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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主题:
关于征求《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决定(草案) 》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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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时间:
2025年07月18日 - 2025年0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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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单位:
南通市司法局
为了进一步增强地方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南通市司法局决定,将《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及其起草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5年8月18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在本页面直接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南通市崇川区崇文路1号启瑞广场主楼南通市司法局立法处(邮政编码:226007),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三、电子邮箱:lfc.sfj@nantong.gov.cn。
四、电话:(0513)59003851;传真:(0513)59001593。
南通市司法局
2025年7月18日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决定(草案)
(征求意见稿)
为了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保证各类民营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促进新时代新征程南通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作出本决定。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适用本决定。
第二条【基本原则】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坚持平等对待、公平竞争、同等保护、共同发展的原则,依法鼓励、支持、引导民营经济发展,持续打造我市“万事好通”营商环境品牌,为民营经济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
第三条【市场准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不得以备案、注册、年检、认定、认证、指定、要求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准入障碍。
第四条【公平竞争】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抽查、举报处理、重大政策措施会审、政策措施抽查、典型案例归集和通报等机制,运用“公平竞争e审查”系统等手段,及时清理、废除含有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第五条【政府采购】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鼓励运用AI智能辅助评标系统提高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的科学性,鼓励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公共资源交易,不得违法设置限制或者排斥民营经济组织的条件。对民营经济组织中的中小企业按照规定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政策措施。
第六条【投资引导】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通过举办重大项目推介会、在投资项目监管平台上集中发布本市项目清单等方式,支持、引导民营经济组织投资重大项目。加大政策扶持和要素配置力度,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国家重大战略和重大工程,依法平等进入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公用事业等领域。鼓励民间投资进入交通、水利、清洁能源、新型基础设施、先进制造业、农业农村、市政、环保、医疗、养老等重点领域。
第七条【产业发展】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向船舶海工、电子信息、高端纺织、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等重点产业集群加快发展,支持布局未来产业和海洋产业,推进制造业智改数转,推动传统产业做精做高做强。
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产品供需对接服务,搭建同城供需对接平台,促进产供销、上下游、政银企协同联动。
第八条【梯度培育】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引导民营经济组织专精特新发展,构建梯度培育体系,分级分类制定扶持政策。
支持构建以龙头企业为引领,大中小民营经济组织融通发展的产业生态。支持大型企业与产业链上下游中小民营经济组织建立协同创新、资源共享机制。
第九条【创新发展】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发挥科技创新主体作用,做强技术交易市场,加快知识产权服务、检验检测认证等集聚区建设,畅通科技成果转化通道。
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高能级创新平台建设,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上下游企业,组建创新联合体。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建设,争创国家、省重点实验室。
第十条【用地支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土地供应机制,对于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产业政策的民营经济组织项目用地,可以通过长期租赁、先租赁后出让、弹性年期出让等产业用地供给方式,降低用地成本,保障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平等取得工业用地权利。
第十一条【财政金融支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民营经济组织融资服务体系和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采取以下措施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财政金融支持:
(一)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高对民营经济组织的融资担保业务比重,降低融资担保费率;
(二)壮大市级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规模,强化风险分担,对小微企业、重点产业及创新创业企业贷款出现风险,由银行、担保机构、各级风险补偿与担保基金根据协议按比例承担责任;
(三)鼓励金融机构创新质押融资方式,细化不同行业信贷管理要求,建立差异化管理机制;
(四)推动金融机构创新民营经济组织专属金融产品服务,深化“小微贷”“苏科贷”“江海贷”“富民创业贷”等财政金融合作产品信贷业务应用,持续开发续贷产品,提高续贷业务在小微企业贷款中的比重,将无还本续贷政策扩大到中型企业。
第十二条【人才支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人力资源服务机制,完善用工求职信息对接平台,畅通人才向民营经济组织流动渠道,健全人事管理、档案管理、社会保障、民营企业人才职称评审等政策机制。
依托“社区就业服务站”、“技能夜校”等模式,有效发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作用。定期举办“江海英才创业周”、产学研对接、校园直聘等活动,为企业提供零成本赴外招聘服务。
支持纺织等行业内部协同,共享用工,以富补缺解决用工难问题。
鼓励开展校企合作,重点培养产业急需的“定制工匠”。
第十三条【环保要素支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持续深化环评改革举措,优先保障民营经济组织省级民间投资重大项目排污总量指标。推进民营经济组织中的中小企业“绿岛”项目建设,深化集成治污,降低治污成本。
第十四条【涉企政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广使用“惠企通”平台,结合人工智能应用,持续优化民营经济政策梳理、发布、咨询、匹配、申报、兑现等服务。强化“免申即享”“简申快享”“直达快享”等功能建设,加快实现惠企财政资金线上兑付。
第十五条【涉外服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导和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发展对外贸易,积极参与“一带一路”项目建设,依法合规开展境外投资活动。
为民营经济组织搭建对外展示、交易、交流、合作平台提供帮助;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法律法规、技术性贸易措施、产品认证等分类辅导服务;向民营经济组织预警、通报有关国家和地区政治、经济和社会重大风险;强化国家知识产权海外纠纷应对指导南通分中心建设,为民营经济组织海外知识产权纠纷提供预警监测、维权指导、个案救济、资源供给等全链条保护。
第十六条【氛围营造与企业家精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营商环境典型案例征集,及时总结推广创新试点中的经验做法,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关心、支持民营经济组织的良好氛围。
培育和弘扬企业家精神,引导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挥张謇企业家学院教育培训作用,完善民营经济组织培训制度,加强对民营经济人士的梯次培养。
第十七条【合法权益保障】在重大复杂涉企经济犯罪案件中采取涉案财物查封扣押冻结、限制人身自由等强制措施时,鼓励由经侦部门、法制部门等提级审查办理。鼓励司法机关灵活依法运用速裁、调解、“活封活扣”等程序与方式,减少对民营经济组织正常生产经营影响。
第十八条【政府诚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合同,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拖欠民营经济组织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也不得在约定付款方式之外以承兑汇票等形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范化解拖欠民营经济组织账款长效机制。
第十九条【涉企行政检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行综合集成监管,采取“综合查一次”“扫码入企”和非现场无感式等监管措施,压减重复、不必要的现场检查,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检查。
涉企行政检查应当明确行政检查主体,公布行政检查事项等,合理确定行政检查方式,严格制定执行行政检查标准、程序,严格控制专项检查,规范行政检查行为,加强行政检查的执法监督。
第二十条【施行日期】本决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关于《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市发改委牵头起草了《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决定(征求意见稿)》),现将起草工作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2025年5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正式施行。将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民营经济的方针政策和实践中的有效做法确定为法律制度。近年来,我市在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实践中也形成了一些成熟经验。开展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立法,有助于进一步稳定信心、提振预期,持续推动我市民营经济发展壮大。
二、起草过程
市发改委在遵循上位法的基础上,充分学习借鉴先进地区经验做法,深入调查研究,听取企业家、行业协会商会代表意见建议。赴苏州等先进地区实地调研,深入通州、如皋、开发区等板块走访调研,前后召开相关市级部门、板块等5场座谈会。
为提高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通过市发改委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7月4日召开立法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7月7日邀请立法方面的专家学者、律师等召开专家论证会。先后三次书面征求市各相关部门、县(市)区意见建议,对30多个单位反馈的21条意见建议进行梳理吸收,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形成了《决定(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作为“小快灵”形式的法规性决定,《决定(征求意见稿)》主要包括公平竞争、产业发展、要素保障、权益保护、涉企服务等部分内容,共计20条。省去了上位法已有的一般性条款,聚焦特定领域具体问题。
一是注重突出南通特色。第十六条提出发挥张謇企业家学院教育培训作用,完善民营经济组织培训制度,加强对民营经济人士的梯次培养;第七条支持“一船一电 两重两新”等产业发展;第九条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发挥科技创新主体作用,使立法具有鲜明的南通特色。
二是注重突出问题导向。聚焦调研反映的问题建议,制定针对性举措。针对公平竞争问题,第三条明确市场准入方面不得以备案、注册、年检、认定、认证、指定、要求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准入障碍;第四条强化公平竞争,第五条规范政府采购及招标投标;针对民营企业要素保障,第十条提出增加多种用地供给方式、第十一条明确降低融资担保费率、深化财政金融产品应用、第十二条通过常态化举办“江海英才创业周”、纺织行业共享用工等方式解决相关难题。
三是注重经验总结推广。对我市已经普遍实行的成熟经验和有益探索进行归纳提炼,上升到制度层面予以固化。涉企政策制定方面,第十四条明确推广“惠企通”平台,扩大“免申即享”“简申快享”范围;第十五条明确加强民营经济涉外服务,提供涉外平台、海外产权纠纷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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