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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主题:
《南通市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程序和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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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时间:
2020年03月11日 - 2020年0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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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单位:
南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为在符合安全环保要求前提下,支持园区外优质化工企业进一步做优做强,提升化工行业的本质安全和绿色发展水平,依据《江苏省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标准》,市化治办起草了《南通市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程序和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在2020年3月27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在本页面征求意见栏内直接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南通市世纪大道6号市行政中心综合楼1115室南通市化治办(邮编:226018)。
三、通过电子邮箱将意见发送至:
南通市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3月11日
南通市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程序和监管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市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程序和监管,促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管理规范、技术先进、产品高端、安全环保风险可控、规模总量大、经济效益突出的化工生产企业安全、绿色、高端发展,根据《江苏省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方案》《江苏省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被认定为化工重点监测点(以下简称监测点)的企业,在项目审批、建设和管理方面参照化工园区内企业执行。国家、省有相关或其它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南通市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南通市化治办)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监测点的认定工作,牵头组织相关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能对监测点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认定程序
第四条认定申请。企业根据《江苏省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标准》规定的认定条件,向属地化工安全环保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化治办)提出监测点的认定申请,提交的申请材料主要应包括《承诺书》、《南通市化工重点监测点申请表》、《南通市化工重点监测点申请报告书》。
第五条属地审核。各地化治办应对企业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企业经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报南通市化治办。南通市化治办原则上每年3月底前受理一次集中申报。
第六条市级审核。南通市化治办牵头开展专家论证,并组织市发改委、工信局、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管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对各地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现场核查,提出综合审核意见。
第七条审核公示。南通市化治办将综合审核意见通过市工信局网站统一对外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八条报批及公告。南通市化治办将公示结果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正式公布并报省化治办备案。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九条加强日常管理。各地化治办应牵头组织相关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能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对监测点企业的日常指导、监督和管理,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企业完成整改。
第十条强化年度评价。各地化治办组织主要成员单位对已认定为重点监测点的企业对照《江苏省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标准》按年度进行评价,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后报南通市化治办。南通市化治办组织对各地上报的年度评价结果进行抽查。
第十一条鼓励入园进区。监测点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有关法律法规,在规定的厂区范围内,按照化工项目建设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办理报批手续,条件成熟时应当向化工园区迁移。
第十二条规范撤销认定。
(一)监测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程序予以撤销:
1、年度评价中连续两年不符合认定条件,且无法有效整改提升的;
2、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突发环境事件的,取消监测点资格。
(二)监测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监测点资格,整改验收合格后予以恢复,仍不合格的撤销监测点资格。
1.违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
2.一年内出现两次及以上因环境监测超标而立案处罚的;
3.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三条监测点因产业政策、规划调整等条件变化,不宜继续从事化工生产的,撤消监测点资格。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江苏省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标准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方案》,严格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提升企业本质安全环保水平,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化工重点监测点(以下简称监测点),是指处于按《江苏省化工园区认定办法》认定的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之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管理规范、技术先进、产品高端、安全环保风险可控、规模总量大、经济效益突出的化工生产企业。
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已建成投产企业的认定,各地以前认定的监测点一律按此标准重新认定。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专项工作中取消定位的化工园区内经合法合规批准的在建项目(企业),竣工达产后符合监测点标准的,可认定为重点监测点。
第四条监测点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必须由实际控制人担任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为企业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
(二)厂址符合所在市、县(市、区)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管控要求。
(三)企业外部安全、卫生防护距离符合国家、省有关标准要求,不存在重大外溢风险。
(四)企业项目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建设工程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特种设备管理、劳动用工管理等法定手续齐全有效。企业在役化工装置经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或通过安全设计诊断并完成整改。
(五)企业的主导产品、工艺技术装备和生产规模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部委、省、市有关产业政策要求,不在限制类或淘汰类目录内。
(六)企业上年度或者近三年平均应税销售应达到苏南地区3亿元人民币、苏中地区2.5亿元人民币、苏北地区2亿元人民币以上(含)。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填补国内空白、工艺装备水平国内领先以及与当地新兴产业、先导产业、主导产业耦合度较高的企业,应税销售可适当降低。
(七)企业具有完善的环保设施,废水、废气达标排放,危险废物得到无害化处置。生产废水不得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企业雨水(清下水)排放口安装在线监测和自动阀门;厂界应安装VOCs环境监测设施,废气治理设施应装有用电工况监控,并纳入生产系统进行管理,喷淋处理设施应配备液位、pH等自控仪表、采用自动加药,主要排气筒应安装连续自动监测设备;危险废物贮存符合安全、消防、规划、环保相关要求。
(八)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到二级或以上,在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装置自动化控制系统达到要求。
(九)企业单位产品能耗符合国家和省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要求。
(十)当年度没有受挂牌督办,不存在安全、环保、消防等限期整改未完成事项。近三年来,没有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事故;不存在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环境违法行为;不存在环境污染犯罪行为。
(十一)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的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并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验收。
第五条监测点由设区市政府组织认定并公布,名单报省化治办备案抽查。设区市政府应当制定监测点认定程序及管理办法,可结合实际制定更加严格的认定标准。
第六条本办法由省化治办负责解释。
对化工园区和化工重点监测点实施认定,是深入贯彻《江苏省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方案》、推动化工园区和企业布局调整和整治提升的重要措施,是确保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落到实处的重要保障,更是落实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监察建议整改要求的政治任务。为在符合安全环保要求前提下,支持园区外优质化工企业进一步做优做强,提升化工行业的本质安全和绿色发展水平,2019年12月省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领导小组出台了《江苏省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标准》,并明确监测点由设区市政府组织认定,要求设区市政府制定认定程序及管理办法。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我局提高政治站位,高度统一思想认识,严格把握政策界限,及时研判风险矛盾,牵头制定《南通市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程序和监管办法》,明确化工重点监测点(以下简称监测点)的企业在项目审批、建设和管理方面参照化工园区内企业执行(国家、省有相关或其它规定的,从其规定),同时对认定程序、监督管理等做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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