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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主题:
关于征求《南通市消防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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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时间:
2025年03月18日 - 2025年0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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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单位:
南通市司法局
为了进一步增强地方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南通市司法局决定,将《南通市消防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及其起草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5年4月19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在本页面直接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南通市崇川区崇文路1号启瑞广场主楼南通市司法局立法处(邮政编码:226007),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南通市消防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三、电子邮箱:lfc.sfj@nantong.gov.cn。
四、电话/传真:(0513)59001593。
南通市司法局
2025年3月18日
南通市消防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能力,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和相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铁路、港航、民航、林业等方面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政府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消防科技水平,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南通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等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消防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镇、街道办事处职责】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开展消防知识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实施依法赋予或者委托的消防安全行政管理职权,督促监管范围内的各类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第五条【消防救援机构职责】市、县(市、区)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承担火灾预防、综合性消防救援、消防监督执法和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相关工作,协调指导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
第六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职责】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参与建设工程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加强对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指导督促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履行消防设计、施工质量等责任,发现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
第七条【公安机关职责】市、县(市、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查处职权范围内的消防违法犯罪行为,组织指导公安派出所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等活动,协助维护消防救援现场秩序,协助保护火灾现场,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八条【其他部门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本行业、本领域依法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指导、督促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推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
新兴行业、领域的消防安全监管职责不明确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行业管理部门。
第九条【村(居)民委员会职责】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工作;
设置消防安全宣传设施,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根据需要建立微型消防站和志愿消防队,配备必要消防装备;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单位消防安全职责】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落实全员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消防安全风险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工作机制,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火灾发生后,起火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时组织人员疏散并报告火警,组织初起火灾扑救。
第十一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职责】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单位应主动向本单位所在行政辖区消防救援机构申报备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履行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实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按照规定建设和管理微型消防站,及时配备、更新必要的消防装备和器材,每年对本单位进行消防安全评估,定期将消防工作开展情况报消防安全监管部门。
属于火灾高危单位的,除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确定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每月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例会,每年委托符合从业条件的机构开展消防安全评估,开展消防业务学习、灭火技能训练和全员灭火疏散演练。
鼓励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使用信息化管理系统记录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及时更新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信息。
第十二条【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配备相适应的灭火救援装备、器材;
保持出入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畅通;
通过广播、电视等方式,向乘客宣传消防设施、器材的使用方法和避难、逃生方式等消防安全知识;
定期检查通风、排烟等消防设施,保证完好有效;
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完善应急值守和报告制度,定期组织全要素演练;
加强对广告设施、商业网点的安全检查;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区域内设置广告设施或者商业网点,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且不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和人员疏散、救援。
第十三条【个体工商户】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履行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按照相关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检验、维护,保持完好有效。
个体工商户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还应当履行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人职责】居民住宅区和综合楼、商住楼等物业服务人在承接物业时,应当对共用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消防疏散通道等进行查验,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物业承接查验情况。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开展防火巡查和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综合楼、商住楼等,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协调其共用消防设施、设备的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建立消防快速处置队,接受属地消防救援机构统一调度指挥,在发生火灾时组织开展扑救初起火灾、协助疏散人群、启动固定消防设施和收集现场信息等工作。
第十五条【租赁厂房、仓库】租赁厂房、仓库的出租人应当保证用于出租的厂房、仓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承租人不得违反消防安全要求,对厂房、仓库进行装修、改造或者改变用途。出租人、承租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未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出租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负责统一管理,承租人对承租厂房、仓库的消防安全负责。
出租人应当遵守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对承租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消除或者通知承租人消除;
(三)发现承租人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及时制止;
(四)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对承租厂房、仓库内的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日常管理;
(二)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消除或者通知出租人消除;
(三)按照规定安全用火、用电、用气;
(四)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在同一厂区内存在两家以上租赁关系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一键警报广播装置,确保发生火灾后能够及时通知周边人群。
鼓励其他场所配备一键警报广播装置。
第十六条【消防组织建设】市、县(市、区)应当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和完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承担灭火救援工作。
第十七条【单位专职消防队建设】机场、主要港口、重要码头、大型商业综合体、大型危险化学品企业、大型可燃物资仓库、超高层民用建筑等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
单位专职消防队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建设固定营房,配备相应的人员、专业消防装备及设施,并经消防救援机构验收。未经消防救援机构同意,不得撤销单位专职消防队。
第十八条【联勤联训】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消防快速处置队、微型消防站应当开展有针对性的业务训练,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政府专职消防队开展联勤联训,提高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
第十九条【更新改造】对城中村、老旧小区、老旧街区等区域进行更新、改造,应当同步规划、建设公共消防设施。暂未列入改造且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满足消防安全需要的区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消防安全措施,改善消防安全条件,提高火灾预防和扑救能力:
(一)开辟消防车通道并保持畅通;
(二)设置消防水源,配备轻便型消防车辆,配置消防水枪、水带和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
(三)更新、改造老旧电气线路、燃气管道,并安装相关安全保护装置;
(四)其他改善消防安全条件的措施。
第二十条【特殊场所】福利院、养老服务机构、月子中心、未成年人校外培训、婴幼儿活动场所、托育机构、托管机构等经营服务场所,现行消防技术标准未明确要求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在服务对象住宿和主要活动场所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安装具有联网功能的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火灾声光报警器、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配置灭火逃生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为无人照料的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和精神障碍患者的住宅以及耐火等级低的老旧居民住宅安装具有联网功能的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
第二十一条【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的规划和建设】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住宅建筑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市配建标准规划和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公共建筑、住宅建筑,具备条件的应当按照区域内电动自行车保有量、空间布局等实际情况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充电设施;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设置的,按照便民利民原则就近设置。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为职工提供充电便利。
第二十二条【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标准】新建的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等停放场所、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鼓励既有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改造。
第二十三条【电动自行车停放及充电管理】鼓励管理单位采用智能充电设备、电梯轿厢识别监控系统等科技手段,加强电动自行车停放及充电管控。
禁止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以及其他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其充电。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或者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
关于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结合本市实际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自建房管理】村民自建房供他人居住或者从事生产经营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建立消防安全隐患定期排查制度;
(二)落实防火分隔、安全疏散等消防安全措施,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三)在自建房建筑内部不得使用易燃的装修材料。
鼓励安装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
第二十五条【防盗网(窗)及广告设施、店招标牌管理】沿街门店、出租房、集体宿舍不得设置妨碍灭火救援、人员逃生的防盗网(窗)、广告设施、店招标牌等设施。确需设置防盗网(窗)的,应当预留紧急逃生窗口。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督促指导户外广告设施、店招标牌的设置者、经营者或者其他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技术标准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店招标牌,不得影响人员逃生、灭火救援和建筑的排烟与排热。
第二十六条【动火作业管理】人员密集场所在使用或者营业期间不得进行电焊、气焊、气割等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施工作业。
在非使用、营业期间进行动火施工作业的,应当遵守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制定动火作业管理制度,明确动火作业的安全要求;
(二)按照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动火作业应当经过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批准;
(三)进行动火作业的人员应当依法持有相关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四)严格落实现场防范措施,动火作业前应当清除现场可燃物,配备灭火器材,明确现场监护人员,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施工;
(五)明确划分施工区域,将施工区域和非施工区域进行有效的防火分隔,并确保非施工区域的人员疏散和建筑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六)在施工区域采取视频监控、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等技术措施,加强消防安全的动态监测和检查巡视;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供电供气】供电企业、用电人应当定期对供用电设施、电气线路进行检测,及时更换、改造老化供电设施和电气线路。供电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开展电气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制止超负荷用电、违规私拉电线等可能引发火灾事故的行为,督促整改电气火灾隐患。
供气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巡查、检修和更新,对燃气用户进行安全检查、提供燃气安全使用指导,书面告知用户存在的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行为。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履行安全用气义务。
第二十八条【消防产品】建设、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施工现场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查验合格证明并存档备查,不得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
消防救援、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生产、流通和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联合监督管理和信息共享机制。
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等工作中发现使用不合格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时,应当告知建设单位不得安装,及时函告消防救援、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由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对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依法查处。
第二十九条【智慧消防】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智慧消防纳入智慧城市总体布局,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运用消防大数据应用平台,开展实时智能消防安全监测、评估和预警,实现消防数据归集共享。
支持和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手段进行消防安全监控、预警和火灾扑救。
第三十条【消防控制室要求】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接入消防设施联网监测系统,将监控信息实时传输至消防大数据应用平台,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用。
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单位应当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每班值班人员不少于两人;能够通过消防设施联网实时监测、预警,实现远程操作消防控制室所有设备控制功能的,可以实行单人值班。
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熟练掌握火警处置程序和要求,依法履行相关岗位职责。
第三十一条【消防工程师】火灾高危单位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或者经消防安全培训且具备与所从事的消防工作相应的能力水平。鼓励其他单位聘用注册消防工程师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参与单位消防工作。
第三十二条【购买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实施的火灾风险评估、消防技术服务、消防安全宣传培训、特殊人群消防安全帮扶、智慧消防建设等消防安全服务事项,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可以按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有关规定实施。
第三十三条【火灾保险】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鼓励单位和个人投保火灾相关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保险。
第三十四条【战勤保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社会保障资源应急筹措和联勤联动保障机制,按照规划标准建设战勤保障队(站)和消防应急物资储备库,确保战勤保障车辆装备和应急装备物资储备,提升应急响应效率、实战救援能力和综合保障水平。
第三十五条【火灾扑救】火灾扑救工作由消防救援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场总指挥有权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决定下列措施协助火灾现场扑救:
(一)公安机关应当设立警戒区域,实行局部交通管制,维持现场秩序;
(二)医疗救护单位应当迅速到场实施救助;
(三)供水、供电单位应当保障火灾扑救市政公共供水、用电;
(四)供气、供电单位应当及时切断起火建筑的气源、电源;
(五)交通运输单位应当优先保障消防人员、车辆、装备、物资的运输;
(六)园林管理部门应当协助调集园林绿化洒水车等供水装备;
(七)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予以协助。
第三十六条【障碍清理】消防车在执行灭火救援任务时,对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消防车扑救作业场地等妨碍灭火救援的车辆和其他障碍物,可以依法予以清理或者拆除。
第三十七条【火灾事故调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可以授权本级消防救援机构牵头组织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造成人员死亡或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可以视情况提级调查。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火灾事故调查并提供便利。
第三十八条【消防安全专家库】消防救援机构可以组建消防安全专家库,为消防监督检查、火灾事故调查等工作提供咨询、技术指导等服务。
第三十九条【财产损失鉴定和评估】消防救援机构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价格评估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对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进行鉴定或者评估。火灾直接财产损失鉴定意见或者评估报告可以作为消防救援机构统计火灾损失的依据。
第四十条【非现场检查】消防救援机构和其他负责消防监督检查的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通过现代信息技术对日常防火检查、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设施运行、预案制定及演练等情况开展非现场检查。
第四十一条【信用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和其他负责消防监督检查的机构门应当完善消防安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消防安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制定消防安全领域信息管理制度,督促单位和个人履行消防安全责任。
第四十二条【转致条款】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个体工商户罚则】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不符合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未按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未保持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电动自行车罚则】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拒不改正的,由消防救援机构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规动火罚则】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联网监测系统罚则】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联网监测系统相关设备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施行日期】本条例自xxxx年x月x日起施行。
《南通市消防条例》(草案)起草说明
为适应南通经济社会发展和深化消防改革的迫切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市消防法规体系,推进消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升火灾预防和应急救援能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南通市消防救援支队起草了《南通市消防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现就《条例》说明如下:
一、立法的必要性
(一)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发展和消防工作指示精神的迫切需要。
习近平总书记着眼历史和时代的发展大势,站在政治和全局的战略高度,提出的治国理政思想,深刻阐述了防灾减灾救灾和消防救援队伍建设发展的方向性、原则性、根本性、战略性问题,是消防工作的重大理论和实践创新,为消防工作改革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建立大安全大应急框架,完善公共安全体系,推动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中继续就完善公共安全治理机制作出战略部署,健全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保障体系,完善大安全大应急框架下应急指挥机制,强化基层应急基础和力量,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完善安全生产风险排查整治和责任倒查机制。及时制定《条例》,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的实际行动,也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推进消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力举措。
(二)推动消防执法改革,推进地方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的重要举措。
根据国家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于2019年、2021年两次修改,对涉及消防体制改革职能调整和消防执法改革的有关内容作了相应修改。新修订的《江苏省消防条例》也于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新增和完善了关于消防安全责任、消防组织、火灾预防、灭火救援、消防监督、法律责任等有关的内容。国家、省、市先后出台了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深化消防执法改革意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规定、消防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租赁厂房和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锂电池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电化学储能单位纳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范围的界定标准、江苏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南通市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管理规定等政策文件。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发展和消防工作重要论述精神,积极落实消防执法改革,制定《条例》势在必行。南通将《条例》修订纳入市人大2025年的立法计划,以期通过立法固化总结经验做法,确保改革措施的精准落地,实现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助推南通消防事业的高质量发展。
(三)破解消防安全管理突出问题,提高各类灾害事故救援能力的迫切需要。
消防安全是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福祉的重要基石,直接关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危和家庭财产安全。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生产与生活中不断涌现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带来了新的火灾风险和突发灾害事故隐患,亟需出台《条例》,汲取各地消防工作的新思路、新实践,通过立法转化为法律规范,解决新问题,排除新隐患,加快生成消防救援新质战斗力。《条例》的制定,有利于进一步明晰部门职责,压实单位主体责任,升级消防安全设施,推进智慧消防建设,提高消防安全预警能力,完善分级监管体系,破解消防安全管理突出问题,提高各类灾害事故救援能力,更好守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条例》制定的简要过程
自市人大将《条例》列入立法项目以来,南通市消防救援支队迅速启动修订工作,成立了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起草工作领导小组,把握立法方向和重点,全面推进起草工作。起草小组深入调研,制定工作计划,针对专项议题深入研究,搜集相关资料,充分借鉴兄弟省、市的立法的好经验好做法,取长补短,确保《条例》更加科学完善。在基层单位举办座谈会,广泛听取意见,收集了有关消防组织、火灾预防、灭火救援、监督检查等五个方面的消防管理突出问题。在此基础上,起草组对立法的必要性、实施可能性以及条款设定进行了深入研究和多方论证,最终形成《条例》。
三、《条例》制定的立法思路和主要内容
《条例》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至上的立法思路,注重防范化解消防领域风险,完善消防管理体制机制,提高火灾应急救援能力。在全面吸收学习国家政策和上位法精神,认真总结提炼我市地方立法工作和消防工作经验成果,上升为法规规定,不断提升消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一)全面健全主体明确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南通市消防条例》详细阐述了制定的依据、适用范围、政府职责、部门职责、单位消防安全职责、物业服务人职责等,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个体工商户等消防职责进行了明确。
(二)全面筑牢预防为主的消防安全防线。《南通市消防条例》以问题为导向,将城中村改造、特殊场所、自建房、消防产品监督、动火作业管理等突出领域通过法规进行规范和明确,将畅通生命通道、电动自行车综合治理等专项整治成果进行提炼、深化。
(三)全面提升综合应急救援能力。为加强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弥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力量不足,《南通市消防条例》对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等进行了明确,加强联勤联训。
(四)全面培育社会化消防工作力量。火灾高危单位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或者经消防安全培训且具备与所从事的消防工作相应的能力水平。鼓励其他单位聘用注册消防工程师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参与单位消防工作。鼓励单位和个人投保火灾相关保险。推动组建消防安全专家库,为消防监督检查、火灾事故调查等工作提供服务,通过市场化、专业化管理手段开展消防安全服务事项。
(五)全面优化消防安全监督检查模式。推动消防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规范消防安全监督检查行为。在优化营商环境、柔性执法的过程中,积极探索消防非现场监管措施的运用,采取现代化、智能化技术手段进行消防安全监控、预警和火灾扑救。推进符合条件的消防控制室实行单人值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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