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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主题:
关于再次征求《南通市区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修改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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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时间:
2025年06月06日 - 2025年07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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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单位:
南通市城市管理局
为规范市区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管理,营造规范有序、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广告条例》等,我局对《南通市市区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形成《南通市区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征求了社会公众和各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根据征集到的意见和建议,我局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再次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25年7月6日前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
一、通过信件方式将意见寄至南通市城市管理局市容管理处(邮政编码226007,地址:南通市崇川区工农南路150号市政务中心主楼2016室,电话:0513-59001388)。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邮箱2672661771@qq.com。
附件:《南通市区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南通市城市管理局
2025年6月6日
附件:
南通市区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规范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管理,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营造规范有序、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江苏省广告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施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构)筑物、道路、广场、公共设施等载体设置的,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商品、服务或者公益内容的设施,包括灯箱、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实物造型等。
本办法所称店招标牌设施,是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商户在办公地、经营地的建(构)筑物、场地及其附属设施上设置的,用于表明单位或者商户名称、字号、商号、徽标的招牌、标志牌、匾牌、发光字牌等设施。
第四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安全规范、生态环保、文明美观的原则。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的业务指导和综合协调。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的日常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普通国道、省道管理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管理。
水利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管理。
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数据、消防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管理。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发展的实际需要,编制或调整户外广告设施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编制或调整户外广告设施专项规划,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座谈会等形式,听取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市民代表和有关专家的意见。
第七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当与城市规划、区域功能、历史风貌、周边环境等相适应,符合户外广告设施专项规划。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需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施的,应当纳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同步设计。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数据等部门对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联合审查。
第九条户外广告设施专项规划布点的公共阵地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纳入城市公共资源管理,由政府确定建设主体,实施特许经营。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利用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标志牌、交通执勤岗设施、道路隔离栏、人行天桥护栏、道路和桥梁防撞墙与隔声墙的;
(二)在国家机关、学校、历史文化街区及其建筑控制地带内的;
(三)在主次干道红线范围内的;
(四)跨越城市道路、公路、铁路、河道的;
(五)利用行道树或者影响绿化景观的;
(六)利用建筑物楼顶及沿街毗邻建筑之间空间的;
(七)利用危房或者可能危及建筑物和设施安全的;
(八)破坏建筑物立面整体风貌的;
(九)影响人员安全疏散以及建筑物采光、排烟效果的,妨碍消防车通行、消防车登高作业以及遮挡灭火救援窗开启的;
(十)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行业标准和本省地方标准规定以及户外广告设施专项规划禁止的其他情形。
中心城区禁止设置高立柱广告设施。
第十一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根据受理标准提交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材料,依法取得行政许可。
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除交通运输、水利部门管理权限外,各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行政许可,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地区从其规定。
交通运输部门在办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时,应当征求城市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现场勘察,并根据实际需要,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是否影响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绿化景观、产生光线、噪声污染等,征求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消防救援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可能产生光线污染、噪声污染以及其他影响相关利害关系人情形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部门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周边居民、单位的意见。
第十三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许可条件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颁发《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应当载明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位置、形式、规格、结构、期限等事项。
第十四条大中型户外广告固定设施应当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数据部门对大中型户外广告固定设施进行规划许可审查时,应当征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经批准的位置、形式、规格、结构等要求进行设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许可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维护、检测等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行业标准和本省地方标准规定和安全生产的相关要求和标准。涉及钢结构的,其设计、材料、施工、验收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
第十六条经批准设置的商业户外广告设施,其广告版面空置时间连续超过15日的,应当按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部门的要求发布公益广告。
第十七条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许可期限设置,电子显示屏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其他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许可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设置的,应当在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部门提出延期申请。
因举办活动需要设置临时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根据活动期限确定。
第十八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有效期满后,除依法获得延期外,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在15日内自行拆除户外广告设施。
临时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在设置期满之日起24小时内予以拆除。
第十九条严格控制电子显示屏广告设施设置。电子显示屏广告设施设置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本省地方标准。
第二十条移动式、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有关技术标准设置。
第二十一条在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有效期内因城市规划调整、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涉及公共利益需要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给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二条商业户外广告设施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履行公益宣传义务,公益宣传内容占广告内容的面积或者时间比例不得低于30%。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商业户外广告设施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发布公益广告。
第二十三条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城市容貌标准,参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制定公布店招标牌设施设置导则。
店招标牌设施设置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本省地方标准以及设置导则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店招标牌设施设置导则的宣传,通过信息化手段为社会公众查询、利用提供便利。
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的指导和监督,对符合设置导则的予以登记。
第二十五条鼓励使用新媒体、新形式、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设置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
第二十六条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出现设施破损或者画面污损、褪色、字体残缺等影响城市容貌情形的,使用权人或者所有权人应当及时维修、更新。
政府出资统一改造的店招标牌,一经交付使用,其日常管理和安全维护由使用权人负责。
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施的使用权人和所有权人是设施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设施日常管理和安全维护,遭遇暴雨、暴雪、台风等恶劣天气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影响设施安全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排除安全隐患。
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和本省地方标准进行安全检测,并向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部门提交检测报告,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七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对影响市容市貌、违法设置、存在安全隐患和达到设计工作年限的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施及时处置。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的监督检查,并按照一定的比例,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抽检。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将店招标牌设施安全纳入日常巡查范围。
第二十八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施管理信息系统,推动设施设置、日常监管和执法信息共享,并将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施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违法行为和不良记录纳入诚信管理体系。
第二十九条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行业协会应当引导协会成员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和规范设置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使用权人或者所有权人未及时维护、整修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施,致使设施倒塌、坠落等,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各县(市)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25年月日起施行。
为规范市区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管理,营造规范有序、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市城管局结合当前工作实际,以优化营商环境为导向,以住建部行业标准和江苏省新颁布的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地方标准为基准,对《南通市市区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管理办法》(南通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改的背景
《南通市市区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管理办法》(南通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以下简称《办法》)2019年1月施行已五年,根据市司法局《关于开展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的通知》,市城管局对该《办法》组织了后评估。
经过问卷调查、现场调研、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及专家论证等相关程序和客观、全面的评估,认为《办法》实施以来对规范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管理,提升城市品质发挥了应有的作用。由于《办法》已实施五年,根据住建部2022年3月1日实施的《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江苏省2024年12月1日实施的《城镇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技术标准》及实际管理需求,该《办法》需进行进一步修改。
二、修改的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广告条例》。
三、修改的内容
(一)增加了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的基本原则。为引导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与城市建筑、景观风貌相协调,与区域功能业态需求相适应,体现安全环保理念,《办法》增加了相关条款,进一步强化指导。
(二)对部门职责的调整。根据机构改革,对相关职能部门的名称和职责相应进行了调整。
(三)对户外广告禁设条款进行修改完善。细化了户外广告影响建筑物采光、通风和消防救援的禁设情形。补充户外广告禁设情形的兜底条款。
(四)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申报材料进行调整。省住建厅已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申请所需材料进行了明确,此次修改删除了相关条款,不再重复表述。
(五)对户外广告行政许可期限适当延长。为优化营商环境、简政便民,借鉴省内设区城市的户外广告行政许可期限,将我市市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行政许可期限进行适当延长,同时明确电子显示屏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
(六)增加移动式户外广告管理要求。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住建部《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江苏省《城镇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技术标准》,《办法》增补了移动式、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要求,以弥补管理空白。
(七)增加行业自律方面的内容。新增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行业协会引导协会成员依法设置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条款。
(八)完善安全管理要求和责任。明确了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计、施工、验收、维护、检测全流程安全生产标准和要求。根据《江苏省消防条例》,增加了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在消防安全和消防救援方面的要求。对政府出资统一改造的店招标牌的安全责任主体进行明确,强化了安全管理责任。
(九)对部分条文表述进行优化。《办法》对具体条文进行了优化,减少原则性、模糊性的表述,增加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安全管理等实操性、针对性的表述,对部分带有强制性的内容进行了删除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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