”资格的资源回收企业如何反向开具发票?

答:5号公告明确,资源回收企业应当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在线向出售者反向开具标注“报废产品收购”字样的发票。


8、资源回收企业在“反向开票”时,应当对应选择哪一类商品编码?

答:5号公告明确,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以及纳税人销售报废产品自行开具发票时,应当按照新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正确选择“报废产品”类编码。税务总局将根据需要适时对《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进行优化调整,并在开票系统中及时更新。


9、资源回收企业是否可以调整“反向开票”的发票额度?

答:5号公告明确,资源回收企业可以根据“反向开票”的实际经营需要,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整发票额度,或最高开票限额和份数。


10、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资源回收企业,是否可以反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5号公告明确,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可以反向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反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可以反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增值税计税方法发生变更的,应当申请对“反向开票”的票种进行调整。


11、资源回收企业能否凭借反向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答:5号公告明确,资源回收企业可以按规定抵扣反向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款。


12、政策出台后,原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资源回收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能否改为选择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

答:5号公告明确,资源回收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报废产品,本公告施行前已按有关规定选择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可以在2024年7月31日前改为选择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

除上述情形外,资源回收企业选择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变更为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后,36个月内不得再选择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13、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后,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如何处理?

答:5号公告明确,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后,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由资源回收企业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时,应当填写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红字发票需与原蓝字发票一一对应。


14、资源回收企业向出售者“反向开票”时,是否需要为出售者代办税费?

答:5号公告明确,资源回收企业向出售者“反向开票”时,应当按规定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于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代办税费报告表》和《代办税费明细报告表》,并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未按规定期限缴纳代办税费的,主管税务机关暂停其“反向开票”资格,并按规定追缴不缴或者少缴的税费、滞纳金。


15、资源回收企业是否可直接向出售者“反向开票”并代办税费事项?

答:5号公告明确,资源回收企业首次向出售者“反向开票”时,应当就“反向开票”和代办税费事项征得该出售者同意,并保留相关证明材料。该出售者不同意的,资源回收企业不得向其“反向开票”,出售者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16、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能否享受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答:5号公告明确,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可按规定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和3%征收率减按1%计算缴纳增值税等税费优惠政策。后续如小规模纳税人相关税费优惠政策调整,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17、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如何处理?

答:5号公告明确,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当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对其“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应当根据当月各自“反向开票”的金额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并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18、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如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5号公告明确,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按照销售额的0.5%预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由资源回收企业在“反向开票”时为出售者代办个人所得税预缴申报,于“反向开票”次月申报期内报送相关报告表,并按规定缴纳代办的个人所得税。

出售者在“反向开票”的次年3月31日前,应当自行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资源回收企业应当向出售者提供“反向开票”和已缴税款等信息。

税务机关发现出售者存在未按规定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情形的,应当依法采取追缴措施,并要求资源回收企业停止向其“反向开票”。


19、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具的发票对应的销售额,能否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

答:5号公告明确,资源回收企业从事《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反向开具的发票属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40号)第三条第二项第1点所述“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发票”。即反向开具发票对应的销售额,符合规定的,可以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


20、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具的发票,能否作为本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答:5号公告明确,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具的发票,符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的,可以作为本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不符合规定进行税前扣除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21、实行“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应当保存哪些资料?

答:5号公告明确,实行“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保存能证明业务真实性的材料,包括收购报废产品的收购合同或协议、运输发票或凭证、货物过磅单、转账支付记录等,并建立收购台账,详细记录每笔收购业务的时间、地点、出售者及联系方式、报废产品名称、数量、价格等,以备查验。纳税人现有账册、系统能够包括上述内容的,无需单独建立台账。


22、根据政策规定,资源回收企业对“反向开票”业务负有哪些责任?

答:5号公告明确,资源回收企业应当对办理“反向开票”业务时提交的相关资料以及资源回收业务的真实性负责,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一经发现资源回收企业提交虚假资料骗取“反向开票”资格或资源回收业务虚假的,税务机关取消其“反向开票”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23、从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处购进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可以进行进项抵扣吗?

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第四款规定:“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24、新电子税局中如何办理发票用票需求申请?

纳税人可通过以下路径办理发票用票需求申请。

1.【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申领】-【发票用票需求申请】。

2.通过首页搜索栏输入关键字搜索。

操作步骤

(一) “首次”申请发票的纳税人

“首次”申请发票的纳税人,是指新办纳税人,或已办理涉税市场主体身份信息报告但尚未使用过发票,首次领用发票需要办理发票票种核定的纳税人。

如纳税人需要申请核定增值税纸质发票,进入【发票用票需求申请】,系统会自动判断纳税人是否为一般纳税人。

如是,则自动带出增值税普通发票版面十万元、份数5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版面十万元、份数25份的票种信息,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修改。

如否,则需要纳税人手工新增需使用发票的票种信息,系统不会自动预填。点击【新增】,填写发票种类、单份发票最高限额、数量等信息,点击【下一步】进入预览提交页面,确认所填数据无误后点击【提交】。

按照江苏省数字化电子发票推行策略,新办纳税人和首次申请使用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应全部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数电票,不再使用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非首次”申请发票的纳税人

“非首次”申请发票的纳税人,是指因生产经营需要等原因,需要调整发票领用数量或最高开票限额的纳税人。

进入【发票用票需求申请】,系统自动带出当前有效的票种核定信息,纳税人可选中需修改的票种核定信息,根据实际需要对单份发票最高限额、数量、申请时限等进行修改,或点击【新增】,新增其他发票种类。

纳税人如需临时增加发票领用数量或者最高开票限额,对数量、开票限额、申请期限进行修改。在核准期限截止次日零时起,系统将自动把纳税人发票票种核定信息恢复为申请前状态。

(三)办理进度查询

系统会根据纳税人申请发票种类、数量等判断是否符合自动审核条件,如不满足系统自动审核的条件,需等待税务机关人工审核。纳税人可通过【我要查询】→【涉税信息查询】→【涉税事项进度查询】-【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模块查询办理进度。

若纳税人申请的发票票种信息包含增值税专用发票,系统会同步发起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流程。


25、一般纳税人在新电子税局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有哪些申报模式?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根据纳税人业务复杂程度,分为了确认式、补录式、填表式三种申报模式,系统根据纳税人特征标签和涉税数据情况,匹配适合的申报模式,您无需选择。

一是针对业务简单的纳税人,系统推荐确认式申报,系统自动预填数据,纳税人确认无误即可一键申报。

二是针对业务相对复杂的纳税人,系统推荐补录式申报,纳税人在系统预填数据的基础上补录未开票收入、其他抵扣、进项转出税额、抵减税额等信息后即可快速申报。

三是针对业务复杂的纳税人,系统推荐填表式申报,即传统申报模式。


26、如何通过新电子税局财报转换模式报送财务报表?

1.登录新电子税局后,点击【我要办税】 -【税费申报及缴纳】- 【财务报表报送及更正】功能进入。

2.系统会根据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自动带出需报送的财务报表报送种类。如下图:

3.以小企业会计准则为例,系统提供三种报送模式:财报导入、财报转换、在线填写。

纳税人选择财报转换模式:财报转换模式就是财务软件导入。若纳税人选择财务软件导入,步骤如下:

①在财务软件中将相应财务报表进行导出下载,然后纳税人点击“选择文件”按钮选择已下载的财务报表或将财务报表拖至文件上传区域。

②上传成功后,点击“导入报表”。

若纳税人发现报表行次、列次不一致时,可点击右上角“调整项目”进行手工匹配。

手工匹配完成后,点击重新转换,相应的数据就会自动带入到报表中,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申报”。 


27、如何在新电子税局查看《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1.登录新电子税局后,进入【我的待办】 -【待签收文书】-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2.本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提醒进入功能。

3.搜索框直接搜索“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28、新电子税局中如何办理提交出口退(免)税备案?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首次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免)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您可以登录电子税局功能菜单依次选择【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出口退(免)税企业资格信息报告】-【出口退(免)税备案管理】办理。

新电子税局具体操作如下:

进入系统后,系统自动匹配备案申请模式,未进行过备案的纳税人可以进行出口退(免)税备案。

一、您可以确认预填信息或根据实际情况补录信息:

二、纳税人确认数据无误,点击“提交”按钮提交到核心,显示申请成功。


29、新电子税局中如何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的变更?

出口企业备案登记的内容发生变更的,需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您可以登录电子税局功能菜单依次选择【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出口退(免)税企业资格信息报告】-【出口退(免)税备案管理】办理。

新电子税局具体操作如下:

进入系统后,根据您的历史办税记录,系统自动匹配备案申请模式,已办理了出口退(免)税备案业务的纳税人可以进行变更操作。

一、您可以修改需要变更的备案信息。

二、确认数据无误后,点击“变更”按钮,展示变更事项详情。

三、点击“确认”按钮后提交到核心,显示申请成功。


30、在新电子税局完成跨区域涉税事项信息反馈后,是否需要在机构地税务机关办理缴销手续?

不需要,跨区域报验管理事项的报告、报验、延期、反馈等信息,通过税务信息系统在机构所在地和经营地的税务机关之间传递,实时共享。纳税人完成跨区域涉税事项反馈后,系统自动同步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不需要另行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缴销。


31、如何在新电子税局进行税收减免报告?

纳税人享受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即征即退、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光伏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铂金增值税即征即退、黄金期货交易增值税即征即退、风力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管道运输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动漫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等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税收减免报告。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1.登录新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办税】 -【税收减免】-【税收减免报告】功能菜单。

2.进入系统后,纳税人选择“减免税备案事项”,并根据事项选择享受税收优惠的起止时间。

3.系统根据纳税人选择的“减免税备案事项”,自动带出该事项需要上传的附列资料,纳税人分别点击“上传”操作,进行附报资料上传并提交。

4.纳税人如果选择的减免税报告事项为“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系统检查纳税人是否维护职工名册,未维护系统会提示纳税人,纳税人点击【去维护】后进入职工名册,后续流程详见“职工名册”操作手册。

5.纳税人确认数据无误后,点击【提交】后,系统进入提交。

6.显示办理成功,完成“减免税报告事项”报告业务办理。


32、在新电子税局中如何办理税收减免报告-职工名册?

1.登录新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办税】 -【税收减免】-【职工名册】功能菜单。

2.进入系统后,会自动带出已采集过的职工名册信息,如果没有采集过职工名册,查询的结果为空。

3.点击“新增”按钮,可以进行职工名册的采集。采集完成点击“确认”校验通过后即完成职工的信息采集。

4.点击“编辑”,可以对已采集的职工名册信息进行修改。修改完成点击“确认”校验通过后即完成职工的信息修改。

5.纳税人点击“删除”,系统提示“确认删除吗”,纳税人点击“确认”即完成职工的信息删除。

6.点击职工姓名,可以查看该职工信息。


33、如果已注销或已提交注销申请,在新电子税局中进入清税申报功能会有提示吗?

如果纳税人已注销或已提交注销申请,进入清税申报功能后办理不同业务后再进入会有相应提示:

(1)已注销:您已注销,如需下载打印《清税证明》,可通过【我的查询】功能下载。

(2)已提交注销申请:您提交的注销申请已受理,预计5日可收到审核结果,请耐心等待,您可通过电子税局查询模块进行查询。


34、非正常户纳税人办理解除时如果存在未办结事项,在新电子税局中应当如何操作?

纳税人存在未办结事项,系统弹出提示框显示纳税人未办结事项详情。如存在未申报或逾期信息,未结事项详情中提示:“存在逾期未申报信息”,点击【查看】后可跳转至未申报详情页面。如存在未办结的违法违章信息,未结事项详情中提示:“您存在未办结的违法违章信息,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处理。”点击【查看】后可跳转至违法违章信息详情页面。点击【刷新】可重新获取未办结事项。


35、如何在新电子税局查询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信用信息?

1.登录新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办税】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管理】-【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信用信息查询】功能菜单。

2.如果以纳税人身份进入系统,纳税人选择好查询条件后,点击查询,即可查看纳税人涉及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信息。

3.如果以涉税代理机构身份进入系统,系统自动查询当前评价年度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信用信息,涉税代理机构可以修改评价年度查询对应评价年度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信用信息。涉税代理机构可以点击查看评价详情,即可查看机构信用评价指标明细和机构失信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