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02-19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苏通科技产业园区、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

《南通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实施细则》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19日


南通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立健全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进行行政管理的制度规则,创新行政管理和服务方式,健全强有力的行政执行系统,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17〕133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通政发〔2018〕13号)的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当前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资源等。

本细则所称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是指按照一定格式和标准,对各政务部门的政务信息资源基本属性进行描述和组织管理的条目,是实现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的基础,是政务部门间信息资源共享的依据。

本细则所称政务部门是指政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本细则也适用于其他依法经授权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政务部门非涉密政务信息资源接入、共享、归集、利用等行为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数据共享限用于政府部门间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包括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政务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和为其他政务部门提供政务信息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 南通市大数据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大数据管理局)负责建立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和共享体系,组织建设并管理市级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组织制定管理制度、数据标准和技术规范等内容,协调政务信息资源建设和共享重大事项,定期对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评估,评估结果纳入全市高质量发展目标责任考核。

第五条 政务部门负责建立由分管领导、责任处室、技术支撑单位(信息中心)等组成的推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专班,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统筹管理和整合本部门及下属单位各业务政务信息资源,编制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实现与市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的联通,并做好政务信息资源的接入共享和更新维护。

第六条 各县(市)、区应明确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本地范围内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编制上报本地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建设本地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考核评估本地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情况,并完成与市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的对接。

第二章  信息资源编目

第七条 政务部门按照国家、省和市编制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要求,根据法定职责,对本部门及下属单位所掌握的政务信息资源进行梳理,明确政务信息系统名称、信息资源名称、信息资源格式、具体信息项名称、共享属性、共享方式、开放属性、开放方式、更新周期、发布日期等内容,汇总形成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并在市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中完成信息资源目录的录入。

市大数据管理局负责编制《南通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码规范》,对各政务部门已在市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录入的信息资源目录进行编码。

第八条 政务部门应本着“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的精神,在编目时将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分为三类: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不予共享。可提供给所有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无条件共享类。可提供给指定部门共享使用、仅部分内容能够提供给所有部门共享使用、应进行数据脱敏或进行数据比对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有条件共享类。不宜提供给其他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不予共享类。

其中,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类政务信息资源组成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对于不予共享类,各政务部门应提供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依据,报市大数据管理局备案;对于有条件共享类,各政务部门需标明其共享范围。

第九条 政务部门在编制信息资源目录时须同步提供相应的数据字典与数据标准,报市大数据管理局备案,并纳入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管理。

第十条 政务部门应确保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内容的完整性、逻辑一致性、描述的可理解性以及命名的准确性,不得瞒编、漏编、错编。

市大数据管理局负责审核各政务部门已编制录入的信息资源目录的规范性,审核通过的目录,政务部门应及时进行资源发布;审核未通过的目录,政务部门应及时进行修改。

第十一条 政务部门负责更新维护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并在有关法律法规作出修订或行政管理职能发生变化时,自对社会进行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更新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各政务部门每年要对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进行一次全面普查,如需更新的应及时予以更新。

第十二条 政务部门应当建立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管理制度,加强对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审核、发布、更新等管理。

第三章 信息资源发布和更新

第十三条 政务部门应当根据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的性质和特点,选择数据库表共享、API共享、文件共享等途径在市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上完成共享政务信息资源的发布。

对变化频繁、时效性较强的,以及涉及跨部门并联审批和协同办公的政务信息资源,应当采用API共享的方式提供数据共享服务。

对需进行治理、关联、分析的政务信息资源,应当采用数据库表共享的方式提供数据共享服务。

采用数据库表共享方式的,政务部门应根据数据资源体量,向市大数据管理局申请政务云资源,搭建本部门共享前置库,并完成与市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的对接。

第十四条 政务部门应当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内容的共享更新机制,对其提供的共享信息资源内容进行动态管理,明确更新周期、方式,确保共享信息资源及时更新,保障政务信息资源内容的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和可用性。

政务部门应当明确专人负责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的发布、更新和维护工作,工作人员应熟练掌握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

第十五条 市大数据管理局负责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政务信息资源更新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各政务部门负责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的发布、更新和维护工作。

第十六条 政务部门对已发布的政务信息资源不得随意撤消,因故需撤销发布的,须提前告知数据订阅使用部门和市大数据管理局,经大数据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方可撤销发布。

第四章 资源申请、授权和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 政务信息资源申请、授权和使用管理由提供部门、使用部门和市大数据管理局共同负责。

第十八条 提供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有条件共享资源,以及需要管控参数的无条件共享资源进行使用授权,授权分为直接授权给使用部门和整体授权给市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无条件共享且不需要管控参数的政务信息资源,由市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直接授权给使用部门。

提供部门在向市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注册发布政务信息资源时,需明确授权方式。

第十九条 市大数据管理局负责受理各政务部门的政务信息资源使用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规范性检查;负责统一向提供部门转交申请材料,跟踪、督促授权进展,并统一答复授权结果。

第二十条 使用部门可以通过市政务信息共享网站,按部门、主题、行业进行检索、发现和定位全市市级政务信息,查看政务信息的详细描述信息。

使用部门根据履职需要,通过市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提出政务信息资源使用申请,申请材料须加盖印章,并提交扫描件,原材料留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 市大数据管理局应于1个工作日内完成政务信息资源申请材料的规范性审查,并通过市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回复受理意见。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提供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填写授权意见,不予授权的,应说明具体理由。

第二十三条 由市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直接授权的政务信息资源,市大数据管理局应在接到受理申请后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在线填写授权意见,不予授权的,应说明具体理由。授权结果同步推送提供部门。

第二十四条 使用部门对市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暂未检索到的政务信息资源,可通过市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向该资源相关部门提交需求申请。使用部门在提交资源需求申请时,需提交盖章申请材料扫描件,原材料留档备查。

第二十五条 提供部门收到未在市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提供的政务信息资源需求申请后,如该资源不属于本部门履职范围内的,应及时告知申请部门;对确属本部门履职范围内而未能及时在市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发布的,应在1个月内完成资源发布;对确因客观原因暂时无法发布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情况反馈给需求申请部门,并报市大数据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 使用部门应在授权期限内使用政务信息资源,期满后需重新申请。对于使用部门获得授权后超过三个月不使用的,除季节性应用需求等特殊情况外,提供部门可视情收回授权。

第二十七条 对共享条件、申请理由、授权结果等存在意见分歧的,由提供部门、使用部门、市大数据管理局协商解决。(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

第五章  信息安全

第二十八条 提供部门、使用部门和市大数据管理局共同做好共享信息全过程的安全管理,确保信息安全。

提供部门应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要求,对政务信息系统进行安全管理和防护,保障本部门数据和服务接口安全。

使用部门应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要求,加强政务信息资源使用的用户权限管理、访问控制和日志审计,确保接口访问安全和数据授权使用,否则取消授权。

市大数据管理局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要求,对电子政务外网、市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进行安全管理防护,加强数据存储、安全传输、访问控制、授权管理和全流程审计,保障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时的数据安全。

第二十九条 按照“谁主管,谁提供,谁负责”原则,提供部门应保证提供信息资源的准确性,使用部门对获取的共享信息有疑义或发现有明显错误的,应通过市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及时反馈。提供部门应对疑义数据及时校核,数据确实有误的,提供部门应及时予以更正,并报告市大数据管理局。市大数据管理局应协助提供部门将最新数据推送至已有授权的使用部门。

第三十条 按照“谁经手,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原则,使用部门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履行职责需要,按照授权的方式和范围使用政务信息资源,不得超范围使用,不得直接或间接改变数据形式后提供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第六章  监督考核

第三十一条 市大数据管理局负责建立健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政务部门信息资源编目、资源发布、数据更新、审批授权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对存在问题的部门进行督促整改。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信息资源目录清单完整性,信息资源目录共享开放要素的完整性、分类的科学性、名称的规范性;

(二)信息资源目录内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对不符合要求的内容是否及时进行修改完善;

(三)是否根据相关政策、文件及时更新、调整、补充、完善信息资源目录;

(四)是否根据信息资源目录的共享、开放属性及时对接并发布相关政务信息资源;

(五)是否根据信息资源目录更新周期属性及时更新已发布的政务信息资源;

(六)已发布政务信息资源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对不符合要求的政务信息资源是否及时进行修改完善;

(七)资源申请响应的及时性,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政务信息资源的审批和授权。

第三十二条 市大数据管理局、财政局负责对市级智慧城市项目和政府投入信息化项目审核,对不符合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要求的,不予审批、不予安排运维经费。政务部门在立项申请前应预编信息资源目录,作为项目审批要件。项目建成后将信息资源接入市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作为项目验收要求。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大数据管理局通知整改,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予以书面通报,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不按照规定将本部门掌握的信息资源提供给其他部门共享的;

(二)故意提供不真实、不准确、不全面的资源目录和信息资源的,未按照规定时限注册、更新资源目录和信息资源的;

(三)对获取的共享信息资源管理失控,致使出现滥用、非授权使用、未经许可扩散以及泄漏的;

(四)不按照规定擅自将获取的共享信息资源用于本部门履行职责需要以外的,或擅自转让给第三方的,或利用共享数据资源开展经营活动的;

(五)对责令整改的问题,拒不整改的;

(六)其他违反本细则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细则有关规定,造成国家、法人、其他部门和个人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大数据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通政办发[2020]012.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