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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 本人于2026年1月5日给通州区“区长信箱”提交的西亭镇草庙村五组的淑仁养殖场强拆相关补偿未到位一事,对镇政府回复内容完全不予接受。 | ||
| 提交时间: | 2026-01-22 16:16:48 | ||
| 内容: | 尊敬的张市长:此前就本人父亲经营的淑仁养殖场遭强拆、停产停业损失及相关补偿未足额到位事宜,向区长信箱提交诉求,近期收到镇政府相关回复。本人和父母认真研读该回复后,对回复内容完全不予接受,现依法依规提交申诉理由,恳请区长予以核查督办,维护我家人的合法权益。镇政府回复称,依据《通州区村镇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通政办发[2012]8号)第二十五条“因房屋拆迁致使饲养的畜禽、塘鱼等非正常出栏、变卖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可酌情给予一次性补贴”,且认为本人提出的异地安置无政策依据。该回复存在政策适用严重错误、无视养殖场合法经营资质、补偿标准明显偏低且不符合法定要求等问题,具体申诉理由如下:1.通政办发[2012]8号文件的适用范围明确限定为“集体土地上村镇住宅房屋及附属物拆迁”,该文件第一章第一条、第二条明确规定,其制定目的是规范村镇住宅房屋拆迁工作,适用对象是房屋所有权人(住宅产权人),核心针对的是村民居住用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事宜。而我父亲经营的养殖场,并非住宅房屋,也不属于住宅附属的零散养殖,而是具备完整合法手续的规模化经营主体,与普通村民住宅及附属养殖有着本质区别,完全不适用该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文件。2.镇政府刻意回避养殖场的合法经营属性,擅自将具备企业经营资质的养殖场等同于住宅附属零散养殖,套用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政策,导致补偿标准严重偏低,无法弥补本人因强拆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3.我父亲经营的养殖场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渔业企业申领营业执照审核意见表》,且持有镇政府出具的《关于养殖场证明》,上述全部证照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养殖场是经过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具备独立经营资格的经济主体,也足以证明养殖场是合法的规模化经营主体,理应享受与其他企业同等的拆迁补偿待遇。4.镇政府未依法核算停产停业损失、养殖设施损失、设备搬迁损失等,明显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5.养殖场被拆迁后,我父亲彻底失去了生产经营场所,无法继续开展养殖业务,家庭经济陷入困境。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地方拆迁补偿安置政策,对于合法经营、因公共利益拆迁且无法原地重建的农民自主创业养殖场,地方政府应依法依规统筹安排异地重建用地,保障农民自主创业的合法权益,帮助养殖户恢复生产经营。6. 截至目前,镇政府未依法依规为我父亲统筹安排养殖场异地重建用地,也未就异地重建相关事宜与本人沟通协商、作出明确答复,导致我父亲无法恢复养殖经营,多年的自主创业成果付诸东流,家庭生活失去稳定经济来源,后续生计面临严重困难。最后,恳请张市长核查镇政府的回复及相关拆迁补偿行为。责令相关部门依法全面核算淑仁养殖场的各项损失:停产停业损失、所养殖项目的非正常出栏损失、相关奖励等,足额支付全部补偿款,弥补养殖场因强拆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本人坚信,政府会秉持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依法核查处理此事,切实维护合法经营主体的正当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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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情况
| 处理状态: | 已答复 | ||
| 答复内容: | |||
| 答复单位: | 通州区信访局 | 答复时间: | 2026-0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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