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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主题:
关于征求《南通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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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时间:
2023年07月21日 - 2023年0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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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单位:
南通市公安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市公安局结合南通实际,牵头组织起草了《南通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如有意见建议,可通过以下方式在2023年8月21日前提出:
1. 电子邮箱:2577045240@qq.com。
2. 通信地址:南通市青年东路199号南通市公安局1319室,邮编226007。
附件:《南通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docx
南通市公安局
2023年7月21日
一、对原《办法》全面修订的必要性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见义勇为工作,2012年在全省率先贯彻国家七部委《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意见》,启动了见义勇为立法工作,出台了《南通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办法》(以下称《办法》)并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实施10年来,在倡导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激励广大人民群众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积极参与抢险救灾救人,营造安全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和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
当前,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见义勇为工作的不断深入,现行的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障已不能完全适应实际需要:一是见义勇为人员界定、行为确认、表彰奖励的基本原则、类别设置、程序标准等不规范,不利于建立统一组织实施体系。二是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机制不健全,见义勇为工作的责任主体、实施机构和部门职责不明确,不利于政策落地落实。三是资金来源不稳定、法律责任不明晰,不利于依法保障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此外,近年来,国家和省陆续出台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充实到法规之中,并结合我市实际加以细化,同时因机构改革,相关部门职能发生变化,因此,全面修订《办法》显得十分必要。
二、《办法(修订草案)》的起草过程
为解决工作中的遇到的问题,市政府将《办法》修订工作列入今年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市公安局迅速启动《办法》修订调研工作,成立起草小组,收集汇编了涉及见义勇为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20余份参考资料,先后3次书面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公安机关、见义勇为基金会意见。根据各方面意见,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办法(修订草案)》
三、《办法(修订草案)》的主要内容
(一)调整了界定概念。基于社会各界对见义勇为的概念有了一定的认知,而《办法》奖励和保护的主体是见义勇为人员,因此由“见义勇为”调整为对“见义勇为人员”进行定义,既:“本办法所称见义勇为人员,是指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等见义勇为中表现突出的行为人。”在工作实践中,考虑到辅警、保安对防范违法犯罪行为发生虽有一定的约定义务,但不是法定职责。对于他们挺身而出,同违法犯罪行为坚决斗争;不顾个人安危,勇救被困群众,很多情况下就超过了约定义务的要求。因此,将辅警、保安纳入见义勇为的认定范畴有利于弘扬见义勇为的精神,同时也符合上级最新有关要求。
(二)明确了职责主体。进一步健全完善了见义勇为工作机制,《办法(修订草案)》明确了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设立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委员会,将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同时,对公安机关、见义勇为基金会承担的具体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了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支持、帮助见义勇为人员主张和实现其合法权益。
(三)注重了氛围营造。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发展壮大群防群治力量,营造见义勇为社会氛”。《办法(修订草案)》规定:全社会应当支持见义勇为,尊重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加强见义勇为宣传教育,营造崇尚和支持见义勇为的社会氛围。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免费发布相关公益性广告,并及时宣传和客观报道见义勇为事迹,弘扬见义勇为精神。同时,还倡导科学合理实施见义勇为行为,不鼓励未成年人实施与自身能力不相符的见义勇为行为。见义勇为受益人应当及时向见义勇为行为人及其近亲属表达谢意、予以慰藉。
(四)完善了确认程序。补充细化了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标准、申报途径、审核机制、材料证明、法律文书等环节,并且为每一个环节规定了严格时限,特别是对情况复杂的、争议较大的事件,要求征求有关部门和法律专家的意见;对确有特殊原因逾期申报、举荐的,由县级公安机关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是否受理;同时也明确了受益人、知情人和有关单位有提供证明的义务,既充分考虑了行为人利益的均衡,又体现了见义勇为确认工作的客观公正。
(五)规范了表彰奖励。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坚持即时表彰与集中表彰相结合、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根据表现和贡献给予授予见义勇为称号、记功、嘉奖、颁发奖金和其他奖励等单项或者多项奖励。进一步改进见义勇为英雄模范评选表彰工作,对见义勇为称号审批权限、评定要求、称号种类、名额限定、奖励额度和社会监督等组织流程给予了明确规定。同时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按照规定可以对本系统、本单位的见义勇为人员给予除见义勇为称号以外的奖励,有关人民团体可以根据见义勇为人员的事迹,授予相应称号。同时明确了见义勇为称号获得者应当珍视并保持荣誉,自觉维护见义勇为称号的声誉。
(六)加大了权益保障。突出了建立健全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保障机制,从评残评烈、医疗救治、抚恤救助,到生活保障、就业援助、住房优待、教育优待、文化优待、交通优待、法律援助等方面强化保障力度,明确部门职责和相关标准要求。这些规定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省《条例》的规定相衔接,可操作性较强,同时固化我市已形成的好做法。除此之外,明确了见义勇为人员因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对在见义勇为发生现场,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人员应当履行职责、义务,对实施见义勇为的人员进行救助和保护。同时加大了抚恤力度,对授予或追授见义勇为称号的牺牲人员、负伤人员,除按国家和本省规定落实相应待遇外,牺牲人员给予20万元抚恤金,负伤人员根据伤残评定情况给予1至15万元康复补助金,切实全面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的合法权益。
(七)加强了经费保障。进一步明确了市、县两级财政应当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分别安排300万元、不低于150万元额度的见义勇为专项资金,统筹解决见义勇为伤亡人员医疗救助、抚恤补助及重大财损补助等费用。专项资金根据当年实际情况使用,使用金额超出预算的,由财政安排补足;结余的,次年补足其额度。同时加强了财政对见义勇为基金会基金扶持力度,规定市财政每年安排不低于100万元、县级财政每年安排不低于50万元拨付到位。
(八)明晰了法律责任。原《办法》的法律责任追究在实践操作中不易落实。《办法(修订草案)》强化了对见义勇为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主要有:未按照规定调查核实、确认见义勇为人员的;未按照规定奖励、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截留、挤占和挪用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经费的;私分、侵占、挪用见义勇为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的;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以及见义勇为受益人、知情人、有关单位拒绝提供、未如实提供见义勇为证明材料,或者隐瞒、歪曲事实的,公安机关可以给予训诫或者责令赔礼道歉,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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