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敏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目前,我省已经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实行全省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每年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上下限,均是由省人社厅会同省财政厅,按照上一年全省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和60%确定的。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2020年我省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标准未作调整,国家要求各省份从2021年起原则上分两年过渡到政策规定标准,考虑到省情实际,我省分三年过渡,从2023年起执行政策规定的标准,因此近几年下限缴费标准增幅相对较大。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遵循循“多缴多得,长缴长得”的原则,缴费基数的提高将直接影响到职工退休时基本养老金的计发水平,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上涨,缴费基数的合理涨幅,也有利于维护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
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方面,其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与企业在职职工缴费基数上下限相同,但缴费比例略低于企业在职职工,为20%,一定层度减轻了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压力。针对外卖、网约车等新就业形态人员的参保缴费,目前国家和省正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工作,为后续开展相关工作做好准备。
在后续的工作中,我市将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文件精神,适时调整我市缴费工资标准。同时,通过采取“一‘码’十办”、“社保服务进万家”、“数据找人”、“就近办”等措施,深入到企业、职工群体中,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工作,优化社保经办服务,提高社保覆盖面,提升参保质量。
因我省已经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养老金计发办法由国家和省统一制订,地方贯彻落实。您提出的“研究降低企业社保缴费比例的可行性措施,同时完善江苏省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确保合理计算和发放职工的退休金”建议,我局将积极向上级部门反映,供国家和省制定相关政策时参考。
感谢您对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一如既往地关注、监督我们的工作。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