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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征求《南通市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南通市社会应急力量征用和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征集时间:

    2020年04月30日 - 2020年05月15日

  • 征集单位:

    南通市应急管理局

关于征求《南通市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南通市社会应急力量征用和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社会应急力量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切实提升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我局起草了《南通市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南通市社会应急力量征用和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在2020年5月15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1.电子邮箱: Yjc85129679@163.com。

2.通信地址:南通市崇川区工农南路150号政务中心主楼南通市应急管理局1505室。

附件:1.《南通市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南通市社会应急力量征用和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

南通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4月30日

附件1

南通市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发展长效机制,构建“一体化”应急救援力量体系,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减轻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的要求,结合南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突击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应急救援队伍。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管理、使用、保障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突击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共同组成我市应急救援力量体系。

第五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救援体制。

第六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负责规范应救援队伍管理,加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投入,科学合理确定队伍的种类、数量和规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是本级应急救援队伍的组织协调机构,负责应急救援的指令传递、情况反馈工作,具体对应急救援队伍实施组织、协调、监督和调度。

第七条 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坚持“统一指挥、分类管理、平急结合、协调运行”的原则,遵循“综合救援队伍管全面,专业救援队伍保领域,突击救援队伍起支撑,社会救援队伍补短板”的基本思路。

第二章  队伍组织和职责

第八条 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是指由各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

其职责是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应对处置各类灾害事故,包括地震等自然灾害,各类火灾事故、建筑施工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空难等生产安全事故,恐怖袭击、群众遇险等社会安全事件的抢险救援任务,同时协助有关专业队伍做好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生物灾害、矿山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水上事故、环境污染、核与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工作。

第九条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是指由企业专职消防队及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单位)组建的配备专门人员和专业装备器材,具备一定专业技术,处置各行业领域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队伍。包括火灾、防汛抗旱、卫生、水上搜救、电力、通信、供水、排水、燃气、特种设备、道路(含桥梁和隧道)、市容环境、重大动植物疫情、舆情导控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其职责是负责区域性灭火救援和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等专业救援,以及负责对本行业领域突发事件实施专业应急救援处置,在发生突发事件后,根据辖区、本部门、行业、单位的相关规定,第一时间有效快速开展专业应急救援处置。

第十条 突击应急救援队伍。是指由解放军现役和预备役部队、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等力量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

其职责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有关规定,主要担负以下任务:(一)解救、转移或者疏散受困人员;(二)保护重要目标安全;(三)抢救、运送重要物资;(四)参加道路(桥梁、隧道)抢修、海上搜救、核生化救援、疫情控制、医疗救护等专业抢险;(五)排除或者控制其他危重险情、灾情。必要时,可以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开展灾后重建等工作。

第十一条 社会应急救援队伍。是指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自治组织、社会志愿者组建的应急救援队伍。

其职责是根据本行业、本单位的规定负责对突发事件进行先期应急救援处置;针对各类突发事件的特点,结合自身的专业能力和装备水平,协助其他应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行动。

第三章  队伍建设

第十二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全面统筹主导本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要从满足本地、本领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出发,科学合理规划各类应急救援队伍人员规模和装备建设,着力构建“综合救援队伍管全面,专业救援队伍保领域,突击救援队伍起支撑,社会救援队伍补短板”的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第十三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动员各方面力量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具体包括防汛抗旱、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卫生、水上搜救、轨道交通、电力、通信、供水、排水、燃气、特种设备、道路(含桥梁和隧道)市容环境、重大动植物疫情、舆情导控等。

第十四条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一般情况应按照以下方式命名,其中企业专职消防队称“XX专职消防救援队”(XX指企业名称),其他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中市级称“南通市XX应急救援队”(XX指专业类别),县(市)、区级称“XX县(市)、区XX应急救援队”(第一个XX指所属县(市)、区名称;第二个XX指专业类别)。

社会应急救援队伍一般情况应按照以下方式命名,在南通市区登记注册成立的称“南通市XX社会应急救援队”(XX应包含专业能力类型,可包含自创名称),在各县(市)、区登记注册成立的称“XX县(市)、区XX社会应急救援队”(第一个XX指所属县(市)、区名称;第二个XX应包含专业能力类型,可包含自创名称)。国家、省已经明确的,按国家、省规定执行规定。

第四章  队伍管理

第十五条 应急救援队伍组建后,应明确队伍负责人、值班备勤(日常办公)地点、工作职责及任务等,建立队伍成员名册,确定通讯联络方式,实行人员能力认证和动态管理。
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将队伍(突击应急救援队伍除外)主要情况(包括人数、装备、主要能力、联系方式等)报送至同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在队伍主要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更新内容。

第十六条 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建立24小时驻勤备战制度,保持不间断备勤和通讯畅通;其他应急救援队伍应当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在接到突发事件预警后,立即进入待命状态,随时做好参加救援和处置的准备。

第十七条 应急救援队伍应根据自身性质建立健全值班备勤、岗位职责、培训演练、装备维护保养及奖惩等规章制度,保证日常管理规范有序。

第十八条 应急救援队伍应全面掌握救援工作所涉及的各种应急预案和处置方案,熟练掌握应急知识、救援技能和使用救援工具及装备,组织和参加业务训练,定期进行演练,不断提高应急救援处置能力。

应急救援队伍应积极做好应急准备,维护和保养好应急救援装备、设备,及时补充更新救援器材和物资,确保其性能良好,满足应急救援需要。

第十九条 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应在每年初制定本年度培训及演练计划,同时报送至主管单位及当地应急管理部门。

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应当根据承担的应急内容和职责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并将演练情况妥善保存。

第二十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各类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进行教育培训,每年不得少于1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开展综合性应急演练,每年不得少于1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可依托有关部门对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切实提高队伍的应急救援能力水平。

第二十一条 综合应急救援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日常建设、管理、训练,认真履行自身职责,同时接受应急管理部门的指导、协调、监督。

第二十二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与突击应急救援队伍的协调联动机制,加强与突击应急救援队伍的日常联系。

第二十三条 社会应急救援队伍的日常建设、管理、训练由组建、主管单位(部门)负责,组建、主管单位(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或行业对应急救援队伍的标准或要求开展工作,同时接受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的指导、协调、监督。

第二十四条 鼓励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在民政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根据专业能力、救援类型、装备水平等因素对社会应急救援队进行分类分级,从中择优选出部分已注册登记的社会应急救援队伍进行授牌,列入社会应急救援力量第一梯队,优先调度使用。

第五章  指挥调度

第二十五条 发生突发事件后,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由主管部门(单位)根据有关应急预案规定实施调度,同时接受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上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调度指挥。

发生突发事件后,突击应急救援队伍由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根据《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和有关应急预案规定,按照协调联动机制实施调度指挥。

发生突发事件后,事故单位内部的应急救援队伍及与事故单位签订救援协议的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应立即根据应急预案规定开展救援处置工作;其他社会应急救援队伍由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上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根据情况调度指挥。

第二十六条 应急救援队伍到达救援现场后,现场应急指挥部已成立的,服从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

应急救援队伍到达救援现场后,现场应急指挥部未成立的,应按照有关应急预案规定和救援规范要求,立即展开救援。如有多支应急救援队伍一同参与救援,到场的应急队伍应根据突发事件现场情况,迅速协商成立临时指挥部,由消防救援队伍组织指挥救援或主要参战应急队伍负责人担任临时指挥长,制定救援行动方案,实施救援。现场应急指挥部成立后,所有应急救援队伍接受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

第二十七条 应急救援队伍在必要时可直接执行属地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上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指令,参加跨区域、跨行业、跨单位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应急救援队伍接到调度命令后,应当立即按要求行动,同时按隶属关系向上级单位报告。

第六章  队伍保障

第二十八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将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与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统筹。

社会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与工作经费采取政府补助、组建单位自筹、社会捐助相结合的方式予以解决。
    第二十九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要联合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政策制度,将社会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明确购买服务的项目、内容和标准。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积极开展社会救援队伍培育工作,建立社会救援力量应急救援补偿机制,列支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社会救援队伍参与救援、装备物资采购与维护、技能培训、社会服务、人身保险等方面的支出。

第三十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应协调有关方面,对应急救援队伍执行应急救援任务时,在本行政区域内实行应急车辆免交过路费。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应急车辆执行应急救援任务时的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

第三十一条 应急救援队伍(不含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实施跨区域、跨行业、跨单位抢险救灾时,所造成的设备、器材和物资的损坏、损耗,由突发事件所在地政府或被救援单位依法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十二条 应急救援队伍人员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补贴、医疗、工伤、抚恤等待遇。鼓励应急救援队伍在执行救援任务前,为参与救援的人员购买意外保险。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在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和应急救援行动中有突出表现和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中所称突发事件,是指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应对处置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中涉及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有关内容,如国家、省出台新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遵照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南通市社会应急力量征用和补偿工作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支持、引导和规范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南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时,社会应急力量参与的紧急救援、过渡安置、恢复重建等救灾工作及常态防灾减灾活动。

本办法所称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商贸等企业的各类事故灾难、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促进社会应急力量参与防灾减灾救灾的工作机制和社会动员机制,加强对社会应急力量参与救灾的指导和帮助,鼓励、引导、支持和监督其有序参与救灾工作。

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联系、协调本行政区域社会应急力量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应急力量参与救灾,是指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应急力量,在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参与救灾准备、应急救援、灾后救助和恢复重建等各环节救灾工作。

第五条 社会应急力量参与救灾工作,遵循“政府领导,统筹协调;鼓励支持,规范引导;效率优先,就近就便;理性救灾,量力而行;严格自律,有效规范”的原则。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实施的社会应急力量征用工作,履行应急征用义务。

第七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应急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应急救援队伍、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事故灾难、自然灾害应急救援。

第八条 社会应急力量参与事故灾难、自然灾害应急救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第二章  参与范围

第九条 支持引导社会应急力量在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统一组织、指挥协调下,发挥自身专业优势,有序参与紧急救援、过渡安置、恢复重建不同阶段工作以及常态减灾活动。

第十条 在紧急救援阶段:突出救援效率,统筹引导具有救援专业设备和技能的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注重发挥灾区当地社会应急力量的作用,协同开展受灾人员搜救、伤病员转运与救治、紧急救援物资运送、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救灾物资接收发放、灾害现场清理、疫病防控、紧急救援人员后勤保障等工作。不提倡其他社会应急力量在紧急救援阶段自行进入灾区。

第十一条 在过渡安置阶段:有序引导社会应急力量进入灾区,注重支持社会应急力量协助灾区政府开展好受灾群众安置、伤病员照料、特殊困难人员扶助、受灾群众心理抚慰、环境清理、卫生防疫等工作,扶助受灾群众恢复生产生活,帮助灾区逐步恢复正常秩序。

第十二条 在恢复重建阶段:帮助社会应急力量及时了解灾区恢复重建需求,支持社会应急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重点是参与居民住房、学校、医院等民生重建项目,以及参与社区重建、生计恢复、心理康复等领域的恢复重建工作。

第十三条 在常态减灾期间: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应急力量参与日常减灾各项工作,注重发挥社会应急力量在人力、技术、资金、装备等方面优势,鼓励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物资储备规划、避护场所规划、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等专项规划的编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的制定,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协助做好灾害隐患排查治理,参与政府委托的自然灾害风险评估、调查以及编制自然灾害风险图;参与或组织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和技能培训,协同开展形式多样的救灾应急演练等活动。

第三章  紧急征用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行政区域事故灾难风险、自然灾害风险调查情况,制定相应的事故灾难、自然灾害应急救援专项预案,并纳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总体预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事故灾难、自然灾害应急救援专项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事故灾难、自然灾害等级,制定应急救援时社会应急力量的征用条件、征用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征用社会应急力量参与事故灾难、自然灾害应急救援:

(一)发生的事故灾难、自然灾害需要专门应急救援技术、装备、器材的;

(二)在最佳救援时间内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不能赶赴应急救援现场的;

(三)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力量不足,需要社会应急力量支援的。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接到事故灾难、自然灾害报告后,应当进行是否需要征用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应急救援的判断。

需要征用社会应急力量参与事故灾难、自然灾害应急救援的,由征用机关部门应急值守带班负责人向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由部门主要负责人作出是否征用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应急救援的决定,或者向人民政府提出征用建议。值班人员要做好相关征用记录。

征用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力量参与事故灾难、自然灾害应急救援,应当为生产经营单位保留必要留守力量。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有权作出征用本行政区域内专职、兼职和志愿应急救援队伍参与事故灾难、自然灾害应急救援的决定。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权作出征用职责管辖范围内的专职、兼职和志愿应急救援队伍参与有关事故灾难、自然灾害应急救援的决定。

第十八条 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出征用社会应急力量参与事故灾难、自然灾害应急救援决定后,应急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制作应急征用通知书并送达被征用单位、个人。情况紧急,可以电话、手机短信、微信等快捷方式通知并在5个工作日内内补办相关手续。

应急征用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征用单位、个人名称;

(二)被征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的名称、型号、数量等,或者被征用的场地、设施;

(三)参与应急救援的集合时间、地点,现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参与应急救援的注意事项;

(五)征用部门盖章。

应急征用通知书应当抄送公安部门、交通运输部门。

第十九条 对应急救援物资,交通运输部门应当组织优先运输;被应急征用的救援车辆、应急电力车辆、应急通信车辆和其他交通运输工具通过收费公路的,交通运输部门应当组织优先、免费通行。

公安部门应当根据应急救援、应急物资运输、救援车辆、应急电力车辆、应急通信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通行需要,组织实施交通管制、调流措施。

第二十条 被征用单位或者个人收到应急征用通知书后,应当立即执行,在规定的集合时间将被征用的应急救援力量带至集合点报到,由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统一管理和调遣。

应急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制作应急征用清单并与被征用单位或者个人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一条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应急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汇总被征用应急救援力量使用情况,形成社会应急力量损毁或者灭失清单,并将清单与可返还的应急救援力量一起交付被征用单位或者个人。

第四章  救灾补偿

第二十二条 补偿单位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社会应急力量参与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耗费,由事故发生单位承担;没有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事故发生单位无法确定以及事故发生单位无能力承担的,由征用单位解决。

(二)社会应急力量参与自然灾害应急救援的耗费,由征用单位解决。

(三)社会应急力量参与景区遇险人员救援的,遇险人员违规进入景区或者擅自进入景区未开发区域的耗费由遇险人员自行承担,其他情形的耗费由景区管理机构承担。

(四)征用单位为政府或政府行政部门的,应承担的相关耗费由征用单位向政府专项报批解决

第二十三条 被征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应急救援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应急救援补偿申请。逾期未提出补偿申请的,视为被征用单位或者个人放弃补偿权力。

参与有事故发生单位的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向事故发生单位提出应急救援补偿申请;参与其他应急救援的,向发出应急征用通知书的部门提出应急救援补偿申请。

被征用单位或者个人向事故发生单位提出应急救援补偿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应急征用通知书、应急征用清单;

(二)社会应急救援力量损毁或者灭失清单;

(三)补偿金额及计算方法、依据。

第二十四条 被征用单位或者个人与事故发生单位就应急救援补偿金额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请求发出应急征用通知书的部门调解或者请求第三方进行补偿金额评估,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补偿争议。

第二十五条 对被征用单位或者个人参与自然灾害、没有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事故发生单位无法确定的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的,发出应急征用通知书的部门应当自收到补偿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社会应急力量的使用情况、损毁或者灭失情况和补偿标准予以审核,发放补偿费用。

第二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参与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应急力量,应当适当予以表扬或者奖励。

第五章  社会应急力量补偿标准

第二十七条 应急救援补偿采取货币补偿方式。

第二十八条 被征用人员提供应急救援志愿服务的,按照不低于南通市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发志愿人员补助金。不足日按日计算。

第二十九条 社会应急力量在应急救援中毁损、灭失的,补偿金额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毁损但经维修能够恢复使用功能的,补偿金额按必要维修费用支出并综合考虑财产保险等因素确定。

(二)无法维修或经维修无法恢复使用功能、灭失或维修费用超过财产毁损前价值的,补偿金额应当综合考虑财产重置成本、综合成新率、净残值和保险赔偿金等因素确定。

第三十条 被征用人员在参与事故灾难、自然灾害应急救援中受到人身伤害的,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视同工伤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补偿金额按下列规定核算:

(一)按照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有关事故赔偿的标准获得事故赔偿金;

(二)合理的误工补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负责应急征用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条件的应急救援补偿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违反应急救援补偿计算方法、标准核算补偿费用的;

(三)在履行应急救援征用、补偿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二条 被征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确保应急补偿申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提供虚假资料。对弄虚作假、挤占、截留、挪用财政资金以及重复申请套取应急补偿资金等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并追究有关单位、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服从人民政府或者部门发出的应急征用通知,不履行应急征用义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不服从应急征用通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急管理部门、有关部门应当记录并向社会公开。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应急救援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

征求稿说明

《南通市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现就编制《南通市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如下说明:

一、制订《办法》的必要性

应急救援队伍作为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最宝贵的应急资源,在有效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关键作用。2007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首次在法律层面上对应急救援队伍进行了分类,同时明确了政府在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和建设中应当承担的职责,是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基本法律依据。近些年来,先后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从不同方面逐步明确和完善了不同类别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要求与条件。

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前,我市应急救援队伍分别由不同部门进行指导、建设及管理,存在缺乏统一规划、缺乏明确目标、缺乏完整体系的问题,队伍之间协调联动机制也不健全。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后,应急管理体系自上而下发生了重大变化。新组建成立的应急管理局作为市政府组成部门,负有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负责消防、森林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指导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各级各部门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的职责。2019年9月,应急管理部在原有基础上对应急救援队伍分类做了进一步的细化,明确了当前我国应急救援力量主要包括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各类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应急力量。这也表明我国应急救援力量从消防队伍“单干”转变为多类别队伍“协作”的模式。为适应机构改革和人民群众对公共安全服务的新要求,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减轻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有必要起草制订《南通市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办法》。

二、《办法》的起草经过

南通市应急管理局承担了《办法》的编制工作,抽调专门人员负责调研,先后到海安、如皋等11个县(市)、区开展实地调研,起草了《办法》第一稿。组织召开各县(市)、区和市各职能部门座谈会,征求各单位意见,根据建议或意见,对《办法》进行了修改,形成《南通市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9年12月和2020年10月我们两次发函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各职能部门征求意见;2020年4月、10月2次在南通市人民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收回反馈50余份。根据反馈意见,我们对《办法》进行修改完善,形成了送审稿,并通过了市司法局组织的专家论证,现报请市政府发布。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包括七各方面的内容:1.队伍建设责任主体;2.队伍建设的原则与思路;3.队伍分类;4.队伍管理与工作机制;5.队伍指挥调度与使用;6.队伍保障;7.激励与约束。

四、《办法》的主要亮点

(一)明确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主体,确立建设原则及基本思路

《管理办法》明确市、县人民政府负有建立应急救援体制及对应急救援队伍规范管理、加强建设、科学规划等职责,同时明确由应急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对应急救援队伍实施组织、协调、监督和调度(第三条、第四条)。

《管理办法》明确我市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坚持“统一指挥、分类管理、平急结合、协调运行”的原则;同时针对不同类型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功能定位,提出了“综合救援队伍管全面,专业救援队伍保领域,突击救援队伍起支撑,社会救援队伍补短板”的建设发展思路(第五条)。

(二)科学划分应急救援队伍类别,明确应急救援队伍职责

2019年9月,应急管理部对应急救援队伍分类做了进一步的细化,明确了当前我国应急救援力量主要包括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各类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应急力量。根据上述标准,结合南通实际,《管理办法》将我市应急救援队伍划分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突击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四种类别,并对各类队伍的职责进行了详细阐述(第二条、第六条至第九条)。

(三)规范应急救援队伍管理

《管理办法》对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建立的工作机制,包括值班制度、应急响应制度、培训演练制度进行了明确;同时对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单位)在应急救援队伍日常建设、管理、训练等活动中应当承担的职责作出了规定(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

《管理办法》对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在民政部门依法注册登记制定了激励性条款,目的在于促进优秀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向规范化、专业化方向转变,引导社会应急救援队伍有序健康发展(第十五条)。

(四)细化突发事件发生时的指挥调度

《管理办法》明确了突发事件发生后有权对应急救援队伍实施指挥调度的主体(第十六条)。

《管理办法》对应急救援队伍的现场指挥及指挥权移交方面做出了规定(第十七条)。

(五)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各类保障

《管理办法》明确了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经费的来源和方式,将社会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纳入了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同时对应急救援队员医疗、工伤、抚恤、保险等多方面予以了政策支持(第十八条、十九条)。

《南通市社会应急力量使用办法》起草说明

现就编制《南通市社会应急力量使用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如下说明:

一、制订《办法》的必要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各地要支持、引导和规范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提高应急管理能力和水平,提高应急救援能力,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一项重大任务。针对我市事故灾难实际,健全应急管理体系,整合优化应急力量和资源,推动形成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提高应急救援能力,是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重要举措,是实现南通市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的内在要求。

为整合优化应急力量和资源,充分鼓励和调动单位、个人和社会各界参与应急救援的积极性,保障社会救援力量的合理利益,推动应急救援工作平稳有序健康发展,切实增强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有必要制定《南通市社会应急力量使用办法》。

二、《办法》的起草经过

南通市应急管理局承担了《办法》的编制工作。一是抽调专门人员负责调研,先后到海安、如皋等11个县(市)、区就社会应急队伍生存现状开展实地调研,起草了《办法》第一稿。二是分别组织召开各县(市)、区和市各相关部门座谈会,对《办法》进行详细解读,征求各单位意见,根据建议或意见,对《办法》进行了修改,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三是将征求意见稿向各县(市)、区市、市各职能部门及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收回反馈50余份,根据反馈意见,对《办法》作进一步的修改完善,并通过了市司法局组织的专家论证,现报请市政府发布。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包括七部分内容:1.社会应急力量的界定;2.适用本办法的社会力量前提范围;3.支持与保障措施;4.使用情形与主体;5.使用补偿的范围、标准;6.使用补偿的责任主体和所需材料;7.激励与约束措施。

四、《办法》的主要亮点

(一)《办法》主要包括15条。分别就社会应急力量的界定、社会应急力量的使用条件(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程序、相关政府部门的保障措施、使用后补偿的范围、方式、条件及具体负责的部门进行了规定。

(二)关于对社会应急力量的界定

指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自治组织、社会志愿者组建的应急力量,一般包含专职、兼职、民间救援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和志愿者等(第三条)。

(三)规定适用本办法的社会应急力量使用前提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民政部门登记为社会组织的社会应急力量参与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使用、补偿和激励约束,适用本办法(第二条)。

(四)社会应急力量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应急救援和建设发展的支持与保障措施

《办法》明确,一是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履行统一指挥、综合协调的职能,通过政策保障、资金支持、完善服务、奖励激励等方式,支持社会应急力量参与事故灾难、自然灾害应急工作和建设发展,将社会应急力量使用和按法律法规规定给予支持的社会应急力量装备建设、训练演练、业务培训等必要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为社会力量的使用和发展提供了资金方面的保障。

二是鼓励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应急救援队伍、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事故灾难、自然灾害应急救援(第四条)。

(五)关于使用社会应急力量的情形、使用主体

《办法》明确,一是由应急管理部门根据事故灾难、自然灾害的类别和等级,制定社会应急力量的使用条件、使用范围及社会应急力量参与救援的机制及渠道(第五条);二是规定了使用社会应急力量应当符合的4种情形(第五条);三是明确了使用主体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部门,同时规定了通知的方式及通知中应当载明的事项(第六条、第七条)。

(六)关于相关部门为社会应急力量参与救援时提供的保障

主要涉及交通运输部门和公安交管部门,目的是保障社会应急力量快速安全的参与救援(第八条)。

(七)关于补偿的范围、方式及相关保障措施

《办法》明确补偿的范围是社会应急力量在救援中发生的人工、交通、物资和装备损耗等费用;补偿的方式一般采取货币方式,另有约定的,可采用实物等形式,价值应当与货币相当(第十条)。

为加强对被使用社会应急力量受伤人员权益的保障,《办法》规定有关可以协调保险机构按标准及时赔付(第十一条)。

(八)关于受理补偿的部门和补偿申请所需材料

《办法》规定,由作出使用决定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部门作为受理补偿申请的主体,同时明确了补偿申请所需材料(一)社会应急力量使用通知书、应急使用清单;(二)社会应急救援力量损毁或者灭失清单;(三)补偿金额及计算方法、依据(第十二条)。

(九)关于对社会应急力量参与救援的激励与约束

《办法》第十三条主要规定的是激励措施,第十四条规定的是约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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