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497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 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12-04 累计次数: 字体:[ ]

冒月建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设立南通国际商事争议调解中心,打造“国际化”营商环境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南通涉外商事调解工作情况

我市高度重视涉外商事调解机制建设,扎实推进商事调解的理念创新、机制创新、方法创新。2016年7月中国贸促会南通调解中心、法律服务中心以及中国贸促会理算中心南通办事处三个涉外商事法律服务机构在南通揭牌,为我市涉外调解、法律服务以及海损理算业务提供了有力的机构保障。三个机构成立以来,受理涉外商事纠纷100余件,相关工作成果在2021年国际商事调解论坛现场展示,进一步提高了南通的对外开放水平和国际竞争力。南通法院在涉外商事审判实务中妥善把握“能调则调,当判则判”原则,自觉把涉外商事纠纷化解工作置于全市工作大局中,鼓励和引导当事人及早地了解各方的法律风险,促进争议的尽快解决。2023年全市涉外商事一审案件调撤率超50%。今年4月,南通法院与省市贸促会签订《涉外商事法律服务战略合作框架协议》,该签约为省市贸促系统首次与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法院签约,也是贸促会积极参与涉外案件诉源治理的有益尝试。6月,首批移交的2起调解案件已成功完结,彰显了该机制已落到实处并初显成效。开发区法院与南通大学双向联动,开展涉外商事院校合作活动,其“强化涉外商事案件审判工作,促进涉外法律服务体系建设”项目获评南通市“十大政法改革成果”。

二、协同协作研究建议办理情况

针对建议中提出的推动各方主体共同设立“南通国际商事争议调解中心”、不断打造专业化涉外法律人才团队、开展“送法送政策”上门服务活动等主要建议,主办单位市政府外事办认真学习《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简称《新加坡调解公约》),对《新加坡调解公约》的立法目的、执行规则等进行深入研究;认真听取会办单位市司法局、南通法院专业意见,了解目前我市司法领域关于涉外商事调解基本情况,会商建议答复工作;主动对接市贸促会,听取贸促会推动中国贸促会在我市设立南通调解中心、法律服务中心2个涉外商事法律服务机构情况,以及服务成立以来工作开展情况;主动接受人大法工委业务指导,听取人大代表意见建议,做好建议答复工作。

综合多方意见,我办认为,中国贸促会南通调解中心、法律服务中心2个涉外商事法律服务机构已实际负责南通地区的涉外调解、法律服务。成立于1987年的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是迄今为止我国唯一一家专门从事涉外商事调解的常设调解机构,是附设在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内部的非赢利性中立组织,目前已形成覆盖全国的国内商事调解工作网络,与意大利、美国、英国、加拿大等多个国家(地区)的相关机构签订了合作协议或建立了联合调解机制,有着丰富的国际商事调解经验、专业的调解员队伍和较高的国际商事调解信誉。鉴于我国就配套《新加坡调解公约》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健全,我市各方主体共同设立“南通国际商事争议调解中心”暂不成熟。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化化的决定》关于“加强涉外法治建设”工作要求,进一步明晰涉外商事调解工作方向,平衡商事交易各方利益,规避陷入“零和博弈”的困境,避免贸易保护主义,推动经济复苏的重要助力。着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学习“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上海贸促国际商事调解中心”先进经验,协调多方加强中国贸促会南通调解中心、法律服务中心建设,提升我市国际商事调解能力;整合优秀企业家、商会骨干、法律顾问、行业专家、专业律师、仲裁员等现有人才资源,有计划的开展具备“法律、经贸、外语”专业知识的复合人才选拔储备和实践锻炼;多方联动,加强对外投资风险防范意识培训和涉外法律知识普及宣传,通过对国际商事调解典型案例的讲解,提升社会对国际商事调解工作的认知度、认同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