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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 关于海安绿城小区业主房屋持续漏水、开发商推诿责任、物业未履行协助义务等问题 | ||
| 提交时间: | 2026-01-15 14:19:41 | ||
| 内容: | 尊敬的市长:您好!我是海安市黎明社区绿城桂语听澜4幢204室的业主。现就本人所购房屋持续漏水、开发商推诿责任、物业未履行协助义务等问题向您反映,恳请您督促相关部门介入处理,维护普通业主的合法权益。本人房屋由南通安洋置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交付,2024年8月14日,我发现主卧外墙铝板持续滴水,室内墙面出现明显水迹斑驳,直接导致原打算当年10月的入住计划被迫搁置。当日我立即联系绿城物业,请求其协调开发商房修部门上门核查,但问题处理过程充满推诿与敷衍:2024年8月26日,开发商房修首次上门后,以“房屋已装修完毕”为由拒绝承认质量问题,声称“毛坯状态才属地产责任,外立面防水已做好交付”;然而9月1日,在我多次敦促下,物业联系的外立面幕墙施工方现场确认,二楼与三楼幕墙接缝处原本未打胶,房管电话核实开发商房修时,对方却改口“本小区所有外立面无防水设计规划”,前后说法严重矛盾。此次仅做了简单补胶处理后,9月11日大雨导致漏水更严重,证明维修完全无效。直至2025年8-9月,经我近一年持续沟通,开发商才进行第二次维修,但仅口头告知“已修好”,对后续遗留问题一概不予回应,漏水隐患至今未消除。依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七条规定,外墙面防渗漏的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本人房屋交付仅1年多,完全处于法定保修范围内,开发商无论是否设置防水规划,都应对房屋渗漏的质量缺陷承担法定维修责任;《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也明确,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履行保修义务并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而绿城物业作为前期物业,未按《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积极协助业主协调开发商履行保修义务,全程由业主自行沟通维权,未起到任何监督协助作用,其服务未达合同约定标准。基于以上事实,我提出三点明确诉求:1. 恳请市质量监督部门介入,会同绿城开发商出具书面维修方案及明确工期承诺,维修后必须通过专业加压淋水实验及自然天气验证,出具权威技术检验报告,确保漏水问题彻底解决,符合国家建筑质量标准。2. 因外墙渗漏导致室内墙面装修损坏,而家中有新生儿,墙面修复产生的有害物质会危害婴儿健康,且无多余房间可供临时居住,依据相关法规要求开发商直接赔偿装修损失,无需入户维修。3. 漏水期间,绿城物业未履行协助维权义务,服务严重缺位,恳请督促物业减免漏水期间的物业费,直至问题彻底解决、业主正常入住为止。房屋质量关乎民生根本,近一年来,我为漏水渗水问题耗费大量时间精力,婴儿的居住环境也受到严重影响。恳请市长关注此事,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职,责令开发商承担法定责任、物业履行服务义务,切实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此致敬礼! | ||
处理情况
| 处理状态: | 已答复 | ||
| 答复内容: | |||
| 答复单位: | 海安市信访局 | 答复时间: | 2026-0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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