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增强地方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市司法局将《南通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现将征求意见情况说明如下:

一、征求意见范围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通过市人民政府网站对外公开,2022年7月1日始至2022年8月1日结束,征集了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

二、意见建议反馈

征集期内,收到的修改意见原文如下:

1.业主的权利与义务要明晰,业主的权益必须得到维护;公摊面积的广告收入归谁,要有说法。

2.考虑到《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在实际工作中的适应性,请明确“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概念范畴,尤其是现在市面上的多层住宅(叠加别墅类产品)究竟划为哪类。

3.应当和企业管理一样,要求物业在指定网站公示年报,让业主监督。

4.公示内容应有按规定配备的各岗位服务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包括水电工、保安、卫生保洁人员。因为广大居民最痛恨的是物业只收费不作为的现象,产生矛盾的根源是服务不到位,而合格人员的到位是保证服务到位的基本条件。公示以后有利问题的解决和监督。现在普遍现象是物业公司利益最大化,人员不到位。比如楼梯等部位每天按规定须打扫2-3次,而实际上几天才打扫一次,根本很难看到保洁人员。那流行的管家也是很难找到,只是各种说法在电话中来应付业主提出的问题,根本不解决问题。

5.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都规定要求物业公开收支情况,本人认为地方法规应与此一致。

因为物业管理服务是涉及为每个居民的基本民生服务的行业,也不应是暴利行业,没有商业机密,公开后老百姓才清楚我们交的费用在哪里了,便于对业主委员会及物业公司的监督!现在最大的矛盾是业主交了钱而物业服务不到位,业主不交费,物业起诉,业主立马交钱。而物业服务不到位,业主很难取证,只有忍气吞声。所以物业费的公开透明很重要,不能删除。

三、回应处置措施

南通市司法局会同市住建局等部门,依据上位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上述意见建议进行了初步研究,反馈如下:

1.不予采纳。关于业主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等条文已有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对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的归属已有规定,故不再重复阐述。

2.关于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概念范畴,《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了有关概念,但尚未有明确区分,还需进一步研究。

3.不予采纳。上位法没有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网站公示年报的规定。为接受业主监督,现行《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的信息。

4.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我市现行《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已规定了应当公示项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是否增加公示各岗位工作人员的名单和联系方式,后续再进行研究。

5.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根据目前我市物业服务合同均采用包干制的实际,此次修改删去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费收支情况”进行公示的规定。是否保留对物业费收支情况的公示要求,后续再进行研究。

下一步,市司法局将在市人大的主导下,继续会同市住建局等有关部门,深入研究具体意见建议,邀请专家进行论证,吸收合理部分。


南通市司法局

2022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