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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主题:关于征求《南通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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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时间:2026年03月30日 - 2026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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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单位:南通市消防救援局
根据《南通市消防条例》的相关规定,南通市消防救援局起草了《南通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如有意见建议,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一、电子邮件:ntxfzf@163.com。
二、通讯地址: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海云路1号,邮政编码226018,政策法规科。
附件:
《南通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docx
南通市消防救援局
2026年3月30日
一、立法的必要性
近年来,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时有发生,社会公众对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的呼声日益强烈。截至当前,我市电动自行车保有量已超过460万辆,火灾风险持续上升,火灾事故造成的危害极大。虽然《南通市消防条例》已对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作出原则性规定,但在具体执行层面需要进行细化。制定《南通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有助于构建职责清晰、措施有力、科技赋能的全链条治理体系,为预防和减少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二、立法依据
本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南通市消防条例》《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江苏省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应急管理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应急〔2019〕95号)明确要求各地推动制定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为本规定提供了政策支撑。
三、起草过程
本规定由市消防救援局会同市相关部门在深入调研、总结我市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起草形成。起草过程中,充分吸收了国家、省有关工作要求,参考了南京、盐城、扬州、淮安等地立法经验,并与《南通市消防条例》相关规定保持衔接。草案形成后,广泛征求了相关部门、基层单位和社会公众意见,经多轮修改完善,形成本征求意见稿。
四、主要内容
本规定共二十五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各方职责,构建全链条责任体系(第三条至第十一条)
规定市、县(市、区)政府、园区管理机构、镇(街道)、村(居)的属地管理职责,明确消防救援、市场监管、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邮政等部门的监管职责。同时,细化物业服务人、无物业单位、集中充电设施运营主体、配送企业、租赁经营企业及行业协会的消防安全责任,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强化源头管控,禁止违规改装行为(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明确在本市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产品须符合国家标准并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禁止拼装、改装电动机、蓄电池等行为,禁止回收蓄电池以旧充新再次出售。同时,建立赋码销售、登记制度,鼓励以旧换新、折价回购和蓄电池定期检测、报废回收,实现全生命周期管理。
(三)规范停放充电行为,明确禁止性规定(第十四条)
针对实践中突出的安全隐患,明确禁止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充电,禁止在室内存放蓄电池或充电,禁止乱拉电线和插座充电,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或其蓄电池进入乘客电梯等行为。
(四)加强停放充电场所建设与管理(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
要求公共建筑、公共场所、住宅小区等按照标准配套建设集中停放充电场所,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建设充电设施。明确集中充电场所设置标准,鼓励采用智能充电设备、电梯识别系统、共享电池换电等科技手段,并推动纳入本市智慧消防平台,提升智能化管理水平。
(五)完善监管手段与法律责任(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三条)
建立部门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机制,将严重违法行为依法纳入信用管理。鼓励保险机制参与风险保障。针对违规拼装改装、违规充电、携带蓄电池进电梯等行为,明确由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依法处罚,确保规定有效落地。
五、需要说明的重点事项
(一)与《南通市消防条例》的关系。本规定是对《南通市消防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等原则性规定的细化和补充,进一步明确各方责任、具体行为和操作规范,增强可操作性。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消防安全管理。同时,第二十四条明确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参照执行,扩大管理覆盖面。
(三)科技赋能与创新鼓励。第十八条专门设置鼓励性条款,推动智能充电、换电模式、智慧消防等新技术应用,体现管理创新和前瞻性。
(四)信用管理与保险引导。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分别引入信用监管和保险保障机制,形成激励与约束并重的治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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