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安置了残疾人,今年3月份在残联做了备案,残联那里也显示“已发放”,但申报残保金时,申报表里“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为0,这是什么原因?
请企业确认一下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人数。该栏次数据是残联传递到税务系统的,如果确实有误,请联系当地残联核实。若残联数据没有问题,请纳税人重新进行数据初始化,然后增加一行,就可以带出数据了。
2、新电子税局中的预约缴款功能是自动扣款吗?
是自动扣款,但如果纳税人预约缴款后又进行了更正申报,预约缴款会自动作废。
3、企业涉及的是简易处罚,但是新电子税局弹出来的是不予处罚文书,如何处理?
由于企业存在未办结的违法事项,无法触发简易处罚,该情形需要去办税服务厅处理。
4、企业已经填写了发票邮寄的收货地址,但是在申请发票邮寄领用时,系统又提醒需要维护邮寄地址,如何处理?
这是系统提示信息,只要前期完成了邮寄地址的维护,不会影响发票邮寄。
5、企业不是风险纳税人,税控已经注销了,为什么申报增值税时还提示要先抄报税?
请纳税人核实税控系统是否注销成功,税控系统注销成功后不会出现该提示。
6、在新电子税局收到《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如何处理?
登录新电子税局后,进入【我的待办】-【待签收文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显示通知书内容。
点击签收后进入“文书送达信息查询”。
点击《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查看通知书,点击【我已确认】。
当纳税人查看并确认《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可根据通知书的限期改正内容确认逾期未申报的税种信息,后续进入各申报表进行补申报。
责令限期改正到期后,系统自动将该条责令限期改正数据进行自动销号处理并发送责令限期改正到期提醒消息给纳税人。
7、外贸企业在新电子税局办理免退税申报,导入报关单配单后自检不通过,如何处理?
登录新电子税局后,点击【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出口退免税申报】-【免退税申报】功能菜单,进入“填写明细表”页面,选择左侧“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选择对应的发票,点击“编辑”按钮,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编辑页面填写“供货方纳税人识别号”即可。
8、纳税人销售二手车,同时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和二手车销售发票,两张发票在税务数字账户都自动采集,且在增值税申报中带出了两笔销售额、税额,如何处理?
纳税人可手动将二手车销售发票带出的销售额、税额栏次相关数据删除,该操作不会触发申报比对异常,也不影响申报表提交。
9、新电子税局中发票受托协查提示提醒功能在哪个路劲查看?
登录新电子税局,点击【地方特色】-【服务提醒】-【发票受托协查提示提醒】。
10、外贸企业在新电子税局办理免退税申报,导入报关单配单后自检不通过,如何处理?
登录新电子税局后,点击【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出口退免税申报】-【免退税申报】功能菜单,进入“填写明细表”页面,选择左侧“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选择对应的发票,点击“编辑”按钮,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编辑页面填写“供货方纳税人识别号”即可。
11、新电子税局中土地增值税尾盘申报、土地增值税预征申报及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业务,在哪个模块申报?
【土地增值税尾盘申报】业务功能路径:【地方特色】-【特色办税】-【土地增值税税源采集及尾盘申报】-【土地增值税税源信息采集】;【地方特色】-【特色办税】-【土地增值税税源采集及尾盘申报】-【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后尾盘销售适用申报】。
【土地增值税预征申报】及【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业务功能路径:【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财产和行为税税源采集及合并申报】。
12、新电局中申报增值税,提示调用系统服务出错,该如何处理?
请纳税人在乐企上传一下发票汇总信息。
13、在新电局中申报季度财务报表时,本年累计金额无法带出数据,如何处理?
由于老电局中财务报表报送小类和新电局的小类代码不一致导致的,可以在新电局-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中修改一下小类。
1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后,数据有误,需要更正,更正申报有次数限制吗?
(1)新电局提供给纳税人3次线上申报机会,前两次无需申请,第三次需要纳税人填写《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后更正申请表》并由税务机关审核。更正申报次数按照正常报送的次数算,不考虑24小时内重复申报的情形。
第1次期后更正,直接进入更正申报表。
第2次期后更正,提示:您本次是申报期后第2次更正,请谨慎操作。
第3次期后更正,直接进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后更正申请表》页面。
第4次期后更正,提示:您线上更正已满3次,如需更正请到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大厅办理。
(2)第3次期后更正,纳税人应当在预约成功(即税务人员确认)后次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正,逾期则关闭网上更正申报功能。
15、未实时触发新电局简易处罚(首违不罚)流程怎么办?
对于未实时触发新电局简易处罚(首违不罚)流程的情形,纳税人可至办税服务厅办理,也可等待新电局定时补偿任务触发。目前补偿任务触发时间为每日的1:30、10:30、13:30、16:30。
16、对于新电局上线前的逾期申报违法行为可以通过新电局进行处理处罚吗?
对于新电局上线前的逾期申报违法行为,纳税人可在新电局中进行补申报,但处罚需至办税服务厅办理。
17、如何在新电局中缴纳简易处罚罚款?
需纳税人在新电局中完成补申报后,系统自动触发,登录新电局,进入【我的待办】-【其他】-【简易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点击【办理】。
18、单位是制造业企业且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增值税时,附表四“加计抵减情况”栏次灰化无法填写,应如何处理?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厅联财函〔2024〕248号)规定,2024年内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发生的销售额合计占全部销售额比重50%(不含)以上的企业,已在《2023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中的于2024年6月30日起暂停享受政策,可于2024年7月起的每月1日至10日提交申请;新申请进入2024年度名单的企业,可于2024年9月起的每月1日至10日提交申请,截止时间均为2025年4月10日。
若单位符合条件需要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申请加入名单,加入名单后,附表四“加计抵减情况”栏次可以填写,若单位加计抵减存在“期初余额”,本期需享受加计抵减,目前需至办税服务大厅填写申报。
19、单位的进项税额留抵税额能否抵减增值税欠税形成的滞纳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第一条规定,对纳税人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期末留抵税额的,应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有关处理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4〕1197号)第二条规定,关于抵减金额的确定,抵减欠缴税款时,应按欠税发生时间逐笔抵扣,先发生的先抵。抵缴的欠税包含呆账税金及欠税滞纳金。因此,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可以抵减增值税欠税形成的滞纳金。
20、单位与境外企业签订买卖合同,需要代扣代缴印花税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一条第四款规定,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境内代理人应当按规定扣缴印花税,向境内代理人机构所在地(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税款。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纳税人应当自行申报缴纳印花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资产交付地、境内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所在地(居住地)、书立应税凭证境内书立人所在地(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涉及不动产产权转移的,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因此,单位与境外企业签订的合同,由境内代理人代扣代缴印花税,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由境外企业自行申报缴纳印花税。
21、单位是新电局试点纳税人,7月属期存在入库的代扣代缴增值税,但是增值税报表列表中没有“代扣代缴税收通用缴款书抵扣清单”,应如何处理?
需要单位通过“税务数字账户——发票勾选确认——抵扣类勾选——抵扣勾选”模块在“代扣代缴完税凭证”中勾选代扣代缴完税凭证,勾选完成后申请统计、确认,重新打开增值税报表即可带出代扣代缴税收通用缴款书抵扣清单报表。
22、单位是新电局试点纳税人,非居民企业身份信息采集错误,应如何处理?
若采集有误,需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目前非居民身份信息有两种采集方式,分别为扣缴义务人采集和非居民自行采集。
(1)扣缴义务人采集:扣缴义务人做完非居民身份信息采集后,如需修改信息,需纳税人提交相关资料后通过运维修改,目前扣缴义务人无法直接修改。
(2)非居民企业自行采集:非居民企业纳税人通过“非居民企业登录”入口登录新电子税局,点击“非居民企业身份信息变更”,可对部分信息进行修改,并根据变更信息类型的不同情况提交相应的附件资料,资料上传完毕后方可点击“提交变更申请”,等待税务机关审核即可。如需要变更“非居民企业居民国(地区)纳税编码”,目前只能通过运维修改。
23、单位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安装服务是否属于混合销售?如何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文件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4、单位收到短信需要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上年在职职工人数如何计算?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综〔2017〕2号)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计算公式如下:
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月初在职职工人数+月末在职职工人数)÷2
年在职职工人数=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之和÷12
25、单位是新电局试点纳税人,如何新增开票人?
单位可通过“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涉税市场主体身份信息变更”模块,点击“新增”,在变更项目中选择“开票人”,录入开票人的姓名、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其他信息,确认无误后点击“确定”,系统提示保存成功即可;开票人需要使用本人的手机号登录新电子税务局,填写完手机验证码后,系统自动提示“是否确认成为该企业的开票员”,点击“确定”后即成为单位的开票人。
26、单位是新电局试点纳税人,通过“地方特色——特色办税——2022年以前更正申报”模块更正2021年企业所得税年度报表时提示“税款所属期只能选择2019-01-01到2020-12-31”,无法更正,应如何处理?
“2022年以前更正申报”包含三个模块,分别为“往期申报更正预填报”“往期申报更正预填报小规模”“往期申报更正”。其中,“往期申报更正预填报”功能仅适用于对2019、2020 年度企业所得税的年报更正申报。
出现上述提示是因为单位选择了“往期申报更正预填报”功能,2021年企业所得税年度报表不适用该模块,需选择“往期申报更正”。
27、单位发给员工的高温补贴是否需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因此,公司发给员工的高温补贴需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8、单位使用员工的私有车辆并签订了租赁合同,油费、过路费、保养费等由单位负担,发生的油费、过路费、保养费是否可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因此,企业使用员工个人的车辆,应在签订租赁合同并取得车辆租赁发票的情况下,其发生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油费、保养费、过路费等支出,可凭合法有效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9、单位是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需要申报财务报表吗?
根据《关于规范企业财务报表报送的通知》(苏国税函〔2013〕248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不需报送财务报表。
30、外籍个人在境内购买首套90平以下住房,能否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享受契税优惠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规定的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和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契税优惠政策中,对享受优惠的个人没有具体限制规定,应与《契税法》中规定的个人纳税人内涵一致,包括中国大陆居民、港澳台居民、外籍人员等。
外籍个人在境内购买首套90平以下住房可以享受财税〔2016〕23号规定的契税优惠,按1%缴纳契税。
31、在新电子税局中缴纳税款,缴款方式为什么无法选择到数字人民币?
目前支付方式还不支持数字人民币,建议更换其他缴款方式。
32、单位纳入负面清单之前开具数电发票,是否可以进行红冲?
若纳税人在未进入负面清单前,已开具数电票,在冲红对应数电票时,允许纳税人开具数电票进行红冲。
33、资源回收企业咨询,出售者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免征增值税优惠,10万的判定标准是否是自然人全部的反向开票金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5号) 规定,十三、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可按规定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和3%征收率减按1%计算缴纳增值税等税费优惠政策。后续如小规模纳税人相关税费优惠政策调整,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34、在新电子税局的哪个模块里可以办理发票遗失、损毁报告?
您可在登录新电子税局后,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申领】-【发票遗失、损毁报告】功能菜单,办理发票遗失、损毁报告。
35、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资源回收企业,是否可以反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2024年第5号,以下简称5号公告)规定,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可以反向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反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