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公告公示 > 食品安全
(省抽)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2期)
来源: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04-24 字体:[ ]

根据《省市场监管局关于23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1期)》、《省市场监管局关于22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2期)》、《省市场监管局关于24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3期)》,现将涉及我市的部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香酥豆(蟹香味)

(一)抽检基本信息。泰州市食品检验院根据江苏省市场监管局2024年监督抽检计划,于2024年8月26日对如皋市悦润超市销售的香酥豆(蟹香味)进行抽样。该产品标称生产企业为如东爱宇食品厂,生产日期为2024年8月19日,规格型号为散装称重,商标为“爱宇兰”。泰州市食品检验院于2024年9月24日出具检验报告显示,酸价(以脂肪计)(KOH)、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流通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送达企业,并对如皋市悦润超市实施现场检查和调查。经调查,该单位于2024年8月19日从海安勤丰南北货商行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41.4公斤,已销售完毕。该单位依法发出召回通知,但未有召回。经调查,当事人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当地监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作出免予处罚的决定,并将海安勤丰南北货商行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违法线索移送海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

(三)生产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如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送达企业,并对如东爱宇食品厂实施现场检查和调查。经调查,该单位共生产该批次不合格产品55.24公斤,已销售完毕。该单位依法发出召回通知,但未有召回。当地监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如东爱宇食品厂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0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饮用纯净水

(一)抽检基本信息。泰州市食品检验院根据江苏省市场监管局2024年监督抽检计划,于2024年8月27日对通州万客顺超市销售的饮用纯净水进行抽样。该产品标称生产企业为南通嘉海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24年7月9日,规格型号为520ml/瓶,商标为“滋优滋在”。泰州市食品检验院于2024年9月25日出具检验报告显示,溴酸盐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流通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送达企业,并对通州万客顺超市实施现场检查和调查。经调查,该单位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100 箱, 共计1248公斤,已销售完毕。该单位依法发出召回通知,但未有召回。当地监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通州万客顺超市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54.10元,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生产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送达企业,并对南通嘉海佳食品有限公司实施现场检查和调查。因当事人未妥善保管生产记录和出厂检验记录,故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批次产品的数量无法查证。同时,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现南通嘉海佳食品有限公司还存在其他违法行为。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未遵守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罚款5000元;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罚款50000元。

三、黄酒

(一)抽检基本信息。泰州市食品检验院根据江苏省市场监管局2024年监督抽检计划,于2024年8月26日对通州文峰超市五接加盟店销售的白蒲镇鑫蒲黄酒进行抽样。该产品标称生产企业为如皋市蒲泉酒厂,生产日期为2024年4月15日,规格型号为380ml/袋,商标为“鑫蒲和图形”。泰州市食品检验院于2024年9月24日出具检验报告显示,酒精度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流通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送达企业,并对通州文峰超市五接加盟店实施现场检查和调查。经调查,该单位于2024年6月5日从南通至佳贸易有限公司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16.72公斤,已销售完毕。该单位依法发出召回通知,但未有召回。经调查,当事人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当地监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作出免予处罚的决定,并将南通至佳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违法线索移送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

(三)生产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送达企业,并对如皋市蒲泉酒厂实施现场检查和调查。经调查,该单位共生产该批次不合格产品304公斤,已销售完毕。该单位依法发出召回通知,但未有召回。当地监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如皋市蒲泉酒厂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四、米酒

(一)抽检基本信息。南京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根据江苏省市场监管局2024年监督抽检计划,于2024年8月28日对苏州珊诺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米酒进行抽样。该产品标称生产企业为海门市好运来米白酒厂,生产日期为2024年7月25日,规格型号为2.5L/桶。南京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于2024年9月27日出具检验报告显示,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海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送达该单位,并对海门市好运来米白酒厂实施现场检查和调查。经调查,该单位共生产该批次不合格产品450 L,已销售完毕。该单位依法发出召回通知,召回255L并销毁。当地监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海门市好运来米白酒厂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50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饮用纯净水

(一)抽检基本信息。泰州市食品检验院根据江苏省市场监管局2024年监督抽检计划,于2024年8月29日对通州文峰超市五接加盟店销售的饮用纯净水进行抽样。该产品标称生产企业为如皋市冰露纯净水厂,生产日期为2024年8月25日,规格型号为15L/桶,商标为“皋露和图形”。泰州市食品检验院于2024年9月28日出具检验报告显示,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流通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送达企业,并对通州文峰超市五接加盟店实施现场检查和调查。经调查,该单位于2024年8月26日从如皋市冰露纯净水厂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150 L,已销售完毕。该单位依法发出召回通知,但未有召回。经调查,当事人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当地监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作出免予处罚的决定。

(三)生产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送达企业,并对如皋市冰露纯净水厂实施现场检查和调查。经调查,该单位共生产该批次不合格产品1200 L,已销售完毕。该单位依法发出召回通知,但未有召回。当地监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如皋市冰露纯净水厂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酱油

(一)抽检基本信息。泰州市食品检验院根据江苏省市场监管局2024年监督抽检计划,于2024年9月2日对江苏喜尔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喜尔牌抽酱油进行抽样。生产日期为2024年9月2日,规格型号为500ml/瓶,商标为“喜尔和图形”。泰州市食品检验院于2024年9月30日出具检验报告显示,全氮(以氮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送达企业,并对江苏喜尔食品有限公司实施现场检查和调查。经调查,该单位共生产该批次不合格产品200 瓶,每瓶500ml,已销售完毕。该单位依法发出召回通知,但未有召回。当地监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江苏喜尔食品有限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80元,罚款600元的行政处罚。

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24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