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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征集主题:

    关于征求《南通市市区消火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 征集时间:

    2023年08月04日 - 2023年09月04日

  • 征集单位:

    南通市消防救援支队

关于征求《南通市市区消火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进一步厘清各级政府、各部门工作职责,推动我市消火栓建设、使用、管护制度化、规范化,确保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有序发展。市消防救援支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在全面总结经验、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经过充分研究和论证,起草了《南通市市区消火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属于规范性文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如有意见建议,可通过以下方式在2023年9月4日前提出:

1.电子邮件:1605843476@qq.com。

2.通讯地址: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海云路1号,邮政编码226018,法制与社会消防工作科。

附件:《南通市市区消火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南通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3年8月4日

征求稿说明

一、起草背景

消火栓规划、建设、维护管理问题至关重要,其直接关系到能否有效减少火灾危害性、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必须高度重视。随着我市经济迅速发展,对消火栓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需求不断增加,而《南通市市区消火栓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于2014年1月印发实施,亟需修订印发实施。

二、修订的必要性

加强消火栓建设和管理是夯实我市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举措。2014年1月,市政府出台《南通市市区消火栓管理办法》以来,我市消火栓管理建立了有效的工作机制,解决了一批消火栓建设管理维护中存在的问题,对规范和促进我市消火栓建设、保障公共消防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订和中央机构改革,《办法》中涉及的一些部门名称发生改变、职能已经划转,且该办法中提出的关于消火栓建设、使用、维护、保障机制已不能满足实际需要,为进一步厘清各级政府、各部门工作职责,推动我市消火栓建设、使用、管护制度化、规范化,确保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有序发展。

三、主要修订内容解读

新修订的《办法》共二十四条,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市政消火栓建设和维护管理活动。与原《办法》相比,共修改了16条,其中根据行政区划变化调整适用范围涉及1条、机构改革导致职能部门的具体称谓或相关职能变化进行修改涉及7条,对相关用词重新修改,使其表述更为清晰、含义更为明确涉及2条,针对原《办法》中责任不明确、内容不完善的部分进行修改涉及8条。新修订的《办法》更加符合我市实际,更有利于全面加强我市消火栓规划、建设和维修保养工作,更有利于为有效快速灭火救援提供坚强的水源保障,更有利于解决消火栓建设管理职责不明细、缺建或损坏等突出问题。

新修订的《规定》具体内容包括:

(一)修改了《办法》适用范围。2014年出台的《办法》适用范围为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根据区划调整范围扩大为崇川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通州区、海门区、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

(二)修改了部分机构名称。根据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家机构改革的有关规定要求,对消防机构名称和隶属关系进行了修改,原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修改为“消防救援机构”;第四条中“建设、规划”修给为“市政和园林、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第六条中“建设部门”修改为“市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二十条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修改为“住建部门”。

(三)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工作职责。《办法》第四条明确了市、区政府(管委会)、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职责,自然资源和规划、市政和园林、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安、财政、供水企业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工作;《办法》第七条明确无给水管网或者灭火救援给水不足的地区,镇(街道)应当设置消防水池或者利用河流、湖泊、水库、水渠、水井等水源设置消防车取水码头;《办法》第十三条明确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的居民住宅区,由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签订防火协议,明确消火栓的维护管理责任;《办法》第十七条明确各区政府(管委会)应当将市政消火栓纳入网格化管理内容,对本辖区内市政消火栓进行定期排查。

(四)进一步明确市政消火栓建设内容纳入相关规划。《办法》第五条明确将市政消火栓布点及用水量、水压等内容纳入规划,并与供水、道路交通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在进行市政道路及地下附属管线建设时,应当同步包含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建设内容。

(五)进一步完善了消火栓的维护管理要求。一是《办法》第六条要求利用先进技术提高市政消火栓管理水平;二是《办法》第十一条要求绿化、市容单位优先使用智能取水设备取水,逐步实现消火栓消防专用、准确计量收费。

(六)进一步明确了部门间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办法》第八条要求市政道路验收合格后,市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将市政消火栓设置地点、数量、编号、规格、分布等情况书面告知消防救援机构。《办法》第十四条明确供水企业每季度向消防救援机构提供新建、改建等市政消火栓的设置地点、数量、编号、规格、压力、分布图等资料。《办法》第十七条明确发现市政消火栓损坏的,应当及时报告消防救援机构,并通知供水企业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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