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灵活就业人员未成功划扣社保缴费原因有哪些?
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费没有扣款成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1)可能是因为签订个人委托扣款缴费协议的银行账户余额不足,导致扣款失败,建议缴费人在签约账户里每月存入足额资金,以便每月批扣社保费;如果您已提前存足费款仍扣款失败,请及时向银行核实银行卡使用状态是否正常。
(2)可能是由于银行校验失败、签订的银行卡状态不支持批扣(如不支持非前台业务、冻结、销户等)等原因,导致协议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未能签订成功。
(3)若确认不存在以上两种情况,可能是新参保人员未选择缴费基数(档次)、参保登记信息、缴费核定信息、账户类型、未到集中批扣时间等存在问题导致未能扣费,建议缴费人可以联系参保经办的社保、医保部门或社保主管税务机关具体查询。
温馨提醒:若临近月底,社保费缴费不成功您可以通过微信/支付宝中“江苏税务社保缴纳”小程序,“电子税务局”App(办&查→社保业务→社保费缴费办理(选档))和“苏服办”App(社保→江苏税务社保缴费)线上缴纳社保费。
2、某单位取得的长途客运手撕客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年第39 号)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外,需凭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以及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抵扣进项税额,未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其他票证(手写无效),暂不允许作为扣税凭证。因此纳税人不能凭长途客运手撕票抵扣进项税额。
3、C 公司准备购买 20 张“上海—三亚”往返机票,用于奖励公司优秀员工团队。购票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C 公司能否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 号印发)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购买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C 公司用于奖励员工的 20 张机票,属于集体福利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旅行社、航空票务代理等票务代理机构享受差额征税政策并依6%税率开具的代理旅客运输费用电子普通发票,是否可以作为抵扣凭证?
纳税人取得旅行社、航空票务代理等票务代理机构依6%税率开具的代理旅客运输费用电子普通发票,是购进“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不属于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不能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关于其他票据计算抵扣的特殊规定。
按照现行进项税抵扣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取得上述电子普通发票,不能作为抵扣凭证。
5、我公司员工丢失了一张铁路车票。在这种情况下,用什么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 年第 39 号)规定,纳税人应以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作为进项税额抵扣依据。如果丢失票据,你需要从开票方取得补办票据,作为抵扣依据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6、C 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既用于生产 13%税率的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目前未分别核算。可以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吗?
不可以。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 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的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需要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 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7、我公司是北京一家建筑企业,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我公司目前在外地有几个建筑项目,关注到最近国家出台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中有季度销售额30万元以下无需预缴增值税的规定,请问是分不同建筑项目的销售额分别判断还是按照建筑项目的总销售额判断是否需要预缴?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9号)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你公司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如果在同一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辖区内有多个建筑项目的,按照同一预缴地涉及的所有建筑项目当季总销售额判断在该地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不同预缴地的建筑项目,按照不同预缴地实现的季销售额分别判断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
8、重点群体创业成立的个体工商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时转成个人独资企业,能否继续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如果不能享受,是从转变企业类型当月还是次月停止享受?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开办个体工商户,可按规定在3年内享受支持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该个体工商户如享受政策未满3年、转型为企业的,自转企次月起停止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如转型为企业后,符合企业招用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税收优惠政策相关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支持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9、享受三项加计抵减政策(集成电路、工业母机、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发生留抵退税或留抵税额抵减欠税(简称“留抵抵欠”)后,相应的进项税额转出是否需要调减加计抵减额?
43 号公告等文件规定,“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纳税人的留抵税额,是按规定可抵扣但尚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不属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因此,适用三项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在留抵退税或留抵抵欠后作进项税额转出时,不需要调减加计抵减额。
10、男女双方1月至6月份婚前合租分别享受住房租金扣除,7月双方结婚后仍然租房,因婚后住房租金只能由一方扣除,另一方婚前已享受的住房租金能否扣除?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标准定额扣除。” 第十八条规定:“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1月份至6月份双方属于未婚状态,可以分别享受住房租金扣除政策。
11、个人提供了货物运输服务,如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第三条规定:“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时,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和其他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个人,应依法自行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个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我要办税——其他生产经营所得(A表)”模块或者至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12、个人在个人所得税App一键带入2025年度专项附加扣除时,住房贷款信息提示“您当前填报的贷款合同编号与其他年度不一致,按照规定,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请确认您贷款合同编号是否发生变化”,应如何处理?
住房贷款利息若有上述提示,是因为填写的贷款信息中“贷款合同编号”与其他年度不一致导致的,纳税人可登录个人所得税App中“办&查——专项附加扣除——填报记录”选择查询年度,查看所有年度(2019年至2024年)对应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如填写信息有误,将不一致的年度住房贷款利息修改或作废后重新填写即可,大小写、空格、特殊字符等都需要保持一致。
13、单位收到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通过税务数字账户勾选后申报增值税时显示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中的第8b栏“其他”,但是提交时提示“《附列资料二》第2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金额、税额数据与发票数据不符”,应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铁路客运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公告2024年第8号)第十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的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进项税额,在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的“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栏次中。”
出现上述提示,需将第8b栏“其他”中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的数据删除,重新填写在附列资料(二) 第2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栏次。
14、单位帮客户订的火车票,客户申请开具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时,购买方信息填写的是我单位的信息,我单位可以用于抵扣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作为购买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果所取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属于为非雇员支付的国内旅客运输费用,不能纳入抵扣范围。
15、单位登录电子税务局后显示是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电子税务局并提示“请求发生了错误,请联系电子税务局技术运维人员”,应如何处理”?
出现该问题是因为单位从收藏夹的网址或者通过360浏览器直接搜索的江苏省电子税务局登录的,单位需通过江苏省税务局官网点击江苏省电子税务局登录或者通过百度搜索江苏省电子税务局进行登录。
16、个人原来是公积金和商业住房贷款组合贷,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现在商业住房贷款还清了,还有公积金住房贷款,可以继续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吗?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如果是同一套房子且符合政策规定条件,采取组合贷的形式,在商业贷款还清后,公积金贷款继续还的情况下可以继续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17、个人在淘宝购买衣物,需要缴纳印花税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第十二条第八款规定,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免征印花税。
因此,个人在淘宝购买衣物免征印花税。
18、个人需要帮父母缴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如何通过江苏医保云App中的家庭共济账户进行缴费?
个人先登录“江苏医保云”,点击“我要办——家庭共济”进行“账户绑定”,输入共济使用人信息,签名之后,点击“提交”(已经绑定过的可以跳过这一步)。
绑定完成后,返回首页,点击“我要办——家庭共济——账户缴费——居民医保”,选择“共济使用人”,缴费所属期选择“2025年”,点击“查询缴费信息”,核实信息无误后,点击“确定缴费”,完成缴费。
需要注意的是:共济使用人只能是配偶、父母、子女、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兄弟姐妹。
19、有人很早买房但是没有缴纳契税,现在反而可以享受契税新政优惠,这是为什么?这种情况是否属于未及时缴纳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十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缴纳契税都是可以的,不属于未及时缴纳税款。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第三条规定:“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同时废止。2024年12月1日前,个人销售、购买住房涉及的增值税、契税尚未申报缴纳的,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12月1日起缴纳契税的可以享受契税新政优惠。
20、单位租入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其租入不动产后支付的装修费、取暖费、物业费、维护费等各类费用对应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全额抵扣?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一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上述政策规定允许全额抵扣的进项税额,是指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相应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包括租入相关资产后支付的装修费、取暖费、物业费、维护费等各类费用对应的进项税额。支付的各类费用若兼用于一般计税项目和简易计税项目则不可以全额抵扣,需要进行划分。
21、南通一家单位是增值税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去苏州提供建筑服务,自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九条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因此,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以季度销售额是否超过30万元作为判断标准。若南通单位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即使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无需在苏州预缴增值税。
22、数电票纳税人在开票过程中,若提示不得继续开票,应如何处理?
电子税务局针对存在发票开具“红色”预警情形的纳税人、开具发票过程中存在内容校验不通过、发票额度为零等情形会阻断开票,纳税人需根据提示进行相应操作。如红色预警需联系主管税务局进行处理,内容校验不通过需更改发票开具内容,发票额度为零可以申请额度调整等。
2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若当期又产生新的留抵,是否可以继续申请退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又产生新的留抵,要重新按照退税资格条件进行判断。特别要注意的是,“连续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的条件中“连续六个月”是不可重复计算的,即此前已申请退税“连续六个月”的计算期间,不能再次计算,也就是纳税人一个会计年度中,申请留抵退税最多两次。
24、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应以哪个时间的信用等级确定纳税人是否符合条件?
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当期的纳税等级来判断是否符合规定条件。如果在申请时符合规定条件,后来等级被调整为C、D级,税务机关不追缴已退税款。但纳税人以后再次申请留抵退税时,如果信用等级为C、D级,则不能再次享受该政策。
25、应用市场找不到“江苏税务App”是什么原因?
江苏税务App已于2024年12月16日正式下架,您可以下载电子税务局App办理涉税业务。通过手机应用商城输入关键字“电子税务局”找到带有“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字样的蓝色图标后下载。下载安装后,左上角地区选择“江苏”。
26、什么情况不可以开具红字数电发票?
一般情况下,纳税人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可以按规定开具红字数电发票。但以下几种情况下不允许开具红字数电发票:
(1)蓝字发票已作废、已全额红冲、已被认定异常扣税凭证、已锁定(已发起红字确认单或信息表且未开具红字发票、未撤销红字确认单或信息表)时,不允许发起红冲;
(2)蓝字发票增值税用途为“待退税”“已退税”“已抵扣(改退)”“已代办退税”“不予退税且不予抵扣”时,不允许发起红冲;
(3)蓝字发票税收优惠类标签中,“冬奥会退税标签”为“已申请冬奥会退税”时,不允许发起冲红;
(4)发起红冲时,如对方纳税人为“非正常”“注销”等状态、无法登录系统进行相关操作时,不允许发起红冲。
27、单位进入电子税务局后看不到开票业务模块是什么原因?
办理人员当前身份无相关权限。企业的法人或财务负责人以“企业业务”身份登录电子税务局,进入账户中心添加“办税人员”信息,在身份类型选择“开票员”,在“人员权限”模块勾选“开票业务”,点击“确认”,信息填写确认无误后点击【确定】。
提示:“开票员”人员权限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勾选相应操作权限。
开票员以“自然人业务”身份登录电子税务局,进入账户中心点击【企业授权管理—待确认授权】,在该模块中进行授权确认。
提醒:企业的法人或财务负责人拥有全部办税权限。
28、地下人防设施需要缴纳房产税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第一条规定:“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上述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因此,符合上述条件的地下人防设施需要缴纳房产税。
29、单位符合条件可享受软件产品即征即退税收优惠,通过电子税务局申请时,本次可退税(费)额与实际可退金额不符合,应如何处理?
该问题属于系统问题,正在排查原因,建议耐心等待。
30、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时,是否可以享受个人养老金税前扣除优惠?
可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实施个人养老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1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缴费享受税前扣除优惠时,以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出具的扣除凭证为扣税凭据。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的,其缴费可以选择在当年预扣预缴或次年汇算清缴时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扣除。选择在当年预扣预缴的,应及时将相关凭证提供给扣缴单位。扣缴单位应按照本公告有关要求,为纳税人办理税前扣除有关事项。取得其他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或经营所得的,其缴费在次年汇算清缴时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扣除。”
31、2025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常用线上缴费路径有哪些?
(1)微信和支付宝:搜索“江苏税务社保缴纳”小程序进行缴费;
(2)“电子税务局”App:“办&查-社保业务-社保费缴费办理(选档)”模块进行缴费;
(3)“苏服办”App:“社保 - 江苏税务社保缴费”模块进行缴费。
32、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费的缴费途径有哪些?
灵活就业人员在办理完参保登记后,可以通过线上、线下方式进行缴费。常见缴费方式如下:
(1)线上办理方式:
1)微信或支付宝:在微信或支付宝中搜索“江苏税务社保缴纳”小程序进行缴纳。
2)“苏服办”App:首页点击“社保、医保业务一站式办理”专区或“社保医保—掌上缴费”模块进行缴纳。
3)“电子税务局”App:“办&查-社保业务-社保费缴费办理(选档)”模块进行缴费。
(2)线下办理方式:可至当地税务部门指定的银行网点选档、缴费或将钱款足额存入签订扣款协议的银行卡中等待批扣。
提示:微信或支付宝“江苏税务社保缴纳”小程序、“苏服办”App均可为本人或他人缴纳社保费。
33、如何查询打印城乡居民、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保费缴费凭证?
在税务系统缴纳社保费后,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查询缴费信息:
(1)通过电子税务局,选择“自然人业务”登录后,通过“地方特色”—“社保业务”—“社保费缴费凭证查询”模块进行查询打印。
(2)通过支付宝搜索“苏服办”小程序,在“服务”(页面下方)—“社保”—“社保缴费凭证查询”模块进行查询打印。
(3)通过“苏服办”App中“服务”(页面下方)—“社保服务”—“社保缴费凭证查询”模块进行查询打印。
(4)通过“电子税务局”App中“办&查”(页面下方)—“社保业务”—“社保缴费凭证查询”模块进行查询打印。
(5)通过“江苏政务服务网”(<a href="https://www.https://www.jszwfw.gov.cn)中的“综合旗舰店”—“省税务旗舰店”—“个人服务”—“江苏社保电子票库”—“个人登录”模块进行查询打印。
34、企业在同一年度同时发生扶贫捐赠和其他公益性捐赠,如何进行税前扣除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按年度利润总额的12%在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扣除。
《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明确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据实扣除。企业同时发生扶贫捐赠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时,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不计算在公益性捐赠支出的年度扣除限额内。
如,企业2023年度的利润总额为100万元,当年度发生符合条件的扶贫方面的公益性捐赠15万元,发生符合条件的教育方面的公益性捐赠12万元。则2023年度该企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限额为12万元(100×12%),教育捐赠支出12万元在扣除限额内,可以全额扣除;扶贫捐赠无须考虑税前扣除限额,准予全额税前据实扣除。
2023年度,该企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共计27万元,均可在税前全额扣除。
35、企业通过哪些途径进行扶贫捐赠可以据实扣除?
考虑到扶贫捐赠的公益性捐赠性质,为与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规定相衔接,《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明确,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据实扣除。《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18号)已将上述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