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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主题:
关于《《南通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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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时间:
2023年06月14日 - 2023年0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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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单位:
南通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和《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等法律法规,为进一步推动我市残疾人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的就业,现结合我市实际,起草制定《南通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在2023年7月12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1.
2.通信地址:南通市观阳路117号南通市残联408室,电话:0513—81006969。
附件:南通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征求意见稿)。
南通市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
2023年6月12日
附件
《南通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和《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残疾人,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自愿要求就业的无业残疾人,包括以下三类人员:持有残疾人证、一级至八级残疾军人证和一级至八级伤残人民警察证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包括: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相关优惠、奖励、补贴、便利、表扬等激励政策的实施;相关监督管理和公共服务活动等。
第四条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残疾人就业工作全过程。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高度重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围绕工作难点,建立健全议事协调机制和部门协作机制,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因地制宜制定助推残疾人就业的优惠政策,对在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给予表扬,不断推进残疾人事业取得新成效。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本辖区残疾人的就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市、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受同级人民政府委托,负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其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做好为残疾人免费提供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康复训练、职业适应评估、职业心理测评、求职定向指导、职业介绍、岗位需求调研、岗位支持等事务性工作。
财政、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改革、市场监督、民政、卫健、教育、国资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六条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提供新业态就业技能培训、开发公益性岗位、提供捐助、辅助性就业项目、开展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和支持残疾人就业工作。
鼓励市、县(市、区)残联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做好残疾人就业前岗位需求调研,提高培训的针对性,搭建就业平台,开展残疾人就业帮扶公益行动,拓宽残疾人就业渠道。
第七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等(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百分之一点五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鼓励用人单位提高残疾人就业安置比例,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应当率先垂范按比例招录残疾人。
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未采取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其他方式履行法定义务的,用人单位不能参评先进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不能参评先进个人。
第八条鼓励用人单位在坚持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的前提下,对残疾人能够胜任的职位、岗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残疾人。
鼓励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积极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加强对残疾职工的技能培训,提高其劳动技能和水平,使其能够上岗工作。
第九条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者依法与残疾人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以劳务派遣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计入劳务派遣单位残疾人就业人数。经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协商一致的,可以计入用工单位残疾人就业人数,不再计入劳务派遣单位残疾人就业人数,残疾职工不得在一个或者数个单位空挂名。
第十条用人单位安排一名持有残疾人证(一级至二级)或者残疾军人证、伤残人民警察证(一级至三级)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二名残疾人就业计算。因工伤或者职业病被鉴定为伤残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残疾人标准的,经评定并取得残疾人证后,计入所在单位残疾人就业总数。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按月计算,不得以全年安排残疾人总数平均后计入用人单位每月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辞退残疾职工、解除与残疾职工的劳动合同,应依法办理,并报当地残疾人联合会备案。
第十一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推进残疾人就业创业服务信息化建设,拓宽残疾人招录渠道,推动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市、县(市、区)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残联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残疾人就业及残保金信息共享机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支持残疾人就业服务平台建设,建立残疾人求职就业大数据,优化招聘求职信息发布渠道,多措并举为用人单位和求职者提供精准就业服务。
在保护残疾人隐私的前提下,残联应当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公司、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机构开放与就业相关的残疾人信息数据。
第十二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确定残疾人就业补贴和奖励标准、条件,对按比例或者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采取补贴、奖励、表扬先进等激励措施,营造助残扶残良好风尚。
在同等条件下,政府采购应当优先购买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产品或者服务。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办理上年度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经审核认定后依法享受保障金减免政策。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需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税务机关依法征收。
用人单位应当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社会责任报告或者编制专项社会责任报告,纳入劳动就业信息管理范围。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遇到不可抗力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就业保障金。由财政部门会同税务机关、残疾人联合会就减免或者缓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情形作出具体规定,向社会公布后施行。
申请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一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期满后应当如数补缴。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由税务部门提交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第十六条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本单位公用经费预算中列支。
企业和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十七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属政府性基金,应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主要用于:
(一)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教育和职业康复支出;
(二)补贴和奖励按比例、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以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各种形式就业残疾人的社会保险缴费补贴和用人单位岗位补贴;
(四)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残疾人就业服务和组织职业培训、技能竞赛(含展能活动)、残疾人就业岗位调研、就业培训调研等支出。补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所需设施设备购置、改造和支持性服务,补贴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和运行;
(五)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经营场所租赁、启动资金、设施设备购置补贴和小额贷款贴息;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养殖、手工业以及其他形式的生产劳动;
(六)对从事公益性岗位就业、辅助性就业、灵活就业,收入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的救济补助;
(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批准用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和保障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生活等的其他支出。
第十八条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用人单位落实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的监督检查,并加强协作。
对虚报、瞒报、迟报、拒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单位,由市、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予以通报,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九条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相关信息应当依法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等情况。税务机关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用人单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情况。
残疾人联合会、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支出情况。
第二十条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及其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政府机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月日。2010年7月市政府印发的《南通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通政规〔2010〕9号)同时废止。
一、制定背景:为进一步促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切实维护残疾人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根据管理需要,按照职责权限,由市残疾人联合会制定了《南通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二、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等。
三、主要内容:《就业办法》共二十一条,明确了部门的职责权限、明晰了奖惩机制、提出了助推精准就业举措、优化了保障金支出范围,同时细化了监督管理要点。
一是明确部门的职责权限。要求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进一步凸显残工委的地位和责任,负责统筹协调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研究解决现实问题,指导、督促、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职尽责。对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就业服务机构、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职责分别作了具体规定,对与按比例就业工作密切相关的发展改革、市场监督、民政、卫健、教育、国资委纳入部门协作机制。
二是明晰奖惩机制。为调动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明确提出了激励措施,明确要求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确定残疾人就业补贴和奖励标准、条件,对按比例或者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人,采取补贴、奖励、表扬先进等激励措施,营造助残扶残良好风尚。不断推进残疾人事业取得新成效。对于没有按规定缴纳表彰金的单位,办法明确指出,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由税务部门提交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用人单位应当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劳动就业信息管理范围。
三是多措助推精准就业。为提升残疾人精准就业,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提供新业态就业技能培训、开发公益性岗位、提供捐助、辅助性就业项目、开展志愿服务等方式精准助残参与和支持残疾人就业工作。鼓励市、县(市、区)残联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做好残疾人就业前岗位需求调研,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向用人单位主动介绍、推荐残疾人,提供岗位改造咨询,协助用人单位开展残疾人招聘活动等。搭建就业平台,开展残疾人就业帮扶公益行动,拓宽残疾人就业渠道。
四是优化保障金支出范围。规定了保障金的申报办理程序,明确了保障金的支出渠道。在严格对照国家政策的基础上,优化保障金的支出范围,强调保障金应当优先用于满足就业需要,在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残疾人就业服务和组织职业培训、技能竞赛支出的基础上,增加残疾人就业岗位调研、就业培训调研等支出,有助于残疾人精准就业。
五是加强监督管理。《办法(草案)》明确部门责任、执法协作机制、信用约束等,明确了残工委统筹协调、督促巡查的职能,协调解决按比例就业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同时细化了残联、财政部门、税务部门的监督责任,分别针对行政机关违法违纪行为、用人单位违法行为依法规定了法律责任。
四、与各方沟通的情况
(一)与各职能部门沟通
文件制定前后,与 财政、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改革、市场监督、民政、卫健、教育、国资委等职能部门及各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对接交流、征求意见。各部门都表示《办法》的制定势在必行,可以有效提升全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水平,是一项攸关长远的工作,同时也结合各自职责提出了修改意见。为进一步提升《办法(草案)》制定水平,走访了盐城残疾人联合会、苏州残疾人联合会,对兄弟城市关于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好经验和好做法充分吸收,在《办法(草案)》中得以体现。
(二)与用人单位沟通
市残疾人联合会通过发放问卷、上门走访等形式征求了用人单位的意见和建议。用人单位对文件的内容没有异议,认为文件的制定充分考虑到南通经济社会发展和残疾人就业形势的变化,构建了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协调工作机制,加强对按比例就业先进典型的宣传,明确了用人单位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同时也结合各单位的实际,提出了修改完善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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