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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主题:关于公开征求调整全市社会救助保障标准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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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时间:2026年04月29日 - 2026年0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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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单位:南通市民政局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社会救助保障水平,改善困难群众生活状况,经初步研究,拟从2026年7月1日起对全市社会救助(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孤儿养育)保障标准进行调整。现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反馈至电子邮箱:ntmzjzjzc@163.com,联系电话:0513-59003653。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5月10日。
附件:
关于调整全市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方案(征求意见稿).doc
南通市民政局
2026年4月29日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社会救助保障水平,改善困难群众生活状况,按照省、市社会救助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要求和2026年度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拟对全市社会救助(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孤儿养育)保障标准进行调整。
二、提标依据
(一)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20〕39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通办发〔2021〕7号),《中共江苏省委 江苏省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共同富裕指导意见》(苏发〔2025〕6号)中基本生活救助标准调整机制的要求。
(二)特困人员供养保障标准
1.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省政府关于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规〔2023〕8号)明确: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各设区市按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确定。
2.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根据《省政府关于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规〔2023〕8号)文件要求:按照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具备生活自理能力三档,照料护理标准原则上分别不低于当地上年最低工资标准的30%、15%、5%。加强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与养老服务、残疾人服务和长期护理保险衔接,可通过机构养老、居家上门、社区日间照料、残疾人托养、长期护理保险等,开展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
(三)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11〕16号)中的提标原则进行了明确:各地要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确定孤儿养育标准,并建立增长机制。
三、主要内容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至935元/人•月。
(二)特困人员供养保障标准
1.基本生活标准
(1)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全市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为1220元/人•月。
(2)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海安市、如皋市、如东县为1930元/人•月,启东市、崇川区、通州区、海门区、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苏锡通园区、通州湾示范区为2030元/人•月。
2.照料护理标准
2026年按照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具备生活自理能力三档,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不低于当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30%、15%、5%,照料护理服务与养老服务、残疾人服务和长期护理保险相衔接,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根据市人社部门新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统筹协调安排。
(三)全市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集中供养标准为3020元/人•月,分散供养标准为2750元/人•月。
(四)执行时间
新标准从2026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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