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2023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来源: 如皋市 发布时间:2023-04-03 累计次数: 字体:[ ]

《如皋市2023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一、文件出台具体时间:2023年3月29日。

二、文件出台的依据

根据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预算的通知》(苏财农〔2022〕97号)和《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实施方案的通知》(苏财基层〔2017〕14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三、补贴范围是什么?

根据省财政厅、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实施方案的通知》(苏财基层〔2017〕14号)文件精神,我市补贴范围确定为:在本市辖区内,原则上对种地农民拥有承包权的耕地、村组机动地在土地确权时被确认的耕地;国有农场(农科所)和国有农牧渔良种场的耕地给予补贴。暂缓确权的村(组)和有争议未确权的农户,仍按原二轮承包面积中的耕地面积给予补贴。

四、哪几种情形不得享受补贴?

根据省财政厅、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实施方案的通知》(苏财基层〔2017〕14号)文件精神,以下几种情形不得享受补贴:

1.已作为畜牧养殖场占用的耕地,以实际占用的面积为准。

2.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和已享受退耕还林补贴的土地。

3.成片耕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如工业化作物栽培的连栋温室、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育种育苗场所、农业生产中必须配套的检验检疫检测用地和环保设施用地等;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的配套设施用地,如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用地等。

4.非农业征(占)用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

5.经市人民政府认定,长年抛荒的耕地。

6.经市人民政府认定,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

五、补贴对象有哪些?

根据省财政厅、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实施方案的通知》(苏财基层〔2017〕14号)文件精神,我市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

1.农民拥有承包权的耕地,经营权发生流转的,应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未签订的,应补签土地经营权流转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补贴发放对象以土地经营权流转协议中明确的补贴资金受益方为准。

2.村组机动地在二轮承包或土地确权时被确认的耕地,承包给农户或者其他经营主体种植时,村组应当与承包主体签订村组机动地承包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未签订的,应补签村组机动地承包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补贴对象以村组机动地承包协议中明确的补贴资金受益方为准。未承包给农户或者其他经营主体种植的,补贴资金由村组集体享有。

3.国有农场、国有农牧渔良种场的耕地,已发包给农场职工或其他经营主体的,应签订耕地承包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未签订的,应补签耕地承包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补贴对象以耕地承包协议中明确的补贴资金受益方为准。由农场自行经营的耕地,补贴资金归农场集体享有。

六、补贴计发依据是什么?

2023年我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计发依据为土地确权时被确认的耕地,对于暂缓确权的村(组)和有争议未确权的农户,计发依据为原二轮承包面积。

原文链接: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如皋市2023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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