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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主题:关于征求《〈南通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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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时间:2026年02月06日 - 2026年0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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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单位:南通市水利局
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推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南通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组织起草了《〈南通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征求意见时间:2026年2月6日—2026年3月10日。
联系电话:0513-59002563,0513-59002506(传真);邮箱:sljfgc@126.com。
附件:《〈南通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
南通市水利局
2026年2月6日
附件
《南通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修改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擅自移动、损毁、掩盖界桩、标识牌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擅自移动、损毁、掩盖界桩、标识牌的
(1)违法行为对界桩、标识牌造成损失在一千元(按修复费用计算,下同)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的,处二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
(2)违法行为对界桩、标识牌造成损失在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的,处八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3)违法行为对界桩、标识牌造成的损失在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的,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4)违法行为对界桩、标识牌造成的损失在二千元以上的,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未恢复原状的,处二千元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兴建等效替代水域工程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实施,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和个人承担。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等效替代水域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未兴建等效替代水域工程的
(1)在规定期限内补建完成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在规定期限内未补建完成的,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3)拒不补建的,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等效替代水域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1)等效替代水域工程未经验收投入使用,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等效替代水域工程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处三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涵闸、抽水站管理范围内的禁止区域或者禁止时段擅自摆摊设点、违规停放机动车辆、游泳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在涵闸、抽水站管理范围内的禁止区域或者禁止时段擅自摆摊设点、违规停放机动车辆、游泳的
(1)经劝阻改正的,记录在案,不予处罚;
(2)有2次及以上违规行为,或劝离无效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阻断防汛通道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清除障碍,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阻断防汛通道,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1.未改正完成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制定了改正方案,但未实施的,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3.拒不改正的,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制定背景:《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通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为规范水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由市水利局对《<南通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相应进行修改。
二、制定依据:《行政处罚法》《南通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23〕1号)《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江苏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苏水规〔2022〕1号)等。
三、主要内容:针对违反《南通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结合违法行为发生次数、危害程度等各种不同情节,在法定裁量权范围内,划分了裁量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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