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前退休一次性收入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需要进行年度汇算吗?
个人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实际年度数平均分摊,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不需并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
2、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个人获得股权奖励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确定应纳税额。在2027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年度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按上述规定计算纳税。
3、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期间取得的工资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或者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取得其他各种名目的津补贴收入等,以及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培训费、讲课费、顾问费、稿酬等各种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4、个人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该如何计税?
个人办理内部退养手续从原任职单位取得一次性补贴收入,不需纳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计税时,按照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后的商数,先与当月工资合并查找税率、计算税额,再减除当月工资收入应缴的税额,即为该项补贴收入应纳税额。 发放一次性补贴收入当月取得的工资收入,仍需要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缴税。在年终汇算时,正常按照税法规定扣除基本减除费用。
5、非居民个人需要进行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吗?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年度汇算。
6、汇算申报时外籍个人津补贴政策享受规则有何变化?
一是对于国籍为中国的纳税人,不支持其在办理个人所得税申报业务时享受“外籍个人出差补贴免税”“外籍个人生活费用免税”“外籍个人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免税”。 二是优化综合所得预扣预缴申报表和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申报表的填报规则,不支持纳税人同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和外籍个人津补贴政策。 三是优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申报表预填规则,对于同时存在专项附加扣除和外籍个人津补贴减免的纳税人,由纳税人自行选择其中一项进行预填,不支持同时预填两项信息。
7、适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需符合什么条件?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通装函〔2024〕60号)规定:“一、适用本通知规定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生产销售先进工业母机主机、关键功能部件、数控系统(以下称先进工业母机产品,详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号的附件《先进工业母机产品基本标准》)的工业母机企业; (二)2023年度申请优惠政策的企业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的先进工业母机产品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5%; (三)2023年度申请优惠政策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 (四)2023年度申请优惠政策的企业生产销售本通知规定的先进工业母机产品收入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且企业收入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含)。”
8、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应如何申请列入清单?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通装函〔2024〕60号)规定:“二、申请列入清单的企业应于2024年3月31日前登录网站<a href="http://www.www.gymjtax.com,选择“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申报入口”提交申请,并生成纸质文件加盖企业公章,连同必要佐证材料(电子版、纸质版)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称地方工信主管部门)。”
9、个人公益性捐赠扣除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个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可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
10、保险营销员(或保险代理人)在同一个公司获得两笔收入,一笔是保险费佣金收入,一笔是做文秘岗获得的工资,这两笔收入应如何计税?
此种情况,若该保险营销员(或保险代理人)是该公司的雇员,则他取得的保险费佣金收入应与文秘岗取得的工资一起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11、医疗机构临时聘请坐诊的专家取得收入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需要进行年度汇算吗?
受医疗机构临时聘请坐堂门诊及售药,由该医疗机构支付报酬,或收入与该医疗机构按比例分成的人员,其取得的所得,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所得为一次,税款由该医疗机构预扣预缴。并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
12、单位向个人低价售房应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需要进行年度汇算吗?
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符合规定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不需要进行年度汇算,以差价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价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的差额×月度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13、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如何计税?要并入综合所得吗?
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14、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否并入综合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在2027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按规定合并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年度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15、个人领取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需要进行年度汇算吗?
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按照规定领取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不并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款。其中按月领取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季领取的,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按每月领取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年领取的,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16、员工个人自行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申报,扣缴单位能否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查询哪些员工办理过汇算?
扣缴端、WEB端扣缴功能新增“员工汇算申报状态查询”,支持查询本单位员工的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申报状态。
17、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规定:“十九、关于新建的房屋如何征税? 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的规定:“第九条 新征收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征收的耕地,自批准征收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征收的非耕地,自批准征收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18、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客户端中,“人员信息采集”中身份验证状态有哪些?有什么含义?
具体状态有: 【待验证】:人员信息未报送成功时的默认状态; 【验证中】:表示尚未获取到公安机关的居民身份登记信息,再次报送人员信息时,系统会自动获取验证结果,或通过“状态更新”功能手动更新; 【验证通过】:表示采集的人员信息与公安系统的信息是一致的; 【验证失败】:表示该自然人身份信息与公安机关的居民身份登记信息不一致,可以核实后将信息修改正确,如果确认无问题的,需要去办税服务厅做“特殊信息采集”,客户端通过“状态更新”功能手动更新; 【暂不验证】:表示该自然人身份证件类型为非居民身份证(如来华工作许可证、外国护照等),目前尚无法进行验证,可以忽略该结果,正常进行后续操作。
19、我是单位财务,为员工申报工资的时候系统提示要进行“2024年减除费用扣除确认”,自1月份起将直接按照6万元扣除累计减除费用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规定:“一、对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内每月均在同一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本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即,在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暂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在《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相应纳税人的备注栏注明“上年各月均有申报且全年收入不超过6万元”字样。 二、对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20、企业未按时进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收到责令限改通知书,如何进行补申报?
纳税人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系统首页切换【税款所属月份】到需要补申报的月份,按正常申报的流程进行操作即可。
需要注意的是,请登录江苏省电子税务局,通过“【我要办税】→【法律追责与救济事项】→【逾期申报简易处罚】”模块完成简易处罚业务。
21、填报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时,默认展示的“工作城市”是否可以进行修改?
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的“工作城市”默认展示当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城市并允许修改,若填写的工作城市不为当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城市,则在保存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时进行弹窗提醒。
22、我公司是一家外贸企业,三个月前出口的一批货物已经办理退税,现在因质量问题退回来了,应该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第四条规定,贵公司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已办理出口退(免)税的,需要补缴已退税款。随后贵公司可凭该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运手续。
23、我公司是一家江苏退税商店,这个月有一名外籍人士在我处购买商品,护照上显示他已在我国境内连续居住超一年,请问能给其开具《离境退税申请单》吗?
不可以。按照《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第十条规定,在我国境内连续居住不超过183天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同胞适用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该旅客在我国境内连续居住超过183天,贵公司不得为其开具《离境退税申请单》。
24、为员工报销的医药费能否计入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
按照《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按照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已实行医疗统筹(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企业,其为员工报销的医药费不属于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不得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从税前扣除。
25、我公司是一家出口企业,2023年12月已经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但在2023年6月已出口了一批货物,请问该笔货物能否申报退(免)税?
可以。企业在出口退(免)税备案之前发生的出口货物劳务,在办理退(免)税备案后,可以在规定的退(免)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报增值税退(免)税或免税,以及消费税退(免)税或免税。
26、我公司是一家出口企业,现因经营不善需要注销税务登记,请问是否需要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撤回?
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第三条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结清退(免)税款后办理。
27、我公司是一家生产企业,现在发现2023年3月办理核销的进料加工手册中填报的进出口数据有误,能重新办理核销吗?
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第九条规定,贵公司发现进料加工手册核销数据有误的,应在发现次月按照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核销手续。
28、企业为宣传本企业的产品或服务,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宣传,第三方平台公司收取的开票内容为信息推广服务费的支出,是作为信息服务费全额扣除,还是作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限额扣除?
一般情况下,企业为宣传本企业的产品、服务或形象发生的支出属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通过第三方平台宣传本企业的产品或服务,虽然发票载明的内容为信息服务费,但由于实际是企业为了宣传本企业的产品或服务而发生的支出,因此应作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在规定的比例内税前扣除。
29、个税App忘记密码怎么办?
忘记密码时,可在“个人所得税”App登录界面点击【找回密码】验证通过后重新设置密码即可。目前提供两种验证方式,一是通过已绑定的手机号码验证,二是通过本人银行卡和此银行卡预留手机号进行验证。
30、个人任职受雇单位发生变化,如何修改?
纳税人之前手动添加的任职受雇信息,可进行修改和删除。若已在办税服务厅完成了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或由扣缴单位报送过人员信息采集,则任职受雇信息可以自动带出,且不可进行修改和删除,如有异议,可进行申诉;当员工在扣缴单位离职后,扣缴单位把人员状态修改为非正常(如实填写离职日期)并报送反馈成功后,个人App端任职受雇信息将不会显示该单位。
31、填报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时,为什么提示需要上传证明材料?
填报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时,主要工作城市不为纳税人年度内存在任职受雇关系的单位所在城市,则需上传证明材料。
32、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工业母机企业还不能确定能否被列入2024年度清单,可以享受优惠吗?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通装函〔2024〕60号)规定:“五、列入清单的企业在下一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可自行判断是否符合条件,如符合条件,在预缴申报时可先行享受优惠;年度汇算清缴时,如未被列入2024年度清单,按规定补缴税款,依法不加收滞纳金。”
33、企业法定代表人如何授权给办税人员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可以授权给几个人?
您可以用单位法人、财务负责人账号登录个税App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版进行授权: 1、个人所得税App:登录后,进入“我的”→→点击“企业办税权限”→→“新增授权人员”即可; 2、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版:点击“完善个人信息”进入个人信息界面,再点“办税授权管理”→→“企业办税权限”→→“查看详情”→→“新增授权人员”即可。 提醒:授权办税员时对办税员的身份是没有要求的,不要求必须是在税局登记过的办税员信息,一家单位(企业)最多可以同时授予20个人员为办税人员。
34、纳税人参加夜大、函授、现代远程教育、广播电视大学等学习,是否可以享受继续教育扣除?
纳税人参加夜大、函授、现代远程教育、广播电视大学等学习,所读学校为其建立学籍档案的,可以享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扣除。
35、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地与预扣预缴地减税幅度不一致,该如何计算减免税额?
残疾、孤老和烈属取得综合所得办理汇算清缴时,汇算清缴地与预缴地规定如果不一致,可以用预扣预缴地规定计算的减免税额与用汇算清缴地规定计算的减免税额相比较,按照孰高值确定减免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