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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征求《南通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草案) 》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征集时间:

    2025年06月03日 - 2025年07月04日

  • 征集单位:

    南通市司法局

关于征求《南通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草案) 》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增强地方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南通市司法局决定,将《南通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及其起草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5年7月4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在本页面直接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南通市崇川区崇文路1号启瑞广场主楼南通市司法局立法处(邮政编码:226007),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南通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三、电子邮箱:lfc.sfj@nantong.gov.cn。

四、电话/传真:(0513)59003850。

南通市司法局

2025年6月3日

南通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三章产业促进

第四章服务保障

第五章规范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促进全域旅游高质量发展,满足多样化、多层次旅游消费需求,建设江海特色文化强市和长三角新兴旅游目的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江苏省旅游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全域旅游发展的规划建设、产业促进、服务保障、规范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发展原则】发展全域旅游应当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文塑旅、以旅彰文,坚持守正创新、提质增效、融合发展,实现旅游业发展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域旅游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全域旅游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把旅游业作为战略性支柱产业,制定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统筹解决全域旅游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南通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江苏省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等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区域内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市、县级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全域旅游的指导协调、公共服务、宣传推广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全域旅游发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城市旅游形象推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域旅游宣传推广机制,推广本市旅游形象。本市举办的重大外事、经贸、文化、科技、体育等活动,应当使用本市旅游形象。

第七条【区域、国际合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强化与长江三角洲地区等其他城市合作,在旅游规划、宣传推介、线路互通、客源互送等方面建立常态化协作机制。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拓展国际旅游市场,加强与国际旅游机构合作,发展入境旅游。

第八条【行业组织】旅游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经营规范和服务标准,引导旅游经营者以及旅游从业人员诚信经营,为会员提供市场信息发布、旅游市场拓展、产品宣传推广、行业培训交流等服务。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九条【资源保护和普查】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遵循保护优先、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教育、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退役军人事务等有关部门对旅游资源进行普查、评估,建立旅游资源档案及相关数据库,进行动态管理。

第十条【全域旅游发展规划】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全域旅游发展规划,明确全域旅游的发展目标、空间布局和重点项目,并向社会公布。

跨县级行政区域且适宜进行整体利用的旅游资源,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或者由相关县级人民政府协商编制统一的全域旅游发展规划。

编制全域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坚持市场导向,体现特色化、差异化发展要求,并与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交通运输规划以及其他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规划等相衔接,体现江海特色文化内涵。

第十一条【专项规划】旅游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全域旅游发展规划,会同教育、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退役军人事务、海洋发展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研学旅游、工业旅游、乡村旅游、红色旅游、海洋旅游等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海事等有关部门在编制和调整相关规划时,应当征求同级旅游主管部门意见,统筹考虑旅游业发展需求。

第十二条【规划评估】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全域旅游发展规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根据评估情况和公众意见,规划确需调整的,依法予以调整。

第十三条【招商引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落实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产业政策,加大对数字文旅、景区度假、海洋文旅、演艺娱乐、文旅装备、体育运动等重点领域旅游项目招商引资力度,开展精准招商,引进国内外优质企业投资,推动旅游资源开发和重点旅游项目建设。

第十四条【江海河文旅空间体系】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动全域旅游发展,推进扬子江世界级城市休闲旅游带南通段、世界级滨海生态旅游廊道南通滨海精华段、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南通段等文旅空间体系建设,依托江海交汇的独特优势,创新开发兼具自然风貌与人文底蕴的旅游项目和产品,打造江海文化旅游目的地城市。

第十五条【海洋旅游资源开发】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海洋旅游发展,支持利用蛎岈山、小洋口、通州湾、吕四渔港等临海区域,挖掘海岛、滩涂、温泉、渔业等资源,丰富滨海观光休闲、海上娱乐运动、海鲜美食品鉴、渔港渔村民宿等近海亲海旅游产品,开发赶海观潮、湿地寻趣、观鸟摄影等体验式旅游项目,提升海洋旅游品质。

第十六条【海洋旅游资源开发配套】沿海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海洋旅游重点项目,在土地、海域、能耗、岸线、活动水域划定等方面依法给予支持及保障,推动完善观景台、海堤路、滨海步道、服务驿站、导览标识等海洋旅游配套设施建设。

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海洋发展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开通临海观光专线、景区直通车,提升海洋旅游便利性。

第十七条【长江资源保护开发】市人民政府、沿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兼顾长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与开发,依托沿江地区的自然生态、滨江风貌等资源,推动沿江生态景观带、长江国家文化公园南通段等建设。

推进滨江观景平台、沿江风景道等配套设施建设,开发江豚观赏、轮渡休闲等具有长江文化特色的旅游产品。

第十八条【五山地区资源开发】有关景区管理机构、运营机构应当完善五山地区发展规划,统筹山体景观、滨江岸线及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利用,推进生态涵养、人文历史、休闲体验、运动健体融合发展,建设生态文旅融合示范区。

鼓励和支持推进五山特色文旅品牌建设,优化环五山生态廊道系统,联通区域内特色景点与滨江绿道,推行联票制和旅游交通接驳服务,完善住宿、餐饮、休闲等服务配套,优化多语种标识标牌和智慧导览等公共服务,提升景区整体联动水平。

第十九条【濠河资源开发】有关景区管理机构、运营机构应当依托濠河自然景观,整合沿岸博物馆群等历史文化资源,推动濠河特色旅游品牌建设。

培育濠河旅游新业态,创新开发水岸联动实景演出、灯光秀、龙舟竞赛、文创市集等特色项目。

完善环濠河交通以及滨水步道等配套设施,串联水上观光航线和岸上文化景点,设计主题游览路线,推动濠河水岸游联动,丰富游客体验。

第二十条【寺街、西南营保护开发】市人民政府、崇川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寺街、西南营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和利用,坚持规划引领,完善基础配套与公共服务设施,挖掘名人文化资源,推进名人纪念馆、传统民居、古街古巷的修缮和开发,焕新传统街巷风貌,提升旅游吸引力。

支持引入购物、餐饮、娱乐、特色民宿、文化展示、艺术表演等业态,推动文商旅融合发展。

第二十一条【张謇文化传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足“中国近代第一城”定位,挖掘张謇精神时代价值,充分利用南通博物苑、唐闸工业遗存、通海垦牧公司旧址、张謇历史人文记忆轴等场所,支持开发张謇名人旅游线路,打造具有人文研学、场景体验功能的旅游产品。

鼓励和支持张謇研究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实地观摩等活动,提升张謇文化旅游名片影响力。

鼓励和支持将体现张謇文化的元素应用于街路巷、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等公共设施的设计、命名。

第二十二条【景区和旅游度假区】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水绘园、啬园等重点景区和开沙岛、圆陀角等旅游度假区建设,突出特色主题,丰富产品类型,创新业态场景,支持创建国家AAAAA级旅游景区和省级以上旅游度假区。

鼓励和支持依托栟茶古镇、余东古镇等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推出具有历史文化名城特色的旅游项目和产品。

第二十三条【文商体旅融合发展】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化紫琅湖、南山湖、謇公湖、龙游湖、上湖等特色区域的功能布局和项目配置,发展生态观光、文化体验、体育休闲和餐饮购物等业态,推动文商体旅多元融合。

支持举办体育赛事、音乐节、演唱会、动漫展、灯会等特色项目,发展票根经济,延伸消费链条。

第三章产业促进

第二十四条【乡村旅游】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旅游发展与乡村振兴有机结合,推动乡村旅游与现代农业、文化创意、健康养生等产业深度融合,支持创建省级以上乡村旅游重点村镇。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用灵活多样的土地供应方式,依法为乡村旅游发展提供用地支持。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和其他投资主体依法利用闲置宅基地、农房等资源开展乡村旅游。

鼓励和支持依托特色小镇、传统村落、现代农业产业园、家庭农场等资源,发展体验型乡村旅游,丰富乡村旅游业态。

支持利用启东海鲜‌、海门山羊、海安大米、如东狼山鸡、如皋长寿产品等地方特色产品,推进乡村旅游“后备箱行动”。

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商务等有关部门在推动乡村振兴建设中,应当统筹考虑乡村旅游发展需求,同步完善游客中心、民宿、停车场、厕所等乡村旅游配套设施。

第二十五条【工业旅游】县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南通家纺、船舶海工、丝绸、光纤光缆、绿色精品钢等特色工业企业,开发科技创新、精益制造、科普讲解、产品销售等工业旅游项目,展现南通工业特色。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要工业遗产的保护利用,支持工业园区、工业展示区等创建省级以上工业旅游区。

第二十六条【红色文化】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红色资源传承利用与旅游融合发展,培育红色旅游品牌。

支持将红色旅游与爱国主义教育、革命传统教育紧密结合,开发红色文化主题课程、情景教学和红色文化创作等产品,将红色旅游纳入中小学“大思政”实践教育体系,推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展党性教育培训。

第二十七条【文博旅游】旅游主管部门鼓励和支持依托环濠河博物馆群、市县各类文博资源,发展文博创意产业,提升南通都市文博品牌效应。

文博场馆应当通过科技手段打造数字博物馆和虚拟旅游,发挥博物馆联盟作用,推动展品共享、故事共创、人才共建。

第二十八条【非遗旅游】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支持梅庵派古琴艺术、蓝印花布印染技艺、板鹞风筝制作技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阵地纳入旅游线路。

教育、旅游、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鼓励国家、省、市等各级非遗传承人及保护单位创新开发文化创意产品,支持在校园、景区、街区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集市、会客厅、体验店。

第二十九条【邮轮旅游】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发挥滨江临海的地理优势,加强区域协作,打造跨区域邮轮旅游航线,融入上海邮轮产业链,推进国际邮轮访问港建设,丰富船岸联动消费新场景。

第三十条【体育旅游】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体育公园、健身步道、全民健身中心、公共体育场等体育设施建设,支持发展运动休闲、竞赛观赏等体育旅游产品。

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发挥“世界冠军摇篮”效应,举办马拉松、足球、骑行、船艇等各类国际国内体育赛事,培育本土体育赛事品牌,促进体育消费和赛事经济发展。

第三十一条【会展旅游】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举办具有影响力的会展会务活动,鼓励利用有关专业会议、博览交易、文艺演出、科技交流等活动,促进旅游产业发展。

第三十二条【研学旅游】鼓励和支持利用江海文化、张謇文化、运盐河文化、青墩文化等研学素材,创新开发研学旅行产品,开展研学旅行活动。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旅游等有关部门推出特色研学课程,加强研学旅游线路推广,促进文化传承与旅游产业协同发展。

第三十三条【康养旅游】鼓励和支持利用生态、温泉和中医药等特色养生保健资源,加强旅游与医疗康体、养生养老产业的融合,创新康养旅游模式,打造南通“长寿之乡”康养旅游品牌。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发挥医疗产业集聚和区位优势,推动建设具有完善设施和承载力的综合性康养旅游基地,满足旅游者度假、养生的消费需求。

鼓励和支持旅游经营者完善适老化设备设施和服务,开设银发旅游专线,推出适合老年人的旅游产品。

第三十四条【夜间经济】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市建设布局,改建、新建小剧场、特色园区、特色艺术街区,规划建设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

鼓励和支持发展夜间旅游经济,挖掘夜间景观、商业街区、文化场所等优势要素,构建夜览通城、夜品通味、夜观演艺等消费场景,丰富夜间旅游产品供给。

支持有条件的景区、公共文化场馆等开放夜间旅游、延长营业时间和开发夜间旅游项目。

第三十五条【旅游餐饮】鼓励和支持餐饮商家传承特色名品制作技艺,挖掘特色食材资源,创新菜品研发,推动特色餐饮入驻景区、商业街区等,打造美食集聚区。

商务部门应当会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及行业组织,培育名菜、名小吃、名厨、名店,举办特色美食推介活动,利用线上线下多渠道宣传推广,提升南通美食的知名度与影响力。

第三十六条【旅游住宿】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动特色民宿、主题酒店、度假酒店等住宿业态发展,鼓励本地区住宿品牌化发展,支持参与旅游星级饭店、等级民宿评定,提升住宿业的整体品质和知名度。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消防救援、数据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合理放宽民宿市场准入,简化开办手续。民宿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文旅产业融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文化创意、影视制作、演艺娱乐、动漫产业、网络视听、数字艺术和文化会展等产业与旅游业融合发展,支持文艺院校和团体、演出制作机构、演出中介机构等开展多种形式的文化演艺活动。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景区创新文化旅游项目,利用科技手段打造全息互动投影、无人机表演、夜间光影秀等体验互动型产品,推动沉浸式体验、旅游演艺、线上演播等业态发展。

第三十八条【以文塑旅、以旅彰文】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拓展公共文化服务空间,推动公共图书、文化活动、公益演出进景区。

鼓励和支持文化馆、科技馆、博物馆、美术馆、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等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利用数字化展示、智慧讲解技术、网上虚拟展厅等多样化手段,开发数字化体验场景。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规划中小型旅游演艺空间建设,推进精品舞台艺术转化为线下旅游产品,通过影视、动漫、音乐、舞蹈、戏剧、曲艺、杂技、木偶等形式讲好南通故事。

第三十九条【旅游商品】旅游、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市场主体研制开发、推广销售具有南通特色的旅游商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培育体现地方特色的旅游商品品牌。

鼓励各地推出旅游商品推荐名单,加强景区、旅游集散中心、商业街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特色商品购物区建设,展示、销售旅游特色商品。

第四章服务保障

第四十条【资金保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域旅游发展需求统筹资金安排,支持城市形象宣传、旅游规划编制、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项目建设和重大旅游促进活动的组织等。

第四十一条【社会资金】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旅游业,推动全域旅游资源开发和重点旅游项目建设。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完善门票收入担保、资产证券化等符合旅游业特点的信贷、保险产品,拓宽投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

第四十二条【宣传推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全域旅游宣传推广规划,建立旅游、宣传、外事等有关部门协同推进机制。

旅游主管部门根据全域旅游宣传推广规划制定具体实施方案,通过政府采购、服务外包等方式利用主流媒体、社交平台、国际传播渠道开展推广。

鼓励商业街区、景区、宾馆、车站、机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场所在显著位置设置宣传本市旅游公益广告,突出江海文化底蕴与旅游特色。

第四十三条【公共服务保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全域旅游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主要景区、商业街区、交通枢纽等区域建设全域旅游集散中心及游客中心,为旅游者提供旅游信息咨询与服务。

旅游景区、街区等游客集中的场所,应当根据有关规定,配套厕所、母婴服务、无障碍、医疗救治、无线网络等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

第四十四条【智慧旅游】市、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景区管理机构、运营机构应当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设旅游智慧平台,提供旅游信息资讯、旅游公共服务和产品线路推介,开展旅游监督管理、旅游应急指挥等。

鼓励和支持智慧景区建设,利用科技手段打造智慧旅游场景,提升景区线路推荐、语音导览等智慧化服务水平。

第四十五条【交通支持】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旅游交通建设与管理,完善连接市区、景区、交通枢纽的快速交通网络,在机场、火车站、客运站等交通枢纽站点和景区合理设置团队旅游车辆上下客站点或者临时停车点,优化全域旅游客运专线布局。

道路旅游标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道路旅游标识建设,保障旅游者出行便捷、顺畅。

第四十六条【用地支持】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将重点旅游项目和重要旅游基础设施列为重要内容,并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合理安排项目用地。

鼓励和支持合理利用荒地、荒坡、荒滩等土地资源开发旅游项目。

第四十七条【企业支持】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市场主体培育、标准化提升、营销推广等企业扶持政策,支持旅游企业规模化发展、合规化经营、品牌化提升。

市人民政府应当兼顾生态保护与旅游发展需要,在重大节庆期间支持景区依法燃放烟花爆竹。

第四十八条【职工疗养休养与活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公务活动和工会组织的职工疗养休养活动,可以通过政府采购、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符合条件的旅行社、乡村旅游经营者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交通、食宿、会务等服务。

鼓励各级工会将景区、旅游度假区、文化产业园区、乡村旅游重点村镇纳入职工疗养休养基地。

第四十九条【旅游人才和智库】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旅游人才中长期发展规划,加强旅游人才引进和培养,建立高素质人才队伍。鼓励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加强旅游学科建设,与旅游企业共建旅游人才实训基地,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素质。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设立旅游专家智库,为全域旅游高质量发展提供决策咨询和指导。

第五十条【旅游志愿者】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旅游志愿服务机制,搭建志愿服务平台,组织开展旅游志愿者招募、培训、管理与激励工作。

引导旅游志愿者在景区、旅游集散中心等地,为旅游者提供信息咨询、翻译接待、文明引导、医疗救助等志愿服务。

第五章规范管理

第五十一条【规范经营】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诚信经营,不得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旅游者。

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行业组织、俱乐部、网络社交平台等形式,从事旅行社经营业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拦截车辆和纠缠、围堵、追逐等方式,向旅游者推销商品和服务。

第五十二条【监督管理】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旅游综合监管机制,通过日常抽查、专项检查、投诉举报处理等方式,加强对旅游市场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旅游主管部门、景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加强对车站、景区及旅游者集聚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侵犯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第五十三条【应急管理】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安全工作的组织管理,完善旅游应急管理体系,建立旅游安全联动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

第五十四条【旅游安全责任】旅游经营者应当承担旅游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风险预警和提示,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妥善处置旅游突发事件。

经营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取得经营等许可,配备专业救援人员和设施,提供符合国家强制性安全标准的产品和服务。

第五十五条【旅游预警、交通秩序维护】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假日旅游预警制度和旅游警示信息发布制度。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气象、应急管理等部门和景区管理机构,发布景区、住宿等旅游接待信息和交通、气象、公共卫生等应急预警服务保障信息。

旅游高峰期间,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加强主要旅游通道的车辆疏导,维护交通秩序,合理组织、科学调度公共客运。

第五十六条【服务质量评价】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健全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服务质量评价机制,开展满意度调查。旅游者可以通过线上评价平台、旅游网站评论区等渠道,对旅游服务质量进行评价。

第五十七条【数据共享、旅游统计】旅游、公安、交通运输、商务、统计、市场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数据共享机制。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统计部门建立健全旅游统计监测体系,开展旅游统计监测,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旅游统计信息。

第五十八条【投诉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指定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公布投诉电话、网站等,优化旅游投诉受理机制,确保投诉渠道畅通。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指引性条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条【未取得旅行社经营许可证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部门工作人员法律责任】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施行日期】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征求稿说明

关于《南通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草案)》

的起草说明

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并报市委批准,《南通市旅游促进条例》被确定为2025年正式立法项目,后经是人大常委会讨论报请市委批准,将立法项目名称调整为《南通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作为起草部门,牵头起草了《南通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现就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立法必要性

(一)落实国家战略部署,服务长三角文旅一体化发展的迫切需要。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推进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发展”,国务院《“十四五”旅游业发展规划》要求“努力实现旅游业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更为安全的发展”。南通作为长三角北翼中心城市和长江经济带重要节点城市,承担着打造“江海联动、跨江融合”发展新格局的战略使命。当前,南通正积极融入长三角文旅一体化,但存在跨区域旅游协作机制尚未建立、文旅要素流动存在行政壁垒、沿江沿海旅游资源统筹开发不足等突出问题,制约了旅游业高质量发展。通过立法为我市旅游工作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是服务国家战略、提升南通文旅竞争力的必然要求。

(二)破解发展瓶颈,推动我市旅游业提质增效的现实需求。南通拥有江海交汇的生态优势、“中国近代第一城”的历史文化底蕴和“世界冠军摇篮”的体育氛围,然而,目前南通旅游业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旅游资源开发呈现碎片化状态,各个景点之间缺乏有机联系,未能形成规模效应和联动发展格局;产业融合程度不足,旅游与文化、体育、农业等相关产业的融合仅停留在表面,深度融合不够,无法充分发挥产业融合的协同优势;旅游公共服务功能尚不完善,交通接驳存在诸多不便,影响游客的出行体验;旅游品牌影响力较弱,在全国乃至国际旅游市场上的知名度和吸引力有待提高。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进行针对性的制度设计,切实解决制约旅游工作发展的桎梏,推动旅游业从“量”到“质”的跃升。

(三)回应群众期待,保障旅游权益的民生工程。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者的旅游需求正发生深刻变化,呈现出特色化、多元化、多层次的发展态势。旅游方式从传统的“观光游”逐渐向“体验游”“品质游”转变,需求也从单一的游览景点向综合需求拓展,游客不仅希望欣赏美景,还渴望感知文化脉络、参与民俗活动、品味地方特色美食。同时,游客对旅游过程中的公共服务水平、安全保障措施以及自身权益保障的要求日益提高。有必要通过立法引导旅游市场健康发展、规范旅游经营行为、完善投诉处理机制,为游客提供安全、舒心、高品质的旅游环境,发挥旅游业综合带动作用,释放“一业兴、百业旺”的乘数效应,最终实现将旅游业作为经济支柱产业的发展目标。

二、起草过程

经市人大同意,2025年1月26日,我市成立条例立法工作小组,正式启动立法工作。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作为起草部门,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对旅游工作重要讲话精神,全面梳理党中央、国务院旅游业发展相关政策文件,对照现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省市地方性法规,紧扣发展大局,坚持问题导向,经研究讨论并充分论证,牵头起草了《条例(草案)》。

起草期间,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会同市人大、市司法局开展县(市、区)政府及旅游经营者专项调研6次,赴太原、晋中、西安等地进行立法调研,并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以及局机关各处室、局机关各单位、各县(市、区)文广旅局等意见,召开座谈会、听证会、专家论证会等会议。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对收集、反馈的意见进行逐条梳理、认真研究,形成《条例(草案)》。

三、条例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七章六十二条,致力于营造公平、公正、开放的旅游市场环境,各章节均体现公平竞争相关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阐明《条例(草案)》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发展原则,明确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要求推广本市旅游形象,规定区域合作、行业组织自律相关内容。

第二章,规划建设。明确保护优先、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开发利用原则,规定开展旅游资源普查、评估,建立旅游资源档案及相关数据库,构建“全域旅游发展规划+旅游专项规划+其他规划”的规划体系,并对全域旅游发展规划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强调招商引资的重要性,提出建设江、海、河文旅空间体系,明确海洋、长江、五山地区、濠河、寺街和西南营历史文化街区、张謇文化等资源的建设开发要求,以及进一步提升重点景区和度假区品质的要求,发展票根经济,促进文商体旅多元融合。

第三章,产业促进。明确充分利用现代农业、特色工业、红色文化、文博场馆、非物质文化遗产等资源,发展乡村旅游、工业旅游、红色文化旅游、文博旅游、非遗旅游、邮轮旅游、体育旅游、会展旅游、研学旅游、康养旅游等旅游产品,积极推进“文旅+百业”“百业+文旅”融合发展。要求进一步发展夜间旅游经济,提升旅游餐饮业和住宿业、旅游商品的服务水平,达到文旅产业融合和以文塑旅、以旅彰文的发展目的。

第四章,服务保障。要求强化资金保障,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明确宣传推广、公共服务保障体系建设、智慧旅游平台建设的具体要求,强调在交通、用地、企业发展、职工疗养休养、人才智库等方面为全域旅游提供支持,发展旅游志愿服务。

第五章,规范管理。重点强调旅游业务规范经营的要求,明确建立“综合监管+安全主体责任+服务质量评价”的管理体系,提升旅游市场规范化水平。对应急管理、旅游预警、交通秩序维护、数据共享等提出具体要求,强调畅通投诉渠道,优化受理机制,保障游客权益。

第六章,法律责任。规定了未取得旅行社经营许可证的法律责任和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对施行日期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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