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是多少?
答:根据如皋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结合2021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实际运行情况,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分两种情况:(1)全市居民(非大中专院校和中职教育学生)个人缴纳530元(含照护保险30元)、财政补助940元(含照护保险40元)。(2)全市大中专院校(含中职教育)学生,个人缴纳330元(含照护保险30元)、财政补贴1140元(含照护保险40元)。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是哪些人?如何办理参保登记?
答:具有如皋市户籍且不在职工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所有城乡居民;非本市户籍且未在户籍地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各类学校(含幼儿园)在校学生;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非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
本市户籍的成年居民和不在校的未成年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到户籍所在的村(社区)统一办理;中小学生(含幼儿园、中职教育)和大专院校等全日制在校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到学校所在地的镇(区、街道)统一办理;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非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到居住地所在的镇(区、街道)医疗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办理登记、缴费手续时,应当提供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等资料。
新出生的婴儿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应在出生后6个月内办理参保手续。其中跨年度的,应补缴上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
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渠道有哪些?
答:居民个人办理参保后,可选择以下几种渠道缴纳费款:
(一)自助缴费机(小黄机)移动POS机: 集中征缴期内,参保个人可到所在村(社区)公共服务中心,确认无误后刷银行卡或存折缴费。非集中征缴期,居民个人到到各镇便民服务中心医疗保障服务机构窗口办理登记刷卡或存折缴费。
(二)微信小程序(下图左侧二维码)、支付宝小程序(下图右侧二维码):居民个人登录微信、支付宝搜索“江苏税务社保缴纳”小程序或扫码进入,查看本人参保登记信息(初次登录需先进行实名认证),确认无误后缴费。此外,该程序还可录入他人缴费信息代他人缴费。
(三)银行柜面:居民个人需携带居民身份证到经办行柜面查询参保登记信息,确认无误后缴费。如皋市经办银行有:如皋农商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招商银行。
(四)缴费个人票据的取得:登陆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电子税务局官网(https://etax.jiangsu.chinatax.gov.cn/sso/login)点击进入“公众服务”后,点击左下方“特色服务”中的“社保费缴费凭证打印”,进入打印界面。输入个人相关信息获取验证码查询缴费年度票据打印即可。
四、参保缴费期是如何规定的?
答: 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登记、缴费期为2021年11月1日至2021年12月20日。参保居民应当按照规定的缴费期,一次性缴纳由个人负担的医疗保险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五、未及时缴费对医保待遇有什么影响?
答:属于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应及时、连续参保,不间断缴费。未按规定及时参保或参保以后中断缴费的居民,首次参保或续保后,次月可享受正常待遇,未缴费期间及过渡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大病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等各类社会医疗保障基金均不予支付。
六、城乡居民自费补充医疗保险缴纳方式及待遇?
答:为减轻参保群众的个人医疗负担,如皋市继续推进城乡居民住院自费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简称“皋惠保”)。参保居民可在缴纳居民医保后,可通过自动缴费机(小黄机)、二维码识别后按链接提示缴费,保险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限投1份。保险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于疾病住院总医疗费个人负担,在扣除年度免赔额8000元后剩余的医疗费用(含医保目录外费用,如白蛋白、血制品、进口药品器械等)按分段补偿比例进行累计赔付,最高以100万元为限。另因意外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最高享受1万元的赔付待遇,因动物咬伤注射狂犬疫苗,定额补贴200元/次。具体保险责任详见中国人寿如皋支公司宣传指南。
(“皋惠保”参保缴费二维码)注:购买“皋惠保”无既往病史限制,参加如皋市职工医保的人员也可购买。
七、参保居民如何享受普通门诊统筹?
答:参保居民可就近选择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一级医院签约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签订《服务合约》后,参保居民在签约的定点服务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普通门(急)诊费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50%的比例报支,一个年度累计限额800元(即每位参保居民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可报销400元门诊费用)。
八、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有哪些待遇?
答:参保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可以享受普通门诊统筹、特殊病门诊统筹、住院医疗统筹、大病保险、特药待遇、城乡医疗救助、生育补助等待遇。主要待遇如下:
1.门诊待遇(一个结算年度内)
门诊统筹医疗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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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签约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刷卡就医时,年度内发生符合规定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可享受800元以内的门诊统筹待遇,限额以内的费用医保基金按比例支付。 |
报支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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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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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病”门诊医疗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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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高血压、糖尿病的经二级及以上定点医院诊断备案后,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专项门诊用药费用,按照单个病种1600元/年·人,两个病种2000元/年·人的限额,由社会医疗统筹基金按比例结付(与门诊统筹医疗费用待遇不重复享受)。 |
报支比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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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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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病门诊医疗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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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种 |
待遇比例 |
年限额 (元)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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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居民、老年居民 |
学生、未成年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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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精神病 |
60% |
70% |
2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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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性红斑狼疮 |
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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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障碍性贫血 |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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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友病 |
30000 |
重型血友病年限额6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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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性肿瘤(含白血病) |
4000 |
待遇享受年限5年,5年后因疾病复发需继续治疗的应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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肺动脉高压 |
60% |
8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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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性肿瘤门诊特定放化疗 |
一个结算年度内个人自付600元后,社会医疗统筹基金参照住院费用分段按比例支付。恶性肿瘤门诊特定放化疗年度费用限额暂定为100000元,备案待遇有效期12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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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末期肾病透析治疗(含腹膜透析) |
70% |
70% |
60000 |
一个结算年度内个人先自付600元。 |
器官移植患者 抗排异治疗 |
60% |
30000 |
一个结算年度内个人先自付600元。 |
|
说明:参保人员在异地进行恶性肿瘤门诊特定放化疗治疗的,应选择一家异地就医门诊联网结算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作为直接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在异地进行终末期肾病门诊透析治疗的,应选择一家异地就医门诊联网结算的具备透析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作为直接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在异地进行门诊器官移植抗排异、肺动脉高压治疗的,应选择一家异地就医门诊联网结算的三级医疗机构作为直接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如需变更定点医疗机构,需在就诊前通过参保地医保经办窗口或南通医保手机APP等途径办理备案变更手续。参保人员在非选定的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享受相关特殊病待遇。 |
患有以上特殊病的参保居民,应当先由本人提出申请,凭相关资料至本市二级以上(含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或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确认手续,自确认之日起享受以上待遇。
2.住院待遇
住院起付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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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等级 |
成年居民、老年居民 |
学生、未成年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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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综合 |
1000元 |
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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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专科 |
800元 |
4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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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 |
750元 |
37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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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
500元 |
2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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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服务中心 |
300元 |
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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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支比例(起付标准以上最高限额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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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段 (万元) |
居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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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医院 |
二级医院 |
三级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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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含) |
90% |
82% |
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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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含) |
95% |
87% |
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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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未成年人98% |
学生、未成年人94% |
学生、未成年人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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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年内多次住院的,从第二次起,按本次入住就诊医疗机构起付标准的20%,依次递减分别计算,最低不低于200元,长期连续住院的,起付标准每90天计算一次。跨年度住院的,起付标准按入院年度的起付标准计算,费用计入出院日所在年度。 2.参保居民因精神病长期住院治疗的,一个结算年度支付一个住院起付标准,其余按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规定支付。 |
3.大病保险待遇
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及规定限额内特殊病门诊的医疗费用中,个人负担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1万元以上的部分,大病保险基金分段按比例累加补偿(救助对象或建档立卡人员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低50%,起付线以上各段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费用段(元) |
报支比例(起付标准以上) |
0—100000(含) |
60% |
100000—200000(含) |
80% |
200000以上 |
90% |
4. 生育补助待遇
参保居民发生的符合居民生育保险规定的妊娠期常规检查和门诊流产费用,按50%比例给予补助,实际补助金额不超过400元。
参保居民住院期间发生符合居民生育保险规定的生育基本医疗费,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病种限额支付,低于限额标准的按实支付。
病种 |
限额 |
备注 |
阴道分娩顺产 |
1900元 |
对住院分娩期间发生生育并发症及剖宫产同时附带子宫肌瘤、阑尾切除等手术的,再予以不超过800元补助 |
阴道分娩难产 |
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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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剖宫产手术指征的剖宫产手术 |
24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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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剖宫产手术 |
2200元 |
|
流(引)产手术 |
1200元 |
九、参保居民的医疗费用是否全部列入补助范围?
答:不是。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可以支付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简称“三个目录”)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一致,支付比例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但下列情况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含职业病)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医疗费用;(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医疗费用;(四)各类鉴定费用;(五)因犯罪、打架、斗殴、酗酒、吸毒、自杀、自伤、自残和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的自杀、自伤、自残,不属于本规定的情形。(六)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七)已享受过社会医疗保险待遇的医疗费用;(八)其他不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十、如何办理转诊转院手续?
答:因病情及受经治医疗机构条件限制,需要到南通市外就医的患者可以办理转诊转院备案。办理一次备案手续有效期12个月。分两种情况:
(1)转院单备案:南通市医疗保险定点二级及以上医院(二级专科限专科疾病)办理。
办理材料:本人社会保障卡、南通市医疗保险定点二级及以上医院(二级专科医院限专科疾病)出具的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院申请表。
办理方式:医院办理;窗口办理。
(2)无转单备案:申请办理异地转诊(无转诊证明)备案手续,备案后可实现直接刷卡结算,但个人需先负担10%,再按规定进行报销。
办理材料:电子医保凭证或社会保障卡,异地转诊个人申请情况说明。
办理方式:手机APP、窗口办理。
十一、如何办理长期居住异地就医备案手续
答:长期居住在南通以外地区的如皋市居民可通过以下方式办理备案手续:(1)手机APP办理:南通医保APP、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江苏医保云APP。(2)微信小程序办理:通过国家异地就医备案小程序办理跨省异地就医备案。(3)网页申办:参保人员可登录“南通市政务服务网”,将以上相关材料上传办理。(4)医保窗口办理。
办理材料:有效异地居住证、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
十二、联系电话是多少?
答:医保监督电话:0513-87635615医保咨询电话:0513-87286151参保登记电话:0513-87284098
税务征收电话:0513-87630501税务监督电话:0513-87631119
十三、特别提醒:
(一)参保人员可通过关注“如皋医保”微信公众号(下图左侧二维码)、“南通医保”APP(下图右侧二维码)、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激活电子医保凭证,用于结算医疗费用、办理有关备案手续和查询本人医疗消费。
(二)“长三角”地区(江苏、上海、浙江、安徽)已开通门诊、住院联网刷卡,办理了转诊转院或异地就医备案的可直接在该地区刷卡结算门诊或住院费用。
(三)在办理转市外就诊就医、居住外地、临时外出期间的医疗费用结报时,一律不收取任何费用。若有单位或个人向您收取任何费用,均属于违规行为,可拒付并向市医保部门举报。
(四)社会保障卡是您看病报销凭据,请务必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滞留医药机构。
(五)如接到社会保障卡异常或在异地发生大额医疗费用等诈骗电话,应立即向公安部门举报,切勿上当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