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提出者: 陶晓东 提案号: 180
标题: 关于推进出台《南通市水环境整治与保护条例》的建议
提案内容:

 2015年7月31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定常州、南通、盐城、扬州、镇江、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律的时间的决定》。自此,南通市正式获得了地方立法权。《立法法》明确,拥有地方立法权城市的政府将同步拥有规章制定权,设区的市可以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三个方面制定地方性法规。

  环境问题是中国21世纪面临的最严峻挑战之一,保护环境是保证经济长期稳定增长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国家利益。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会议提出:加大环境治理力度,以提高环境质量为核心,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深入实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南通市滨江临海,是典型的平原河网地区,江风海韵、生态水乡是南通市的城市名片;可以说是水孕育了南通,是水兴盛了南通,水是城市的灵气,水也是城市的风景。可现实是,水环境在众多环境问题中愈加突出,城市黑臭河道依然存在,农村河道堵塞填埋状况得不到根治;水资源短缺制约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水污染长期得不到改善限制着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提高,水生态的破坏影响着生态文明建设的步伐。据统计,2014年共监测南通市境内水功能区188个,全年水质达标的功能区89个,水功能区达标率47.3%;内河179个水质监测断面中符合Ⅲ类水质标准的有43个,占24.0%;符合Ⅳ类水质标准的有91个,占50.8%;符合Ⅴ类水质标准的断面25个,占14.0%;劣Ⅴ类水质标准的断面20个,占11.2%。水环境质量与南通市基本现代化的要求相比仍然有一定差距,水环境的整治和保护任重道远。

  南通获得地方立法权,对于水环境的整治和保护是一个重大机遇,通过地方性立法有针对性的对水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水环境整治和水生态建设进行规定,明确责任主体和整治保护的对象和任务、相应法律责任将有助于推动水环境的改善。

  建议南通市人大启动相应的工作程序,尽早出台《南通市水环境整治与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拟立《条例》关键词为:“水环境”、“整治”、“保护”。具体建议如下:

   1、重视“水环境”建设,协调水污染管理

    水环境是指以水体为中心的体系,水环境治理与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从管理角度看,协调是关键环节。为此,《条例》应突出“齐抓共管”的法律责任。具体理由有:水体污染源有外源排入、内源次生、降水携带、水土流失等复杂形态,涉及农业、工业、服务业等各个方面。为此,立法层面上的水环境管理内容包括:排污总量控制、节水制度建设、水生态补偿办法、水体自净能力建设、水系调整与贯通、水土流失防治等,进而依据水环境管理内容,细化环保、水利、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教育等主管部门职责分工,规范并协调行政管理职责和问责制度。

   2、重视水环境“整治”,协调各类型工程措施

    水环境整治的工程措施包括:各类型管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污水处理工程、河道治理与生态重建工程、水利引排水工程、引江调水方案配套工程、水系调整与水土保持工程、学校节水示范工程、养殖废水处理工程、区域供水与地下水限采工程、水环境监控信息化工程等。

上述工程建设内容是水环境整治的基础支撑,管理制度建设必须建立在这些工程手段之上,才能更好地依靠“软硬结合”,保证立法目标的实现。为此,将工程建设内容分类列入《条例》,明确资金投入与补偿渠道的法律地位,从而实现刚性手段法律化目标。

   3、重视水环境“保护”,协调社会治理责任

    水环境“保护”既需要行政性管理制度约束,也需要工程性措施支撑,还需要细化社会治理责任。水环境社会治理责任内容包括:公众参与平台建设、居民节水劝导与自律意识培养、依靠各类学校进行节水教育、利用自来水价平台调高污水处理费等。这些内容可根据《条例》章节结构进行适当融合,以体现水环境公共产品消费的社会需求和法律责任。

   4、重视饮用水源地“保护”,协调重点区域排放

    南通沿江区域供水的饮用水源地上游自九圩港闸附近、下游至徐六泾苏通大桥附近,总长约35公里,除长江南通桃园过渡区外,其间布局三大饮用水源地保护区,2015年区域供水取水规模为160万立方米/天,水源地总体水质为Ⅲ类,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划要求,2020前后应达到Ⅱ类水质要求。基于以上背景,《条例》应该就饮用水源地达标建设、水质监测、安全评估、保护划界等作出明确规定,适当融合重点区域工业排放指标,并明确监督责任。同时,对已经建成的自备水源运行、保护等作出相应规定。

   5、重视水生态建设,协调水环境保护目标

    水生态建设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水生态建设主要是指在涉水工程建设中逐渐推行生态化措施。《条例》应制定相应条款鼓励生态材料以及新工艺的推广和运用,并明确禁止实施的相应行为。此外,《条例》中还应规定水生态保护区的具体范围。

  此外,《条例》还应融入现行的关于水环境建设的诸多规范性文件,以体现立法、执法的衔接。

 

承办单位: 主办: 市人大法工委 协办: 环保局 建设局(建工局) 政府法制办 水利局
答复日期: 2016-06-14
答复内容:

尊敬的陶晓东代表: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推进出台<南通市水环境整治与保护条例>的建议》收悉。该建议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办,市环保局、建设局、水利局和市政府法制办协办。经共同研究,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全国人大今年12月份将进行修改审议)实施后,我省2003年出台了《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2005年又颁布实施了《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管理均作出了较为细致的规定。同时,今年初我省又颁布了《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管理保护,特别是节约用水以及监督管理等又作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此外,在国务院下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的基础上,我省制定了《江苏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苏政发〔2015〕175号)。今年,我市也将制定《南通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及工作计划》,进一步明确各相关部门关于水污染防治工作职责、措施及重点任务,切实提升全市水环境质量。总体而言,目前我市关于水环境的整治与保护方面的工作主要是依据以上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

近年来各级政府在水污染防治等方面花费大量的精力和财力,但全市水环境质量仍不乐观,水环境治理任务仍十分艰巨。根据《南通市人大常委会立法项目库》建设和《立法计划项目立项论证暂行办法》的规定,经广泛公开征集各方立法建议,南通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64次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南通市人大常委会2015-2016年立法计划,已经将《南通市水环境保护条例(暂定名)》列入立法调研计划。下一步,我委将会同市人大常委会环资委、农委以及市法制办和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开展立法调研,推动《南通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的文本起草工作。届时,欢迎您积极参与,并再次得到您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人:张鑫,联系电话:85216194。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16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