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提出者: | 陈荣庆 | 提案号: | 242 | |
标题: | 关于加强对电动自行车交通管理的建议 | |||
提案内容: | 电动自行车以其方便快捷、易学易用、使用成本低等特点为广大消费者所接受,逐步替代自行车和摩托车成为居民首选交通工具。根据中国自行车行业协会的相关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底,我国电动自行车社会保有量超过1.8亿辆,并且仍以每年3000万辆的速度在增长。然而,在电动车数量快速增长的另一面,其正成为交通事故的“新主角”,从市中院审理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来看,2013年电瓶车引发的赔偿纠纷约占交通事故类的20%,2014年则上升至55%,2015年达到59.7%。 电动车引发的交通事故具有以下特征: 1.交通安全意识淡薄,违章骑行现象普遍。电动车骑行人不需要考取驾照或经过专门培训,交通安全意识极为淡薄,闯红灯、逆行、超载、超速、抢道占道、边骑边打手机等违章现象比比皆是,成为令人胆寒的“马路杀手”。 2.没有强制保险,赔偿能力差。电动车作为非机动车,不需要购买强制保险,一旦发生严重交通事故,自我保障和赔偿履行能力较差,损害赔偿纠纷不易化解。 3.年龄特征较为明显。简单易用是电动车的突出特点和优势,下到青少年,上至古稀老人,都能使用。而青少年往往车速较快,老年人应急能力较弱,这两类人遇到紧急情况不会或来不及正确处置,在交通事故主体中占比较大。 电动车交通事故缘何多发?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 1.简单易用门槛低。与轻型摩托车不同,电动车在上牌发证之前,不需要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及应急措施培训,骑行人也不需要考取驾照,导致骑行人水平参差不齐,不少人对于电动车载人、载物的限制性规定毫无了解,对超载的危害性知之不详,对非机动车行驶规则淡漠无视,骑行安全性难以保证。 2.产品本身性能缺陷。电动车采用电能提供动力,容易出现车头不稳、制动不灵的情况,一旦出现紧急情况,刹车失控极易诱发交通事故。一些生产厂商和经销商为牟利,私自改变规定参数制造并销售超标产品,超标电动车车速更快但制动性能较差,安全隐患更为突出。 3.路面交通结构复杂。目前,电动车社会保有量巨大,但一些交通路段规划时未给非机动车留下足够的车道,不少地方本应留给电动车行驶的范围,又常被违规停放的机动车占据,导致电动车不得不与行人、机动车争道。 4.违章成本低廉。一方面,《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交通法规对电动车违章行为的处罚规定不够细致完善,一些违章行为没有明确的处罚依据;另一方面,电动车数量巨大,违章行为时有发生,此外,出于损失弥补、纠纷化解等考量,交警在交通事故的处理中对电动车的处罚相对较轻,导致电动车的违法成本低廉,违章骑行屡禁不止。 5.综合监管缺位。生产及销售企业的行业监管缺位,适宜的保障性强制保险品种缺乏,交通管理部门有效管理方式及手段的欠缺等,是造成电动车交通事故频发及损害保障薄弱的深层次原因。 据有关资料表明,电动车违章已占到各类交通违法行文的半数以上,一些重点路段高达八成。和我国相比,在很多国家电动车并不流行,虽然只是作为低碳环保的交通工具被少数人使用,但各国仍然制定出了比较细致的法律法规,对电动车的生产、销售、行驶等各方面进行严格管理。在日本,电动车使用者有年龄限制,骑行时必须佩戴头盔。驾车人须考取驾照方可上路行驶;在德国,有专门的电动车驾驶学校进行教学,时速20公里以上必须佩戴头盔,且使用者必须购买特定的保险,德国对于电动车的交通规定很严格,如果逆行、在人行道上骑车、闯红灯,罚款数额很高。 大量电动车上路行驶,给交通安全带来较大压力,采取更科学有效的管理办法是有关部门应该着手解决的重要交通安全课题。 一是合理完善交通法规,规范电动车管理。建议交通管理部门结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的有关规定,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电动车加强查处力度,从使用终端倒逼非标车辆的流入。为了提高电动车行驶安全性,要求骑行人佩戴头盔,以降低电动车交通事故的伤亡率。同时,比照机动车管理研究制定电动车的强制保险制度,提高事故损害赔偿履行能力。 二是严格道路交通执法,加大对违章行为监管力度。骑行人的无序行驶是现阶段电动车交通事故多发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对于逆行、超载、超速、醉驾等危害性较大的违章行为,应开展电动车交通秩序整治,加大管理和处罚力度。当然,交通执法也需要刚柔并济,不排斥人性化执法手段,维持交通秩序的同时亦不能损害违章者合法权益。 三是加强交通安全宣传,引导骑行人安全行车。加强对电动车骑行人的安全行驶宣传,通过丰富的内容和多样化的形式,特别是生动的案例宣传和新媒体互动,普及电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知识,提高全民交通安全意识,规范交通行为,营造更加有序、和谐、安全的交通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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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单位: | 主办: | 公安局 | 协办: | |
答复日期: | 2016-06-14 | |||
答复内容: | 陈荣庆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对电动自行车交通管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我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关心与支持!诚如您在建议中所讲,由于现行法律法规的不完善,电动自行车已经成为目前道路交通管理中的一个重要影响因素。现结合我市道路交通管理实际,答复如下: 一、宣传教育方面 一直以来,我局交警部门十分重视非机动车的交通管理,始终把对广大市民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摆在重要的位置。多年来,在警力不足、经费紧张的情况下,全力实施“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在社会各个领域主动开展交通安全宣传“五进”工作,壮大交通志愿者队伍,完善媒体宣传、学校教育、安全监管、司法宣传、重点群体、所队联动等六大宣传网络;在交通违法处理窗口、交通安全主题公园、执法停车场、驾校、客运企业和危化品企业、外来务工人员聚居地、中小学校等处,建立了103个宣传阵地,努力提高市民的文明交通和遵章守纪意识。但孤军奋战、独木难支,宣传教育效果并不明显。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条明确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因此,要充分发挥交通参与者的积极性和主人翁精神,全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必须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责任,加强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宣传,全面提高市民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和文明交通素质。 二、路面执法方面 在强化宣传教育的同时,我局交警部门至今已连续四年持续开展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整治攻坚。2013年初,为了进一步强化对非机动车的管理,我局交警部门制定并开始实施了《市区非机动车交通违法常态管理工作意见》,通过内部目标管理百分考核办法的调节引导,将基层交警大队日常管理重心从注重机动车的管理向非机动车和行人管理转移,最大限度推进攻坚工作的深入扎实开展,全力改善城市道路交通秩序。据统计,自2013年起至今,市区交警部门共计纠正非机动车、行人各类交通违法行为892799起,其中警告处罚6487起、罚款处罚886312起。执勤交警在对非机动车的执法过程中也频频受到无理阻扰,甚至是人身攻击。2013年以来,已有29名非机动车驾驶人因妨碍执行公务被依法行政拘留。即便如此,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仍较普遍,人们的自律性仍然差强人意。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对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进行管理和处罚,不能在此基础上增加任何更为严厉的管理要求和处罚措施。 三、源头管理方面 由于国家政策法规的不完善,导致一部分超标车辆及三无车辆得以生产和销售,对这部分车辆,公安机关不可能给予发放牌照,且在日常工作中还存在管理依据不足的问题。部分超标电动车的性能指标确已达到甚至超过机动车的标准,但其却不属于国家认定的机动车范畴。此类车辆对道路交通安全影响非常大,如果要对其按照机动车进行管理和处罚,无法可依。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如遇此类车辆,则需交由相关有资质的部门进行鉴定,耗费的人力及经济成本巨大。面对如此规模的超标电动车辆,此种执法方式根本无法广为实行。亟待从国家或省级层面出台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生产和销售环节;修改现行法律法规,使严格规范执法得以有法可依。
南通市公安局 2016年5月10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