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及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均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的,可作为借款人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按规定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三)信用良好,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不得有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
(五)符合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所需材料
(一)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已到法定结婚年龄但未婚或离异或丧偶的,提供单身承诺书)及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二)购买住房的,提供备案的购房合同、财税部门监制的付款凭证或者提供房屋销售发票、契税发票、不动产权证书等;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提供批准文件或合法权属证书等证明材料;
(三)需要评估的,应提供有权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书;
(四)借款人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以上及在当地无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证明;
(五)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材料。
房屋套数认定标准
(一)首套住房
1.职工家庭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
2.职工家庭在购房所在地无住房的,已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已还清,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
(二)二套住房
职工家庭在购房所在地有一套住房的,已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已还清,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
职工家庭的住房情况以购房所在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房产信息证明为准。
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方式
贷款期限在一年(含)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方式,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实行等额本息还款法或等额本金还款法。具体如下:
(一)等额本息还款法,即借款人每月按相等的金额偿还贷款本息,其中每月贷款利息按月初剩余贷款本金计算并逐月结清。
等额本息还款方式是指在贷款期间内借款人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平均偿还贷款本息,即借款人每月还款数额都是一样的,计算公式如下:

(二)等额本金还款法,即借款人每月按相等的金额(贷款金额/贷款月数)偿还贷款本金,每月贷款利息按月初剩余贷款本金计算并逐月结清,两者合计即为每月的还款额。
等额本金还款方式又称为利随本清还款方式,即利息随着每月贷款本金的偿还而结清,已偿还的本金不再参与下次利息的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额度、利率
(一)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用于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及购买现住公有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借款人年龄加贷款期限,男最长不超过65周岁,女最长不超过60周岁。
(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含补贴月缴存额)与最高可贷额度对应表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单位:元) |
首套最高可贷额度 (单位:万元) |
二套最高可贷额度 (单位:万元) |
80-100(含100) |
12 |
6 |
100-150(含150) |
16 |
8 |
150-200(含200) |
18 |
9 |
200-250(含250) |
22 |
11 |
250-300(含300) |
24 |
12 |
300-400(含400) |
28 |
14 |
400-500(含500) |
32 |
16 |
500-600(含600) |
36 |
18 |
600-700(含700) |
40 |
20 |
700-800(含800) |
44 |
22 |
800-900(含900) |
50 |
25 |
900-1000(含1000) |
56 |
28 |
1000-1200(含1200) |
62 |
31 |
1200-1400(含1400) |
68 |
34 |
1400-1600(含1600) |
70 |
37 |
1600-1900(含1900) |
70 |
40 |
1900-2200(含2200) |
70 |
45 |
2200-2500(含2500) |
70 |
50 |
2500-2800(含2800) |
70 |
55 |
2800-3100(含3100) |
70 |
60 |
3100-3400(含3400) |
70 |
65 |
3400以上 |
70 |
70 |
注:1、符合市委人才办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最高贷款额度为280万元/户;研究生、硕士或高级职称及以上的在职职工,最高贷款额度调整为140万元/人、280万元/户;获得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学历且毕业10年内的在职职工,最高贷款额度为105万元/人、210万元/户;在南通享受政府综合补贴期间购买住房的青年人才,在其可贷额度的基础上增加10万元/人、20万元/户,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80万元/人、160万元/户。
2、二孩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在其可贷额度的基础上增加30万元/户;三孩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在其可贷额度的基础上增加50万元/户。
3、以旧换新购买改善性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在现有可贷额度的基础上增加20万元/户。
4、现役军人或退役5年内军人购买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在现有可贷额度的基础上增加20万元/户。
5、使用人才房票购买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在其可贷额度基础上增加30万元/户。
6、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新建改善型住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可在现有可贷额度的基础上上浮20%。
(三)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若遇法定利率调整,从下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自2025年5月8日起,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2.1%和2.6%,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不低于2.525%和3.075%。
住房公积金贷款程序
(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属购买自住住房的,应当在不动产权证书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或购房合同备案之日起一年内向我中心受委托银行提出申请;属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应当在最终审批文件颁发之日起一年内向受委托银行提出申请;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支机构进行审批,并作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由受委托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并办理抵押、担保等有关贷款手续。
(三)抵押、担保手续办妥后,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放款。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抵押、质押和保证
(一)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借款人应当以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提供担保,包括现房抵押、有价证券质押、期房保证等。
(二)现房抵押:购买自住住房的,借款人应使用本次贷款所购住房作为抵押物;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用其他房产作为抵押物。
以现房作抵押的,须经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部门办妥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物需评估的,由有权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在抵押期内,抵押人对设定抵押的房产负有维修、管护、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和受委托银行的监督检查。
(三)有价证券质押是指借款人申请贷款时用国债、银行定期存单等有价证券进行质押。质押担保的贷款本息金额不得超出有价证券价值。
借款人以有价证券质押的,须将有价证券交受委托银行保管。有价证券在质押期间到期的,经质押人同意可用于提前归还贷款本息或者由受委托银行兑现后转存并继续质押。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和支付应负担的各项费用后,受委托银行将质押的有价证券退还借款人。
(四)期房保证担保是指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因所购买住房尚未竣工交付使用,在借款人取得该房产所有权和办妥抵押登记前,由已与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和受委托银行签订了按揭贷款合作协议的房地产开发商为借款人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
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权注销的办理
借款人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全部本息后,如需要办理抵押权注销手续。公积金中心和贷款受托银行会在规定时间内主动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手续,抵押权注销完成后将通过短信告知主借人。