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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二间小平房的产权证,四年未办妥!多次拨打12345均未得到解决,希望市长能关心过问一下! | ||
提交时间: | 2025-04-03 15:35:36 | ||
内容: | 1、我叫陆善辉,是原三余镇永兴村十组,父亲陆祥,建房时间1980年,建三间平房,总建筑面积91.8平方,建房申请人陆祥、袁惠兰、陆善辉三人,建房时父亲明确表示二间72平方米给儿子陆善辉作为以后结婚用房,产权归陆善辉所有,这个有村委会的证明。2、本人陆善辉1984年10月从三余镇应征入伍,履行保家卫国光荣义务,于1998年4月退出现役转业到地方,现在父母已故,原老房中父母分配的二间婚房72平方,根据相关政策→退伍军人回乡定居的,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的房屋而占用宅基地的,只要经公告无异议,应该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证明,可以以法缺权登记的。3、本次农村房基地一体统一发证,对1982年前没有任何审批手续的村民,都是根据通州湾相关政策,由三余镇政府以三级缺权的审批模式,来给予登记办理的。4、通州湾不动产中心相关人员,多次到村民小组、村委会核实了解详细情况,按相关规定上门办理相关手续,资料已齐全,因为二间房屋的审批环节是在三余镇政府,但三余镇政府未能及时认真核实,根据相关政策给予三级缺权审批,故至今未办妥! |

处理状态: | 已答复 | ||
答复内容: | 陆先生:您好! 您关于“二间小平房的产权证,四年未办妥!多次拨打12345均未得到解决,希望市长能关心过问一下!”的来信收悉,现答复如下: 经了解,您要求办证的房屋为其父亲陆祥(已故)于1980年建造(三间平房),该户于1999年10月申领集体土地使用证,证号:通州集用1999字第183839号。证书记载使用权人:陆祥,宅基地面积159.6平方米,建筑占地91.8平方米。2015年2月2日申领房屋所有权证书,证号:三余字第2013-015号,证书记载权利人:陆祥,共有人:袁惠兰、陆善辉,房屋建筑面积91.8平方米。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原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书、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两证齐全,可直接换发房地一体新不动产证书但两证权利人性质与原证必须保持一致。您父母均已故,其产权份额可以根据继承法相关规定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 感谢您的支持与理解。 三余镇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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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单位: | 通州湾示范区 | 答复时间: | 2025-0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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