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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征求《南通市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征集时间:

    2026年04月20日 - 2026年05月19日

  • 征集单位:

    南通市司法局

关于征求《南通市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4年5月19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在本页面直接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南通市崇川区崇文路1号启瑞广场主楼南通市司法局立法处(邮政编码:226007),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南通市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字样。

三、电子邮箱:lfc.sfj@nantong.gov.cn。

四、电话/传真:(0513)59003851。

 南通市司法局

                                       2026年4月20日

南通市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条例

(草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产业发展

第三章  科技创新

第四章  绿色发展

第五章  开放合作

第六章  服务保障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与依据) 为了深入贯彻海洋强国战略,落实江苏省沿海地区高质量发展要求,促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推进富有江海特色的现代海洋城市建设,根据《江苏省海洋经济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海洋经济活动及其管理与服务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海洋经济,是指开发、利用和保护海洋的各类产业活动,以及以各种投入产出为纽带、与海洋产业构成技术经济联系的生产和服务活动的总和。

第三条(基本原则) 促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应当遵循陆海统筹、江海联动、创新驱动、高效协同、产业更新、人海和谐、合作共赢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海洋经济发展综合协调工作机制,负责协调海洋经济发展重大政策制定,协调解决海洋经济发展重大问题,督促检查重点工作落实情况。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南通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江苏省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园区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做好管辖区域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工作,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职责。

县级人民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报告年度海洋经济发展情况。

市人民政府对县级人民政府年度海洋经济发展情况进行评估,并依照规定予以考核。

第五条(部门职责) 市海洋发展部门、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承担海洋经济发展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海洋发展部门),负责牵头推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工作,建立健全海洋经济发展综合服务、涉海项目管理、海洋产业发展指引、海洋智库建设等机制,加强对各类涉海主体的监督管理与引导服务。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科技、财政、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广电和旅游、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地方金融管理、数据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协同推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六条(规划编制)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促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的领导,结合本地区实际将海洋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发展海洋经济。

市海洋发展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海洋经济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产业特色和空间布局等,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有关部门根据需要,组织编制重点海洋产业发展专项规划。县级人民政府根据上级规划和地区实际,编制实施本地区海洋经济发展规划或者行动方案。

第七条(社会参与) 鼓励和支持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参与海洋领域投资、建设和运营。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商会、产业联盟、中介机构等在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中发挥技术指导和服务保障作用。

第八条(宣传教育)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海洋知识、海洋资源保护利用等的宣传教育,建设海洋科普教育和研学实践基地,举办海洋日等海洋主题宣传活动,传承弘扬保护海洋文化,提高全社会关心海洋、认识海洋和经略海洋意识。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对海洋知识、海洋资源保护利用等的新闻报道和公益宣传。

第二章  产业发展

第九条(总体布局) 市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发展海洋新质生产力,推动海洋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大力发展海洋新兴产业,积极培育海洋未来产业,构建现代海洋产业体系,建设全省海洋产业高质量发展先行区。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全域向海、江海共兴,聚焦沿江创造、沿海制造,统筹开发陆海资源,推动创新链和产业链深度融合,培育壮大海洋特色产业园区,做强做优做大海洋经济,形成各具特色、优势互补、集聚发展的海洋产业格局。

第十条(招商引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地区资源禀赋和产业基础,明确重点招商领域和方向,高质量开展涉海项目招商引资工作,推动海洋新质生产力培育壮大、涉海产业转型升级、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

市海洋发展部门会同商务部门统筹推进全市涉海产业招商引资工作。

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科技、财政、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广电和旅游、国资、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产业招商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海洋装备)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聚焦海洋装备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推动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研发设计、总包建造、试航交付、产业配套、运维服务全产业链发展。

支持海洋装备企业向深远海能源装备、海洋矿产资源和油气开发装备、高技术高附加值船舶制造等前沿领域拓展,突破海工关键配套、核心产品和新型装备的研发与技术应用,扩大生产性服务出口,打造长三角船舶海工世界级产业集群。

第十二条(海洋新材料)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聚焦深海耐压结构材料、高性能防护材料、海洋生物材料、海洋新能源配套材料、极地与极端环境材料等重点领域,推动海洋新材料产业高质量发展。

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建设海洋新材料产业基地和创新高地,推动产业链上下游协同集聚。支持沿海地区利用临海空间资源布局发展海洋新材料产业集群。

第十三条(海洋新能源)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利用近远海资源,推动海洋新能源多元化开发利用,发展风电、光伏等优势产业,前瞻布局氢能、新型储能、零碳负碳等清洁能源前沿技术研发和产业化应用。

支持风光同场、风电与海洋牧场、海水制氢等海上多能互补示范,加快完善海上风电母港、LNG能源岛等基础设施,打造覆盖研发设计、装备制造、施工安装、运营维护的全产业链体系。

第十四条(航运服务业) 交通运输、海事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区位优势和产业基础,主动融入长三角和长江中上游港航物流体系,以航运交易、信息咨询、航运金融保险、海事仲裁、航运人才、技术服务等为重点,建设现代航运服务集聚区,提升长三角北翼水上运输和港口服务能力,推动大型船代、货代等航运服务企业在本市设立区域总部或者功能型总部,促进航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第十五条(海洋信息与技术服务) 工业和信息化、数据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海洋数字关键技术研发和产业化,加快全域数智化转型,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开展智能算力和大数据协同创新,建设海洋大数据中心,推进海洋信息技术服务业创新发展。

支持海洋领域人工智能发展,引导企业加强人工智能技术在海洋装备、海洋新材料、海洋新能源、海洋渔业、港口运营等领域的集成应用和场景拓展,培育壮大涉海人工智能产业集群。

第十六条(海洋渔业)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养殖从近岸向深远海拓展,发展水产种业、设施渔业和水产品精深加工,加快建设南黄海海域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支持风电、光伏与养殖业融合发展。

加强启东、如东渔港经济区建设,健全水产品电商交易、冷链物流一体化服务体系,扶持培育国家级沿海渔港经济区、海洋特色产品品牌和地理标志产品。鼓励发展体验采捕、渔业节庆、科普教育、水族观赏等新业态,推进特色休闲渔业集聚区建设。

第十七条(海洋文旅) 文化广电和旅游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发挥江海交汇优势,挖掘和利用渔业、滩涂、湿地、温泉等涉海旅游资源,推动打造海洋特色文化和旅游目的地,扶持培育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

支持临海地区推进滨海旅游、海洋运动、海洋游艇等海洋旅游设施建设和服务提升,开发近海亲海旅游产品、体验式生态旅游项目,丰富海洋旅游业态,促进海洋旅游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

第十八条(海洋生物医药)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海洋生物医药产业系统布局和政策引导,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建设海洋生物医药研发中心、孵化中心及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提升海洋生物医药产品竞争力,推动海洋创新药物、功能食品、医用生物材料、农用生物制品、新型酶制剂、化妆品发展,打造覆盖研发、中试与生产的海洋生物医药产业链条。

第十九条(涉海低空经济) 发展改革、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沿海地区空中交通、低空物流等低空产业和设施布局、建设,加大低空飞行器在水上救援、搜寻搜救、医疗转运、巡查巡检、设备运维等海洋领域示范应用,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发展临海低空经济新兴消费项目。

第二十条(主体培育)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产业市场主体的支持培育力度,完善促进海洋产业协同发展体制机制,壮大龙头企业、领军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引导市场主体参与海洋产业强链补链延链,推动构建紧密协作、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产业链共同体。

地方国有企业应当在港口建设、海洋产业、海洋资源开发等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方面,发挥骨干和引领作用。

第二十一条(载体建设)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加强海洋经济发展示范,提高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供给能力,创新发展模式,吸引要素资源,引导海洋产业集聚发展,培育建设海洋特色产业园区。

第三章  科技创新

第二十二条(创新体系)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创新驱动,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高校与科研院所为支撑、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的海洋产业协同创新体系。

海洋发展部门应当会同科技等有关部门推动海洋科技创新工作,加强海洋科技创新发展研究方向引导,强化海洋产业科创项目政策支持与管理。

科技部门应当将海洋科技创新纳入科技创新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按照职责推进海洋科技创新工作。

第二十三条(科创平台) 市人民政府应当强化海洋科技源头创新,加快推进东南大学南通海洋高等研究院、哈尔滨工程大学长三角高等研究院、江苏省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技术创新中心等重大载体建设,支持涉海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平台发展,扶持、培育海洋领域国家级、省级创新平台。鼓励国家级、省级科研机构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或其他形式的海洋创新基地。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科技创新体系,健全企业研发机构梯度培育机制,鼓励和支持涉海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高层次人才团队共建科技创新平台。

第二十四条(成果转化)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海洋科技成果转化机制,聚焦上海苏南孵化、南通转移转化,推进海洋资源开发、海洋经济转型升级急需核心技术的产业化,以及重大原创成果在企业率先验证、中试和转化应用。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加快技术攻关,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支持企业牵头建设产业协同创新联合体,协同开展海洋领域重大创新产品研发、产业共性技术攻关和重大创新成果转化。

第二十五条(职业教育)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高等院校在本市开展海洋学科和海洋专业建设,鼓励校企共建涉海未来技术学院、新兴产业学院、专业特色学院。支持涉海职业院校建设,落实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海洋职业教育和海洋产业技能培训,培养全领域海洋技术技能人才。

第二十六条(人才支撑)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发布重点海洋产业紧缺人才需求目录,推动海洋领域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化发展,加强创新人才和企业家、劳动者队伍建设,建立完善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激励机制和安家落户、教育就医等具体保障措施,建设具有地方特色的青年和人才友好型城市

第二十七条(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领域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的领导,推动与长三角以及其他地区在涉海知识产权领域的交流协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海洋领域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促进海洋领域关键核心技术、原创性技术、引领性技术的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

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社会组织等依法开展海洋领域知识产权国内国际交流合作。

第四章  绿色发展

第二十八条(绿色低碳转型)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推动绿色低碳技术在海洋领域应用示范,引导涉海企业开展节能降碳技术和装备应用,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开展(近)零碳产业园区、(近)零碳制造业工厂、(近)零碳港口等(近)零碳建设。

第二十九条(海洋碳汇) 沿海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利用沿海滩涂资源,探索自愿减排海洋碳汇核算和交易体系建设,推进海洋碳汇价值转化,推动海洋碳汇与产业融合发展。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加强海洋碳汇研究、技术攻关和项目建设。

第三十条(高效用海) 市、沿海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海洋资源开发保护的陆海管理衔接机制,加强沿海地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学推进各类涉海开发建设活动。对具备条件的用海实施海域立体分层设权,支持海上新型能源、海洋牧场、海洋旅游等项目兼容用海,促进海洋空间合理开发利用。

第三十一条(污染防治)市、沿海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陆海环境保护,加强陆源及海上污染管控,合理控制近海养殖规模,加大入海河流及入海排污口的监管力度,实现达标排放。

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海事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海洋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

第三十二条(保护修复) 市、沿海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制度,探索海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加强对海湾、海岸带、滨海湿地、滩涂等典型海洋生态系统的保护修复投入力度,鼓励以市场化方式保护修复海洋生态,拓展公众亲水岸线岸滩,建设人海和谐的美丽海湾。

第五章  开放合作

第三十三条(区域协同) 市人民政府应当发挥跨江向海区位优势,加强海洋经济区域协作,积极参与上海(长三角)国际科创中心建设,共建长江口产业创新绿色发展协同区,促进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产业创新融合协同、开放合作互利共赢、生态环境共保共治。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跨区域协同,深化与上海及苏南地区的对接融合,引导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推动海洋产业嵌入长三角区域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和人才链,提升产业协同发展水平。

第三十四条(港口建设) 市人民政府应当策应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健全港口一体化管理体制,加快构建以沿江沿海港口为主体、联动发展内河港区的港口体系,探索跨区域平台共建、航线资源共享等机制,拓展近远洋航线、外贸内支线、国际邮轮航线,建设长三角北翼江海组合强港。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区位优势和产业基础,推动临港产业和海洋产业协同发展、港产城融合发展,推进大宗商品贸易、交易中心、港外集装箱堆场、产业链安全保供基地等项目建设,加强港口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和共享,强化港口岸线使用评估、效益跟踪和优化整合,提升港口资源使用效率和整体竞争力。

第三十五条(多式联运)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持续完善江海河、公铁水多式联运集疏运体系,扎实推进沿海、沿江、内河关键性节点工程,提升海铁联运效能,开辟江海直达特定航线等海、江、河贯通的水运新航线,打造多式联运示范工程、多式联运线路品牌,建设长江经济带江海联运新通道。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与口岸查验机构协作,为港口运营企业共享船舶动态、货物信息、物流单证等数据提供便利,丰富多式联运数字化应用场景,支持建设港口智慧运营和物流服务平台,促进各类运输方式信息互联互通。

第三十六条(口岸功能) 商务、交通运输等部门和沿海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口岸查验机构协作,推动口岸能级建设,推进港口口岸开放功能拓展,促进港口口岸要素高效流动,提升沪通通关一体化水平。建立船舶海工重大产品出运协同服务机制,支持纳入国家及省市重点项目的超大型海工装备、船舶模块便利出运。

第三十七条(合作交流)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动跨国合作园区向海发展,拓展海洋产业发展、海洋资源开发保护、海洋科技创新、对外贸易等领域国际国内合作交流渠道。支持举办或承办国际性海洋领域活动,扩大本地船舶海工产业展等品牌活动影响。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参与国际和长三角等区域涉海领域合作。

第六章  服务保障

第三十八条(发展环境)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法治诚信体系建设,建立与海洋新兴产业创新创业创造相适应的包容审慎监管方式,持续优化海洋经济发展环境,加强涉海项目用地、用海、用能、数据使用等方面要素支撑、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工作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对符合规定条件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的,依法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第三十九条(海洋统计) 市海洋发展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强化海洋经济运行监测评估,开展海洋经济统计、核算,建立海洋经济数据管理和共享机制。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海洋发展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开展本地区海洋经济统计调查工作。统计部门应当对海洋经济统计核算工作给予业务指导。

统计调查对象应当及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海洋经济统计调查所需资料。

第四十条(资金支持)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促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政策,建立政策动态评估和调整机制,统筹安排资金,支持海洋产业发展、海洋科技创新,保障重点项目实施。

海洋发展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高效运作省市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发挥政府投资基金、国有资本基金的引导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或者设立面向海洋经济的投资基金。

第四十一条(蓝色金融) 海洋发展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涉海企业名录和涉海产业项目库,支持金融机构创新涉海金融产品和服务,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海洋产业的信贷、保险等支持力度。支持涉海企业通过股权融资、债券融资等方式拓展融资渠道。

第四十二条(涉海执法) 市、沿海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海洋联合执法协调机制,提升涉海执法监管能力。

第四十三条(基础设施)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统筹推进港口航道、锚地泊位、防波护岸、海洋观测监测、海洋生态防护、海上通信等海洋领域基础设施建设和资源共享。

第四十四条(应急管理) 市、沿海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做好海洋安全保障工作,加强海洋灾害预警报工作,健全应急救援机制,提高航海保障、海洋污染应急处置、海上救生和救助等服务水平。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征求稿说明

关于《南通市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条例

(草案)》的起草说明

作为海洋强市的立法支撑,《条例(草案)》围绕“建设全省海洋产业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目标,聚焦因地制宜发展海洋新质生产力,以“322X”产业体系为牵引,以促进全市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为导向,从产业发展、科技创新、绿色发展、开放合作等重点领域,提出了具有地方特色的引领性举措,共七章45条。

一是健全海洋经济促进工作机制。从政府层面明确建立健全海洋经济发展综合协调工作机制,统筹海洋经济发展重大决策制定、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督促检查重点工作落实。厘清职责,明确海洋经济发展工作“谁来干、干什么”,规定市、县级政府以及市属园区管委会对海洋经济发展工作的领导职责,强化海洋发展部门牵头推进涉海项目建设、海洋产业招商、海洋科技创新等综合管理和服务保障,其他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推进。对各类市场主体参与、增强全民海洋意识等事项作出规定。

二是构建具有南通特色的现代海洋产业体系。加强规划引领,明确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的编制要求,按照差异化、特色化发展的原则,推动区域海洋经济发展优势互补。以现代海洋产业体系建设为重点,立足强链补链延链,提出海洋装备、海洋新材料、海洋新能源、航运服务业、海洋信息与技术服务、海洋渔业、海洋文旅、海洋生物医药等重点产业发展方向,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新兴产业培育壮大、未来产业前瞻布局。支持人工智能、低空经济在海洋领域发展。强化海洋经济发展示范,打造海洋特色产业园区,强化龙头企业、领军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等主体培育。

三是坚持科技创新引领。明确市、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推动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高校与科研院所为支撑、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的海洋产业协同创新体系。对建设海洋领域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立海洋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加强海洋职业教育和人才支撑,以及建立完善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激励机制和安家落户、教育就医等具体保障措施等方面作出相应规定。

四是推动绿色发展。坚持开发和保护并重、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并举,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支持绿色低碳技术在海洋领域应用示范,在产业园区、制造业工厂、港口方面开展(近)零碳建设,推进海洋碳汇核算和交易体系建设。推动海域立体分层设权,促进海洋空间合理开发利用。加强海洋生态保护修复,统筹实施保护修复工程,推进美丽海湾建设。

五是深化开放合作。以共建长江口产业创新绿色发展协同区为主要抓手,在区域协同、港口建设、口岸建设、合作交流等方面,明确提出要发挥跨江向海区位优势,推动海洋产业与长三角等地区深度融合,加强海洋经济区域协作,加快建设长三角北翼江海组合强港。同时,针对南通在海洋领域影响力提升,在集疏运体系建设、拓宽国际国内合作交流渠道、推动跨国园区向海发展、支持举办国际性海洋领域活动、涉海领域合作等方面作出相应规定。

六是强化服务保障与监督。持续优化海洋营商环境,强化要素保障,完善海洋经济运行监测评估体系,发挥政府引导基金作用,完善金融服务体系。健全海洋联合执法协调机制,提升执法监管效能,加强海洋灾害预警和应急救援机制建设,提高海洋安全保障水平,对海洋新兴产业及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构建高效规范的海洋经济治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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