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tsrmzf/resource/theme/img/area.png)
-
征集主题:
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南通市机动车停车条例城管部门行政处罚事项自由裁量基准及适用要求》意见的公告
-
征集时间:
2023年09月27日 - 2023年10月28日
-
征集单位:
南通市城市管理局
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根据《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现针对《<南通市机动车停车条例>城管部门行政处罚事项自由裁量基准及适用要求》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对征求意见稿文本有修改意见建议的,欢迎广大市民、社会各界人士和利害关系人在2023年月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
一、通过信件方式将意见寄至南通市城市管理局法规处(邮政编码226007,地址:南通市崇川区工农南路150号市政务中心主楼2010室成女士,电话:0513-59001386、59001386)。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邮箱27818976@qq.com。
附件:《<南通市机动车停车条例>城管部门行政处罚事项自由裁量基准及适用要求》(征求意见稿)
南通市城市管理局
2023年9月27日
附件:《南通市机动车停车条例》城管部门行政处罚事项自由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docx
一、制定的必要性
为规范全市停车管理,维护停车秩序,公平、公正、合理地实施《南通市机动车停车条例》城管部门行政处罚事项自由裁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南通市机动车停车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了《<南通市机动车停车条例>城管部门行政处罚事项自由裁量基准及适用要求》(以下简称“《裁量基准及适用要求》”)。
《南通市机动车停车条例》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作为南通市全新的地方性法规,市设权力事项和自由裁量属于空缺状态。为避免相同事项在不同地区“同事不同罚”的情况,制定出台《裁量基准及适用要求》成为减少自由裁量的随意性的迫切需要。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
2、《南通市机动车停车条例》(2022年7月22日南通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22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3、《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制和适用规则》(2021版)(苏建规字〔2021〕2号)
三、主要制度
《裁量基准及适用要求》中的城管部门处罚事项来源于《南通市机动车停车条例》中第六章法律责任,共计9项。按照既不过繁也不过简的原则,结合全市城管工作实际与经验,合理考量实践中的难点,对违法行为的情形和相应给予处罚的具体种类、幅度进行具体划分。《适用要求》针对《南通市机动车停车条例》对较为常用的处罚事项和情形具体提出要求,《适用要求》中未明确的,参照适用现行有效的《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制和适用规则》。
意见 | 昵称 | 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