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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主题:
关于公开征求调整全市社会救助保障标准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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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时间:
2021年06月04日 - 2021年0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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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单位:
南通市民政局
根据市委办市政府《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通办发〔2021〕7号)精神,为进一步提高我市社会救助水平,改善困难群众生活状况,经研究,决定从7月1日起对全市社会救助(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孤儿供养)保障标准进行调整。具体标准如下:
一、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750元/人/月。
二、调整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一)基本生活标准
1.农村特困基本生活标准:海安市、如皋市、如东县调整为975元/人/月;崇川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通州区、通州湾示范区、苏锡通园区、海门区1040元/人/月,启东市1010元/人/月。
2.城市特困基本生活标准:崇川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通州区、通州湾示范区、苏锡通园区、海门区2025元/人/月,启东市1945元/人/月,海安市、如皋市、如东县1795元/人/月。
(二)照料护理标准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按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分别以不低于低保标准40%、20%、10%的比例提供照料护理服务;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由各级政府兜底保障。
三、调整全市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集中供养标准调整为2760元/人/月,分散供养标准调整为2070元/人/月。
为广泛听取公众意见,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期限:2021年6月4日至6月15日。
联系人:李理
电话:0513-59003653
传真:0513-59003653
南通市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1年6月4日
根据市委办市政府《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通办发〔2021〕7号)精神,为进一步提高我市社会救助水平,改善困难群众生活状况,经研究,决定从7月1日起对全市社会救助(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孤儿供养)保障标准进行调整。具体标准如下:
一、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750元/人/月。
二、调整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一)基本生活标准
1.农村特困基本生活标准:海安市、如皋市、如东县调整为975元/人/月;崇川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通州区、通州湾示范区、苏锡通园区、海门区1040元/人/月,启东市1010元/人/月。
2.城市特困基本生活标准:崇川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通州区、通州湾示范区、苏锡通园区、海门区2025元/人/月,启东市1945元/人/月,海安市、如皋市、如东县1795元/人/月。
(二)照料护理标准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按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分别以不低于低保标准40%、20%、10%的比例提供照料护理服务;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由各级政府兜底保障。
三、调整全市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集中供养标准调整为2760元/人/月,分散供养标准调整为2070元/人/月。
为广泛听取公众意见,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期限:2021年6月4日至6月15日。
联系人:李理
电话:0513-59003653
传真:0513-59003653
南通市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1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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