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本级各预算单位、相关驻通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加强政府采购预算和执行管理,提升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印发江苏省202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苏财购〔2025〕106号)等规定,现就做好2026年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精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深入贯彻落实党政机关过紧日子的有关要求,遵循科学合理、厉行节约、规范高效、权责清晰的原则,合理确定采购需求,科学测算政府采购预算。
(一)编制依据
1.各预算单位应在财政部门下达的“一下”预算控制数内,结合年度采购需求以及资产配置标准,科学合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做到应编尽编、规范编制。
2.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22〕31号)、《江苏省202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详见附件1)、《江苏省省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等,确定采购项目属性和品目,按照货物、工程和服务进行分类编制。
3.教育系统还应按《2026年南通市本级教育部门集中采购目录》(详见附件2)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二)编制范围及标准
1.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范围:(1)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2)预算金额达到限额标准(含)的货物、工程(包括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和服务采购项目。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由采购人通过政府采购货物类网上商城实施采购,或按照相关预算支出管理规定和本单位内控制度自行组织实施。
2.限额标准: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统一为100万元(含)。
3.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类项目为400万元(含);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三)编制要点
1.属于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范围的,预算单位在“二上”预算编制模块《部门预算项目年度预算表(预平衡)》中勾选“是”政府采购,相应填列《政府采购预算表》,选择“政府采购品目”、“组织形式”等关键要素。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组织形式选择“政府集中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且限额标准(含)以上的组织形式选择“分散采购”。
2.对2025年及以前年度已履行政府采购程序,未支付或已支付部分资金的项目,在2026年无需再履行采购程序的,预算单位在《部门预算项目年度预算表(预平衡)》中勾选“否”政府采购。
3.具备购买主体资格的预算单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范畴的,应在“二上”预算编制模块的《部门预算项目年度预算表(预平衡)》中勾选“是”政府购买服务,相应填列《政府购买服务表》。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二、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预算
硬化预算约束,严禁无预算或超预算采购,不得擅自变更已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金额及用途。年中如确需追加或调整政府采购预算,应按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一)健全全口径采购内控体系
各单位应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预算单位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通知》(通财购〔2025〕49号)要求,坚持全面管控与突出重点并举、分工制衡与提升效能并重、权责对等与依法惩处并行的原则,结合单位实际情况,明确职责分工、规范内部流程、细化防控措施,形成依法合规、运转高效、风险可控的全口径采购内部运转和管控制度。
(二)规范申报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部门预算单位应依据财政部门下达的政府采购指标,通过预算一体化系统申报政府采购计划,经主管部门、市财政局业务处室及政府采购管理处审核通过后,系统自动推送至“苏采云”系统。数字政府项目、预采下年度物业管理服务项目等特殊事项,预算单位可在预算一体化系统中申请临时采购计划,并上传有关审批附件,经主管部门、市财政局业务处室和政府采购管理处审核通过后,自动推送“苏采云”系统。
非部门预算单位应通过“苏采云”系统提交临时采购计划申请,并上传经主管部门、市财政局业务处室审核同意的《政府采购执行计划表》。
(三)严格采购方式选择与变更
1.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40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不得将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2.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金额40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照政府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充分考虑采购需求和项目特点,依法依规、科学合理选择政府采购方式。
3.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特殊情况符合法定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采购人应按照《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方式变更和进口产品采购管理的通知》(通财购〔2022〕50号)相关规定,报经财政部门批准后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执行。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按照《转发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的通知》(通财购〔2024〕54号)要求实施。
(四)明确框架协议采购范围与执行
1.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备注栏中“小额零星采购实行框架协议采购,全省联动”,该类品目入围供应商由省政府采购中心确定,单位应从已确定的供应商中选择采购。
2.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备注栏中“市区小额零星采购实行框架协议采购”,该品目入围供应商由市政府采购中心确定,单位应从已确定的供应商中选择采购。
3.单位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印刷服务时,可通过框架协议实施采购(截至2026年6月底),或按照相关预算支出管理规定和本单位内控制度自行组织实施。
4.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实行框架协议采购的品目,采购人单笔采购金额未达到限额标准的,应严格执行框架协议采购结果。框架协议采购不能满足需求或单笔采购预算金额达到限额标准(含)的,采购人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5.鼓励行业主管部门针对本系统本部门通用性强、技术规格统一、便于归集的政府采购品目,探索开展带量采购,发挥规模优势,降低政府采购成本。
(五)强化政府采购信息和合同管理
1.采购人、代理机构要切实履行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主体责任,加强对拟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审核,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与合法性,做到信息应公开尽公开,保障政府采购活动规范、透明开展。
2.采购人要强化政府采购合同管理,按时签订并公开政府采购合同,根据采购合同在“苏采云”准确填写支付计划,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付款计划支付采购资金,预算管理一体化平台预算执行子系统和“苏采云”系统同步上线政府采购合同支付提醒功能,采购人要提高资金支付效率,保障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六)省级驻通单位和市政府驻外办事机构的政府采购
省级驻通单位应当执行江苏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集中采购项目可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其他省内集采机构开展采购。
江苏省内的市政府驻外办事机构,应当执行江苏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集中采购项目可自主择优委托当地集中采购机构、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其他集中采购机构开展。
江苏省外的市政府驻外办事机构,原则上实行分散采购。
三、全面落实政府采购政策
各单位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时,应主动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持创新、绿色采购、乡村振兴等政府采购政策。
(一)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各单位应强化采购需求调查、论证与合规性管理,主动公开采购意向,规范编制政府采购文件,不得违法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零部件、原产地、供应商,违法限定投标人所在地、组织形式、所有制形式,或者设定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以排斥、限制经营者参与投标采购活动。加强对采购文件公平竞争审查,在发布采购公告前,通过“南通市公平竞争e审查”平台对采购文件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切实保障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并于每年一季度结束前在“苏采云”系统公开上一年度本部门(单位)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40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要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400万元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要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于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工程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货物和服务,应严格执行《转发江苏省财政厅等七部门关于落实政府采购工程预留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通财购〔2025〕43号)要求,在预算编制、需求管理及实施计划等环节全面落实支持中小企业的相关政策。
(三)支持科技创新和本国产品
支持应用科技创新,采购项目符合国家科技和相关产业发展规划,有利于落实国家重大战略目标任务,可以采用合作创新采购方式,按照《关于贯彻执行<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通财购〔2024〕21号)实施。2026年1月1日起,采购本国产品的支持政策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实施。
南通市财政局
2025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