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区绿色建筑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稿)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 通州区 发布时间:2021-11-18 累计次数: 字体:[ ]

为进一步提高我区绿色建筑管理水平,推动我区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省、市相关文件要求,并结合我区实际,我局在《通州区绿色建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通政发〔2014〕1号)的基础上,修订编制了《南通市通州区绿色建筑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稿),现将情况简要说明如下: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和意义

为深入贯彻习总书记“碳达峰 碳中和”的指示精神,在2020年底召开的江苏省委十三届九次全会上,江苏提出要在全国率先实现“碳达峰”的目标。作为能源消耗的重要领域,推动建筑行业碳减排对于江苏“碳达峰”将起到关键的支撑作用,绿色建筑的推广建设则是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

2014年,我区积极贯彻国家、省和南通市关于开展绿色建筑推广及管理的工作部署,启动了我区绿色建筑示范区创建工作,制定了实施办法和推行规模化发展绿色建筑的实施意见。但目前在推行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1.原试行管理办法主要技术依据为《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根据省住建厅〔2019〕374号文件通知,自2019年8月1日停止执行,启用2019版新国标,相关国家绿色建筑星级技术要求等内容全部进行调整更新;2.《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于2015年通过,2018年进行了修正,原试行办法相关要求已不适用;3.原试行管理办法中并未明确绿色建筑应推广使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修订的管理办法都已涵盖并进一步明确;4. 原试行办法中的成品房住宅比例以及可再生能源的使用比例,随着我区建设区域扩大,项目增多,结合通州区实际,原试行办法中的相关比例要求在《绿色建筑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稿)不再明确;5.在原试行办法中的奖励措施,是对各绿色建筑星级建设项目进行单纯的资金奖补。新管理办法不仅提高了绿色建筑星级的奖励要求,也进一步明确并丰富了激励手段和措施。综上所述,必须对原试行的实施办法进行修改完善。

我区作为江苏省省级绿色建筑示范区,大力发展绿色建筑产业,既是推进“碳中和 碳达峰”落实的重要举措,也是促进建筑产业绿色低碳转型升级的重要途径,更是提高群众生活品质的重要载体,对于优化资源配置、减少建筑垃圾污染、带动绿色建材及建筑科技发展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日前,《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绿色建筑工作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苏建科〔2021〕94号)已经下发,文件明确了城镇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必须达到100%,并将其纳入市、区相关考核。为了确保完成上述目标任务,在广泛征求各部门及企业商会的建议和意见后,最终制定该管理办法。

二、政策依据

1.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发〔2021〕4号);

2.《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2018年修正稿);

3.《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9;

4.《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绿色建筑工作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苏建科〔2021〕94号)。

三、编制过程

该文件已列入2021年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现依据《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及省住建厅相关文件的要求,进一步将工作落到实处抓出成效,也就变得十分迫切。该修订稿以《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为主线框架,结合国家住建部《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9)等国家标准,提出了我区新建工程项目行政管理中所涉及的立项、土地、规划、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验收、备案等相关环节的监管要求和操作程序,以实现绿色建筑推广及管理工作全过程的闭合管理。该办法拟定后,已征求区发改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行政审批局等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并进一步征求了通州区建筑商会的意见后,已通过司法部门的合法性审查和社会稳定性评价。

四、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通州区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的规划、建设、运营、改造以及对绿色建筑发展实施监督管理和引导激励等活动,适用本实施办法。由各单位按照职能负责全区绿色建筑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宣传推广等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立项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将绿色建筑发展目标纳入城市区(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环节。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规划条件,将绿色建筑相关要求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中予以公示,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应当明确绿色建筑等级要求。

第三章 设计与审查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等文件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建建筑,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

大型公共建筑(总建筑面积20000㎡及以上)、政府投资项目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中的二星级及以上标准建设。商品房住宅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中一星级及以上标准建设,鼓励按二星级及以上标准建设(城区、高新区商品房住宅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二星级及以上标准建设)。保障性住房(含拆迁小区及农民集中居住区)鼓励一星级及以上标准建设。

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编制项目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建筑工程设计文件时,应当依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确定的绿色建筑等级和技术要求,编制绿色建筑设计专篇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查。

第四章 施工与验收

区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对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施工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程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有关法规、技术标准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项目,并编制绿色建筑专项档案。

第五章 引导与激励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用于绿色建筑技术推广、既有建筑绿色改造、墙体材料改革、建筑能耗监测系统运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以及绿色建筑宣传培训等。

第六章 附则

原通州区人民政府印发的《南通市通州区绿色建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通政规〔2014〕1号)文件同时废止。在此之前已经实施的建设项目,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五、工作目标

该办法出台后,将进一步理顺我区绿色建筑推广及监管的工作机制,明确各相关职能部门职责,将工作落到实处抓出成效,确保顺利完成上级下达的绿色建筑目标考核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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