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提出者: | 王爱凤 | 提案号: | 121 | |
标题: | 关于加强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日期标识规范的建议 | |||
提案内容: |
随着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与人们生活质量、幸福指数息息相关的食品需求,也越来越旺盛,从而,带来了食品市场的空前繁荣:食品的种类日益增多,五谷杂粮、乳品饮品、饼干坚果,五花八门;包装也是花样繁多,袋装的、盒装的、罐装的,花样百出;食品外形也是大大小小,长长短短,层出不穷,令人眼花缭乱。
同时,伴随健康生活理念日趋深入人心,人们在选购各类食品时,特别在意各类食品的生产日期与保质日期,而在实际购买活动中,消费者,尤其是年老眼花的消费者,常常有这样的体验:将所需食品拿在手上,颠来倒去,找不着生产日期与保质日期;好不容易找到了,又模模糊糊看不清楚,既浪费时间,又影响情绪。
为了方便消费者购物,愉悦消费体验,兼顾各年龄段消费者习惯,符合各文化层次消费者识别需求,提升百姓生活幸福指数,建议有关部门加强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日期标识规范的管理与监督,实行“四统一”:
统一位置:商品最醒目的不过是“商品名称”, 建议将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日期统一印制在“商品名称”的上方,内外包装一致。不同商品也可分别统一要求,如化妆品在瓶底,食品内包装在封口处,等等,要细致规范,科学合理,让消费者有规律可循。
统一字体:充分考虑消费者的多样性,字体以规范的汉字呈现,字体可选择传统的楷体或舒展的宋体,统一要求加粗,达到醒目效果。
统一大小:兼顾视力不好的消费者以及年老消费者,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日期的标识不宜太小,可统一一个字号,如以三号与小三号为宜。考虑到食品的多样性,也可据食品大小,有关部门统一确定一个上下限,以保证消费者容易看清为目的。
统一形式:尊重消费者的阅读习惯,统一横向排列,分别为年月日;为了阅读方便,字体呈现统一为黑色,笔画统一为实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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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单位: | 主办: | 食品药品监管局 | 协办: | |
答复日期: | 2015-06-30 | |||
答复内容: | 王爱凤代表: 非常感谢您对我市食品安全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提出“加强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日期标识规范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食品标签作为食品生产企业向社会明示产品信息的基本载体,也是消费者获知产品信息的有效途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对食品标签都提出了严格要求。其中,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是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强制执行的基础标准。关于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日期方面,GB 7718-2011规定,第3.8条: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商标除外)。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应正确书写,易于辨认。第3.9条: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35cm²,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第4.1.7.1条:应清晰标示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如日期标示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形式,应标示所在包装物的具体部位。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第4.1.7.3条:应按年、月、日的顺序标示日期,如果不按此顺序标示,应注明日期标示顺序。第4.3.1条:下列预包装食品可以免除标示保质期:酒精度大于等于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味精。第4.3.2条:当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 cm²时,可以只标示产品名称、净含量、生产者(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 虽然国家相关标准对于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日期没有建议中提到的“四个统一”具体要求,有些产品还可以免除标示保质期,但作为监管部门,我们也有义务和责任监督食品生产企业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清晰、准确、真实标识产品信息,结合您的建议,提醒企业在食品标识标注过程中更多的从不同年龄段的消费需求和习惯考虑,使消费者在购买时更易于辨认和识读。 去年,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的统一部署,组织开展了食品标签标识专项监督检查,取得一定的成绩,但如建议中所言,在眼花缭乱的食品标签中还存在很多不规范、模糊等问题。结合这些建议,我们今后将继续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培训与宣贯。组织企业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开展培训学习,宣贯法律法规及相关国家标准要求,提升责任和风险意识。同时利用食品安全宣传周等形式,加大宣传力度,让更多消费者了解食品安全及标签标识要求,形成社会共同监督。 2、继续开展食品标签专项整治。对于检查中发现的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等相关要求的,立即停止使用,召回问题产品同时彻底清理不符合要求的标签和包装材料,要求企业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南通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2015年6月26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