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提出者: 邱辰 提案号: 055
标题: 关于规范老年代步车管理的建议
提案内容:
近年来,有关“老年代步车”发生事故的新闻并不鲜见。虽然老年人代步车不是汽车,但油门、刹车、方向盘一个都不少,但这些车大都没有牌照。此类车普遍存在着车身轻、速度快、制动性能差等安全隐患,加之驾驶者多为老年人,缺乏正规驾驶培训,且自身反应灵敏程度都相对较差,一旦遇到紧急情况处理不及时,极易发生交通事故。
目前“老年代步车”没有国家标准,从交通管理方面来说,此类车辆无法登记入户,也不能购买保险,存在较大的交通安全隐患。老年人行动不便,享受方便交通本无可厚非,但得确保遵守交通法规和安全出行。因此,针对进一步规范老年代步车的管理,本人提出4点建议:
1、加大宣传,合理引导消费,让消费者充分了解购买使用老年代步车应注意的事项(如经销商的资质、产品 是否正规、索取正规票据等)及行驶范围,尽快出台关于老年代步车的行业标准。
2、强化联合执法,加大执法力度。相关部门要检查经营商户的资质证件及经营情况,严厉查处非法改装、拼装电动(燃油)三轮车、四轮车代步车等老年代步车,加大擅自销售老年代步车以及虚假宣传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同时加大相关部门的整体联动,形成合力,齐抓共管,从源头上加强对其生产、销售和改装的监管。
3、考虑针对老年代步车,推出老年代步车驾驶证,让老年人在考取驾驶证的过程中,学习相关交通知识,确保上路安全。
4、推行老年代步车上牌照、上保险,确保车主的相关权益。
承办单位: 主办: 公安局 协办: 质监局 工商局
答复日期: 2017-06-28
答复内容:

邱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老年代步车管理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部分机动车制造厂家针对老年人群体,开发生产了“老年代步车”,并宣称此类车辆不属于机动车,不需要注册登记即可上路行驶。但从日常管理情况看,多数“老年代步车”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关于“汽车”(或“摩托车”)的相关定义,按照现行机动车生产管理规定必须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的批准方可生产和销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必须经公安机关交警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目前,部分机动车制造厂家违法生产和销售“老年代步车”的行为严重干扰了正常的机动车管理秩序,不利于道路交通安全,应当从生产和销售源头上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制止,国家各职能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进一步加强监督和管理。

您反映的问题市公安局交警部门高度重视。多年来,交通管理部门一直将“老年代步车”管理纳入日常管理工作重点,严厉查处各类“老年代步车”交通违法行为,并形成常态严管工作机制,下一步我们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加强对销售源头的管理。国家对机动车的生产和销售有明确的技术标准要求。目前,路面上确实存在一定的“老年代步车”,特别是县区范围内,此类车辆尤为突出。为此,交警部门在日常管理中采取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实施综合管理。由于驾驶“老年代步车”的群体特殊,“老年代步车”流向社会后,给路面交警带来较大的管理压力。从实际工作体会来看,“老年代步车”管理应采取政府部门综合管理的办法进行,而不是等车主已经购买了车辆、上了路后再处罚。根据您的建议,我们将进一步加大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作,从源头上加强对“老年代步车”综合管理,采取有效手段净化市场。同时,我们也将进一步加大社会面的宣传,让广大群众深入了解购买、驾驶“老年代步车”行为的危害,引导教育群众进一步增强安全意识,自觉抵制“老年代步车”。

二、 加强“老年代步车”的上路管理。根据您的建议,市公安局交警部门将“老年代步车”违规上路行驶进行重点管理,日常工作中,路面交警对查获的“老年代步车”依法进行暂扣,并对驾驶人进行教育。另外,我们将在管理过程中不断摸索、完善符合南通本地实际的管理方式和方法,有效降低“老年代步车”道路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同时,我们对销售商进行宣传,上门送达告知函,并要求销售商严格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进行车辆销售,诚信、规范、守法经营,严禁出售各类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老年代步车”。

三、关于驾驶“老年代步车”的驾驶证问题。“老年代步车”从实际性能上看应当作为机动车管理。但多数车型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并未批准,当前法律存在空白。一旦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将“老年代步车”列入《公告》,在《公告》中会确认该“老年代步车”的车辆类型,公安机关交警部门才能根据《公告》中确认的车辆类型确认其准驾车型。如《公告》中将“老年代步车”的车辆类型确认为小型汽车,应该取得C1、C2或C5驾驶证后方可驾驶。如《公告》中将“老年代步车”的车辆类型确认为摩托车,应该取得D、E或F驾驶证后方可驾驶。如“老年代步车”未列入《公告》,则无法获得上路行驶的合法资质。

 

                                南通市公安局

                               2017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