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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征集主题:

    关于征求《南通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 征集时间:

    2023年07月11日 - 2023年08月10日

  • 征集单位:

    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征求《南通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南通市市长质量奖评选工作,更好发挥标杆引领作用,促进全市企业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夯实质量强市建设基础,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通市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对2020年公布施行的《南通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完善,形成《南通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稿)》。现征集您对《南通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稿)》的意见和建议。可以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南通市崇川区崇川路106号南通市市场监管局办公室(邮政编码:226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南通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稿)”字样。

南通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2023修订稿).docx


征求稿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完善市长质量奖评选制度,更好地发挥质量奖评选的效应,引领更多企业以质取胜,不断提高经济发展质量效益,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通市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对2020年公布施行的《南通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完善,形成《南通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稿)》(以下简称《办法》)。

二、修订的必要性

2020年8月,市政府印发《关于修改〈南通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决定》(通政规〔2020〕6号),我市据此组织开展了2020 年至2022 年的市长质量奖评选工作。实践中,2020年版的《管理办法》与我市新发展阶段有不相适应的情况,不能达到充分实施质量激励、树立质量标杆、引导企业高质量发展的目的,因此需要进行调整、规范。

三、主要修订内容解读

新修订的《办法》共三十八条,增加了市长质量奖提名奖评选数量,调整优化了申报条件,明确了获奖组织和个人质量义务。修订内容按出现顺序汇总如下:

(一)在制定管理办法依据方面,在第一条中增加《质量强国建设纲要》《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质量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南通市质量促进条例》作为上位法规依据之一。

(二)在质量奖奖项数量方面,明确市长质量奖提名奖数量由3个扩充为5个。

(三)在质委会、质委办职责分工方面,职责更加明晰、表述更加准确。质委会增加了“研究因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质量管理理论、实践发展发生变化,需要进行调整的相关事项”的职责;进一步明确了质委办承担的具体职责。

(四)在专家选聘条件方面,增加“政治素质过硬”条款,删除了对专家年龄、工作年限等条件要求,并明确“优先选择中国质量奖、省级政府质量奖评审专家和市长质量奖以上的获奖个人以及组织负责人”。

(五)在组织申报条件方面,突出追求质量创新导向,要求申报组织“积极开展质量、标准和品牌创新,在技术攻关、管理和商业模式创新等方面取得成效”;增加“拥护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条款;删除所获“县级政府质量奖、省质量信用等级AAA级、全国质量奖或者全国行业质量奖、全国五一劳动奖状”等荣誉的年限要求;删除“工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达到二级及以上”申报要求;调整“近3年获得蓝色及以上环保信用等级”为“近3年保持蓝色及以上环保信用等级”。同时明确“在一个申报周期内,有关联关系的母、子公司只可有一家申报市长质量奖。”

(六)在申报组织负面清单方面,将原《管理办法》相关条款调整为“近3年发生较大以上质量、生产安全、环境污染、食品安全等事故的,或年度内发生2起以上生产安全一般亡人事故的”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

(七)在评审依据方面,在原《管理办法》采用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基础上,增加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作为评审依据之一。

(八)在评审程序方面,对程序进行了重新梳理,内容表述上进行了调整。增加了组织内部公示的要求,明确“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在本组织内部就申报市长质量奖事项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方可申报或出具推荐个人申报的意见”,旨在保障企业员工的知情权,有利于营造组织内部全员参与的氛围。

(九)在获奖义务方面,根据政策资金使用等相关要求,对首次获奖组织增加“报告奖励资金使用情况事项”,并明确获奖组织和个人的义务,要求“获得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在获奖后3年内,每年需填报《市长质量奖(提名奖)获奖组织年报表》,并提交自我评价报告”。同时,强调“获奖组织和个人应当发挥标杆引领作用,积极宣传推广先进质量管理理念、模式和方法,主动承担质量公益义务,并为其他组织学习观摩提供便利。”

(十)虚假申报、违法违纪处理方面,明确对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荣誉以及在获奖后3年内发生较大以上质量、生产安全、环境污染、食品安全等事故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的行为的组织和获奖后有严重违法、违规、违纪、失信记录的个人,被市人民政府撤销荣誉称号的,由原《管理办法》规定的“3年内不得参加市长质量奖评审”修改为“5年内”不得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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