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南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修订稿)》修订工作,规范投资行为,促进科学决策,我局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和建议。现将征集意见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征集意见范围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通过南通市人民政府网站对外公开,自2024年9月26日始至10月25日结束,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电话等三种方式,征集社会公众对《南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修订稿)》意见建议。

二、意见建议情况

征集期内,收到关于《南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修订稿)》的意见建议8条,采纳3条。

1.建议修改第三条关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定义。

2.建议数字政府项目不纳入管理范围,审计局可安排专项审计,对年度数字政府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3.建议委托进行建设管理的单位明确为“集中建设单位”或“平台建设单位”。

4.建议删除第八条关于“通过招投标等程序确定”的表述。

5.建议修改第九条关于编制项目竣工决算时间的表述。

6.建议修改“工程审计结果”为“工程审核结果”。

7.建议修改第十三条为“政府和国有投资工程不得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8.建议在第十五条增加有关征求意见的表述。

三、相关反馈

针对意见建议1,未采纳。第三条参照《江苏省审计条例》第十九条的相关表述制定。

针对意见建议2,未采纳。第三条对审计范围已有相关表述,不再细化。

针对意见建议3,未采纳。第四条已明确建设单位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及其委托进行建设管理的单位”。

针对意见建议4,采纳。参照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一、准确理解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三)关于招标范围举例事项。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应当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和16号令……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的,对16号令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没有明确列举规定的服务事项……不得强制要求招标”,删除第八条关于招投标的表述。

针对意见建议5,采纳。参照《政府投资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12号)第二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修改第九条第(三)项关于编制项目竣工决算时间的表述。

针对意见建议6,未采纳。第九条第(四)项中规定的工程审计结果包含工程审核结果。

针对意见建议7,未采纳。第十三条参照《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审投发〔2017〕30号)“三、健全完善制度机制,有效运用投资审计结果……对平等民事主体在合同中约定采用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审计机关应依照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尊重双方意愿……”的表述。

针对意见建议8,采纳。依据新修订审计法第四十四条“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的规定,在第十五条中增加关于征求意见的表述。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贯彻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要求,推进修订工作有序开展,更好发挥投资审计监督的职能作用。

南通市审计局

2024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