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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主题:
关于《南通市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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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时间:
2025年04月01日 - 2025年05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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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单位:
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市政府关于调整完善新一轮市对区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通政发〔2022〕9号)等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5年5月1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书面意见寄至:南通市崇川区世纪大道8号南通市财政局综合处,邮政编码:22600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南通市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字样。
二、电子邮箱:
南通市财政局
2025年4月1日
南通市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市政府关于调整完善新一轮市对区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通政发〔2022〕9号)等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区(崇川区、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南通创新区、通州湾示范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适用本办法。通州区、海门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办法由两区自行制定。
第三条崇川区、南通创新区范围内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征收。市财政局负责资金收取。市数据局、资规局、城管局、水务集团等单位协助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工作。
为提高行政征收效率,保持行政征收与行政审批相衔接,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通州湾示范区范围内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市住建局可委托属地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征收。
第四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下简称“工规证”)核准的建筑面积计征,崇川区、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南通创新区的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90元,通州湾示范区的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75元。
第五条下列建设项目免征配套费:
(一)保障性安居工程;
(二)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
(三)易地扶贫搬迁项目;
(四)农民在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建住房;
(五)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
国家和省另有减免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按规定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第七条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开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第八条崇川区、南通创新区范围内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相关工作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市数据局在发放工规证前,将相关信息通知市住建局,市住建局根据工规证复印件,现场开具《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款通知单》(以下简称“缴款通知单”),缴款通知单随工规证一并交给建设单位。缴款人按照缴款通知单足额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临时建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参照永久建筑,在发放临时建筑工规证前,由市住建局开具缴款通知单,征收标准与永久建筑一致。
(二)符合减征或免征条件的,缴款人应当向市住建局提交减免申请及相关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
(三)市住建局应当及时向缴费人出具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清或减免证明材料。市质监站在办理项目竣工验收时,对无法提供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清或减免证明材料的,不予出具质监报告。市水务集团在办理接水(含临时建筑接水)审批时,对无法提供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清或减免证明材料的,不予办理接水,并及时通知市住建局。
(四)临时建筑在两年有效期内拆除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全额退还,由建设单位向市住建局发起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市资规局、城管局现场复核,市住建局审批通过后,由市财政局退费。
第九条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通州湾示范区应参照上述征收程序,结合本地管理实际,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确保应收尽收。
第十条下列建设项目应当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规划验收面积超过规划许可证面积的;
(二)已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改变使用性质、用途后不再符合减免条件的;
(三)违法建筑经规划资源部门依照法律规定确认予以保留的;
(四)按照规定应当补缴配套费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2022年1月1日后新供地的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按《市政府关于调整完善新一轮市对区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通政发〔2022〕9号)执行,市本级不参与分成,收入全额返(留)区。2022年1月1日前供地的建设项目,工业(仓储)用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全额返区,其他项目计提轨道交通建设资金后,市与崇川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别按45:55、10:90比例分成,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通州湾示范区全留。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市区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市政府关于调整完善新一轮市对区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通政发〔2022〕9号)等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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