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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征集主题:

    关于公开征求调整全市社会救助保障标准意见的公告

  • 征集时间:

    2021年06月04日 - 2021年06月15日

  • 征集单位:

    南通市民政局

关于公开征求调整全市社会救助保障标准意见的公告

根据市委办市政府《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通办发〔2021〕7号)精神,为进一步提高我市社会救助水平,改善困难群众生活状况,经研究,决定从7月1日起对全市社会救助(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孤儿供养)保障标准进行调整。具体标准如下:

一、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750元/人/月。

二、调整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一)基本生活标准

1.农村特困基本生活标准:海安市、如皋市、如东县调整为975元/人/月;崇川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通州区、通州湾示范区、苏锡通园区、海门区1040元/人/月,启东市1010元/人/月。

2.城市特困基本生活标准:崇川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通州区、通州湾示范区、苏锡通园区、海门区2025元/人/月,启东市1945元/人/月,海安市、如皋市、如东县1795元/人/月。

(二)照料护理标准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按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分别以不低于低保标准40%、20%、10%的比例提供照料护理服务;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由各级政府兜底保障。

三、调整全市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集中供养标准调整为2760元/人/月,分散供养标准调整为2070元/人/月。

为广泛听取公众意见,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期限:2021年6月4日至6月15日。

联系人:李理

电话:0513-59003653

传真:0513-59003653


南通市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1年6月4日

征求稿说明

根据市委办市政府《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通办发〔2021〕7号)精神,为进一步提高我市社会救助水平,改善困难群众生活状况,经研究,决定从7月1日起对全市社会救助(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孤儿供养)保障标准进行调整。具体标准如下:

一、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750元/人/月。

二、调整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一)基本生活标准

1.农村特困基本生活标准:海安市、如皋市、如东县调整为975元/人/月;崇川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通州区、通州湾示范区、苏锡通园区、海门区1040元/人/月,启东市1010元/人/月。

2.城市特困基本生活标准:崇川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通州区、通州湾示范区、苏锡通园区、海门区2025元/人/月,启东市1945元/人/月,海安市、如皋市、如东县1795元/人/月。

(二)照料护理标准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按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分别以不低于低保标准40%、20%、10%的比例提供照料护理服务;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由各级政府兜底保障。

三、调整全市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集中供养标准调整为2760元/人/月,分散供养标准调整为2070元/人/月。

为广泛听取公众意见,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期限:2021年6月4日至6月15日。

联系人:李理

电话:0513-59003653

传真:0513-59003653


南通市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1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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