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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
提交时间: 2025-06-02 10:28:17
内容: 尊敬的领导你们好:来信事由: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纠正一事需领导协调。本人通州区金新街道复兴村二十二组,前几年经常在外打工,打工期间单位也缴纳养老保险,村里的合作医疗保险家里人每年都帮我上缴并都被退回,原因是在外打工已缴保险不能重复缴纳,这点村里都是知道的。因市政道路(康富路)建设征用耕地,村里在2020年2月未与本人沟通且未按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理了失地农民居民养老保险。由于本人还继续在外打工,打工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还继续在缴。2022年2月村干部带口信来对本人说你领了居民养老保险打工单位不能再缴纳养老保险,具体去相关部门问一下,本人就多次来回去相关部门了解咨询相关本人养老保险的信息,才知道领了居民养老保险不能继续缴纳职工养老保险且在办理居民养老保险时需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2022年2月份以后的职工养老保险需要清退回原缴费单位。之后就多次到原单位及缴费所在地相关部门要求清退2020年2月份以后的养老保险,终于在2024年11月办理了退费手续。之后村里来信息问2022年2月以后的养老保险是否已清退了,现在保险账户上的钱多了贰万多元是否是南通那边已办理好清退,2020年2月以前的养老保险转过来了,我说我不知道你查一下,村里说转过来了你来签下字下月就可以领钱了,我高兴的叫老婆去签了字。那知前些时候到银行拿钱查了一下才知道1月份进帐了叁万玖仟多元,2月份以后都是壹仟多元与其他居保的钱是一样的。然后打电话给村办理的人说这事不是他经办的、原办理人员已不在这边了,打电话给区社保部门说这是省里系统我们是没办法改。我想本着有错必纠、有误必改的原则,不关是什么人办理、什么系统的错了总不会就一直让它错到底吧,以前每年缴合作医疗保险村里都能查到有单位缴纳养老保险的,到真正办理养老保险各级办理时、审核的就都查不到吗?现本人强烈要求:按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理本人养老保险,补发2022年2月以后的所有保险款。相信尊敬的领导一定会保护每一位农民的切实利益,决不会让一位失地农民失望。谢谢! 写信人:朱 进2025年6月 2日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已答复
答复内容: 朱进,您好!
您反映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有关事项的来信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经查,朱进,身份证号码:320624196001080811,金新街道复兴村22组居民,2019年1月纳入我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建立个人分账户金额70334元。您在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时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个人分账户资金用于缴纳城居保。2020年1月,您60周岁到龄,在村里申请办理了城乡居保待遇领取手续,被征地个人分账户余额一次性转入城居保账户,2020年2月起开始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目前待遇标准为1154元/月。
2022年2月,经省人社一体化平台信息比对,发现您仍正常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江苏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施意见》(苏人社发〔2014〕206号)规定,“从2014年7月1日起,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或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缴费年限不满15年并申请延缴的,延缴期间不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自2022年3月起暂停您的城乡居保待遇,并告知您本人:应选择城乡居保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中的一项,终止并解除另一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2024年12月,您终止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25年1月,区社保中心恢复了您的城居保待遇并补发了2022年3月以来暂停期间的待遇(含正常调资)。
根据《江苏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施意见》(苏人社发〔2014〕206号)第三条第(五)项,“2014年7月1日后按国家和省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因您已领取了城乡居保待遇,故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2025年6月10日和6月12日,我局工作人员就上述政策及后续的处理办法也与您进行了详细的沟通解释。


南通市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6月17日

答复单位: 通州区信访局 答复时间: 2025-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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